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规范(试行)》——苏档馆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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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知识基础(84分)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84分)

试卷提交时间:2024-05-27 10:10:44.417 试卷得分:84.01、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一种从属的立法行为。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2、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3、题型:判断题分值: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随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4、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5、题型:判断题分值: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6、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7、题型:判断题分值:1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8、题型:判断题分值:1禁止出卖属于公民所有的档案。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9、题型:判断题分值:1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0、题型:判断题分值: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禁止利用的意见。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1、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档案法律,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发布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2、题型:判断题分值:1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3、题型:判断题分值: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14、题型:判断题分值:1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为保证进馆档案质量,实现馆藏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为社会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馆档案接收进馆标准。

一、总体要求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割裂。

全宗内所有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

二、按全宗整理移交档案(一)属于我馆接收名录内的单位,符合接收档案范围的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经系统整理后,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二)凡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以及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科学研究和查考利用价值,需要长期以上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确保全宗的完整,经过系统整理后,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三、全宗内档案和资料进馆范围(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2-(三)专业档案和业务档案(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协商确定);(四)特载档案,包括照片、光盘、实物等档案(荣誉档案要求获市级及市级以上荣誉);(五)各类编研材料,包括各种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年鉴、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和重要文件汇编等。

四、进馆档案文件材质要求(一)文件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

归档文件需采用耐久性强的字迹材料,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不得使用二次用纸,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质量要求,保证文件能够永久保存。

(二)通过OA推送的电子文件,有对应纸质原件的留存纸质原件,无纸质文件的需要打印一份纸质文件归档(并加盖公章)。

未经OA流转的文件保留纸质原件,无原件且确实需要留存参考的保留复印件。

(三)本单位的发文以及涉及本单位组织机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收文必须保留盖有公章的纸质原件归档。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1 组织管理1.1 管理职责1.1.1 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档案意识。

1.1.2 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1.1.3 档案工作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或职位分类说明书。

1.1.4 重视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1.2 机构人员1.2.1 成立综合性档案工作机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1.2.2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1.2.3 适应档案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

1.3 管理制度1.3.1 制订并落实档案工作制度。

1.3.2 有控制措施或手段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1.4 业务联系1.4.1 积极完成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1.4.2 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

2 基础业务2.1 归档2.1.1 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1.2 应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1.3 文件材料归档及时。

2.1.4 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2.1.5 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2.2 整理2.2.1 制定档案分类方案。

2.2.2 档案、资料整理上架。

2.2.3 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2.4 档案排列有序。

2.3 保管2.3.1 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

2.3.2 档案库房选址得当,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2.3.3 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

2.3.4 全宗卷符合规范要求。

2.3.5 存放索引或存放示意图清晰、准确。

2.3.6 坚持测记库房温湿度,定期检查档案。

2.3.7 对破损、霉变、褪变档案进行技术保护处理。

2.4 鉴定统计2.4.1 按规定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2.4.2 开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建立档案统计台帐。

2.4.3 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档案统计报表。

2.5 移交2.5.1 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各门类、载体的档案。

2.5.2 及时向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3 信息化建设3.1 信息化建设规划3.1.1 档案信息化与单位信息化同步规划实施。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4-21【生效日期】2003-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1、某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所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 的专业档案;
2、某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3、统计档案; 4、市属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反映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通过协商收集、接受捐赠、代存、购买等形式征集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
1、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 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进馆档案质量要求
文书档案
1、相关法规文件 1)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16)具体要求将到期
需移交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2、立卷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1)立卷要求: 保持全宗内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区分不 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反映某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 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遗产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
3、某市籍贯或在某市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 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上述单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 形态的档案。
12—04发布 2003—05—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理。 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2002—11—09发布 2003—04—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 理。

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12 月11公布施行)整理,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账簿、财务报告和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
公证档案:《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直辖市公证处列为永久保管的公证档案,在本处 保存二十年;其他公证处列为永久、长期保管的 公证档案,在本处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连同 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材 料,一并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 一律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
11、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某 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1、某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 主义青年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人民武装和革 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某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旧政权机构、党派、 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课程内容提要
一 、到期档案的相关概念 二、到期档案移交进馆的法律依据 三、到期档案移交进馆的必要性 四、移交进馆到期档案的质量规范 五、到期档案移交进馆的相关手续
一、到期档案的相关概念
(一)档案的定义和基本涵义 1、定义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2、基本涵义 (1)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2)档案来源于社会实践活动。 (3)档案的基本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4)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
档案馆回行走廊
安全监控设备 自动报警系统
固定式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 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 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 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 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 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 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 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 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一)、全宗内档案进馆范围 进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 1.文书档案(永久、长期、30年); • 2.专门档案(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协商确定); • 3.特殊载体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档案(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协商确定); • 4.各类编研材料,包括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各类出
版物、年鉴、重要文件汇编等。 • 5、全宗卷
档案移交进馆工作要求
一、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法律依据 (重要性)
• 《档案法》 • 《档案法实施办法》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
(国家档案局9号令)
(一)档案法
•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 移交档案。
(二)《档案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 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 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

