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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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ZLH-GC-007
编制:杨萍
审核:黄孝杰
批准:杨代军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
为了加强对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公司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两证齐全的试验室进行实验。
第三条对于有内控实验室的企业承揽的工程,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到质量监督站实验室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四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五条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也可有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
见证人确定后,须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试验室备案(附件一)。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第六条见证人应在“见证取样封志”中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并认真填写见证记录单(附件二)。见证记录单应列入工程监理技术档案。
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
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七条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试、送试次数达不到要求,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监理见证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试验的结果并汇总。质量评估内应有相关情况一览表。
表A5-4 DB64/266-2003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
质量监督站:
试验室: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见证记录单
编号: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记录日期:
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见证人:
试验室名称:
施工单位:制表人: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