附件1:《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附件2:《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规程1. 为推动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水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实施情况进行测评。

2. 测评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3. 测评依据《〈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进行,满分120分,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仅适用于五星级和四星级的测评。

测评得分115分及以上(其中标“*”条款不少于18分)为五星级档案工作单位;测评得分100-115分(不含,其中标“*”条款不少于10分)为四星级档案工作单位;测评得分90-100分为三星级档案工作单位;测评得分80-90分(不含)为二星级档案工作单位;测评得分70-80分(不含)为一星级档案工作单位。

4. 申报五星级档案工作单位应有10年以上的档案室藏或档案数量5000卷以上。

5. 单位对照《〈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自愿申报测评。

取得相应等级后须经过一年以上巩固和提高,才能申报更高等级的测评。

6. 省级和中央驻苏单位向省档案局申报测评。

市级单位申报五星级测评的,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测评的,向市档案局申报。

县级单位申报五星级测评的,经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同意,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四星级测评的,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审核后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申报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测评的,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

申报单位应向组织测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档案工作测评申报表(表1)一式3份,自检情况报告(包括单位概况,档案工作概况,档案工作组织管理、基础业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等情况,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测评打分表(表2)各1份。

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

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

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档发[2007]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07【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苏档发[2007]27号)各市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七年八月七日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委托本省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复查意见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复查意见

数字化
总量____G,无( )
其它载体 档案数字

比例____%,总量____G , 无( )
陈列室使用面积
________平方米
5
复查 单位 自检 意见
复 查 组 意 见
核 准 意 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复查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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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工作等级复查申报表
件 是( ) 否( ) 是( ) 否( )
档案库房、阅览、办公三分开 三分开( )二分开( ) 应归档门类载体齐全( )
应归档各门类载体文件材料 应归档门类载体欠缺( ) 归档情况
材料齐全( )材料欠缺( )
建立室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 据库
_________条,比例_______%
汇编档案利用典型实例
一、复查工作范围、原则与权限 1、按照《试行办法》取得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证书特一级、特 二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满五年的单位均属复查范围,并统一 按照《工作规范》相对应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 级等级名称和要求进行复查。 2、复查工作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3、省级单位的复查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各地档案工作特一级 (五星级)单位的复查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各省辖市档案局组织,省 主管部门参加。其它单位的复查工作按《工作规范》测评权限组织开 展,或由省辖市档案局另行规定。 二、复查重点内容 1、档案工作五星级、四星级单位复查重点内容: (1)按照国家档案局 8 号令的要求重新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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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工作等级复查申报表
(适用于五星级、四星级复查单位)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原有等级

档案接收进馆质量标准与流程

档案接收进馆质量标准与流程

档案接收进馆质量标准与流程一、档案接收进馆质量标准。

1. 完整性方面。

咱说这个档案啊,它得是完整的才行呢。

就像一个拼图,少一块都不行。

比如说一个项目的档案,从项目的立项文件,到中间的各种审批手续,再到最后的验收报告,这一整套都得在。

不能说只有开头和结尾,中间重要的过程文件没了,那可不行。

像有的时候是个人档案,从小学的学籍信息,中学的奖惩记录,到大学的成绩单、学位证相关文件等等,都得全乎。

要是缺了哪一块,就像一个人的记忆缺了一段似的,会让人摸不着头脑,也会影响到对这个人或者这个事情的全面了解。

2. 准确性方面。

档案里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这就好比我们去买东西,价格标签要是错了,那可就乱套了。

档案里的日期啊、名称啊、数据啊等等,都要精确。

比如说一份合同档案,合同双方的名称要一字不差,签订日期得是真实准确的,合同金额也不能有差错。

要是在企业的财务档案里,数字差了一位,那可能就会引发大问题。

就像我们算账的时候,多一个零少一个零那结果可是天差地别呢。

3. 规范性方面。

档案的格式、书写、装订这些都得规范。

你想啊,如果档案是乱七八糟的,就像我们穿衣服,如果穿得邋里邋遢,别人看了肯定不舒服。

档案的纸张大小要是统一的,字迹要清晰,不能是那种歪歪扭扭、模糊不清的。

装订也要整齐,要是有的散页,有的订歪了,看着就很不专业。

而且档案的分类也要符合一定的规范,不能是乱分一气,让人找不到想要的东西。

二、档案接收进馆流程。

1. 前期沟通。

在接收档案之前啊,馆里得和移交单位进行沟通。

这就像是两个人要合作一件事,得先商量商量。

馆里要告诉移交单位接收的标准是什么,有哪些特殊的要求。

移交单位呢,也可以说说自己档案的情况,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比如说有些档案可能因为年代久远,保存的条件有限,有一些小瑕疵,这时候就得提前商量好怎么处理。

双方就像朋友聊天一样,把这些事情都讲清楚,这样后面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2. 移交单位自查。

移交单位要先自己检查一下档案。

江苏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江苏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苏档〔2003〕106号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

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分。

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

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级110分以上(含11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分),特二级100分以上(含10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分),省一级为90-100分(含90分),省二级为80-90分(含80分),省三级为70-80分(含70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

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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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规范(试行)苏档馆发〔2020〕9号1 总则1.1 为加强档案移交与接收进馆工作,有效实现馆室衔接,系统保存江苏历史记忆和档案财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机构(以下简称移交单位)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和省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活动。

1.3 档案移交接收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江苏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交接有序、确保安全的要求依法开展。

2 移交接收范围与内容2.1 移交接收范围2.1.1 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单位档案:a)中共江苏省委及所属各部门;b)省人大及其常设机构;c)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单位、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d)省政协及其常设机构;e)省纪委监委;f)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g)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h)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i)省属企业、事业单位;j)省级临时机构;k)经中央主管部门确定档案由省档案馆保管的中央驻苏单位;l)其他按规定应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

省档案馆可根据实际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2.1.2 新中国成立前本省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等形成的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3 省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江苏公务活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公务活动、国内外知名人物在江苏重要活动的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4 反映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态、体育等领域建设成就的重点项目档案,为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而建立的专业档案列入省档案馆接收范围。

2.1.5 省级撤销机关的档案,应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一个省级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省级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集中管理或向省档案馆移交;省级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集中管理,属于省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

2.1.6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关闭、破产、转制等,省属事业单位发生撤销、合并等情况,其相关档案由省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接收。

2.2 移交接收内容各移交单位应向省档案馆移交以下档案和相关材料:a)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设备、科研)、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不列入常规接收范围)、专业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b)与移交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工作有关,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的各种资料,包括出版物、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年鉴等。

c)与移交档案相关的全宗卷文件材料。

d)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成果。

e)纸质和机读目录。

f)特殊格式电子档案的读取平台。

3 移交接收时限3.1 各移交单位具有永久、长期(定期30年及以上)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省档案馆。

3.2 省级部门档案馆所保存的永久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移交省档案馆。

3.3 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关闭、破产、转制等情况,其档案需向省档案馆移交的,应在撤销、合并或清算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3.4 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按照《江苏省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档案管理办法》(苏办档字〔2019〕38号)规定的时限移交。

3.5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或与相应的纸质档案同步移交。

3.6 移交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善、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涨库的,经省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应进馆档案。

3.7 为充分发挥档案社会服务功能,省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涉及民生的档案和社会各界利用需求迫切的档案。

4 移交接收要求4.1 归档要求各移交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均应严格按照机关(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归尽归。

4.2 整理要求4.2.1 分类科学档案门类划分合理,分类方法协调统一,保持相对稳定。

4.2.2 整理规范4.2.2.1 文书档案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江苏省实施细则、《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2 科技档案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3 会计档案整理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4 专业档案整理应符合相关专业档案管理规范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5 照片档案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6 电子档案整理应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等规定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7 磁性载体档案整理应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4.2.2.8 各种荣誉奖品、宣传纪念品、证章等不同载体和不同物质形态的实物档案,应分类按件整理编目。

4.2.3 档号统一4.2.3.1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档号编制应符合馆室一体要求,由省档案馆统一指导提前确定编制方案。

4.2.3.2 立卷档案案卷级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

文件级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件号。

个别门类档案不适用上述档号结构的可根据管理需要编制档号。

4.2.3.3 按件整理的档案档号结构一般为: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组织机构(问题)代码—件号。

4.3 档案数字化要求4.3.1 需移交进馆的传统载体档案,除会计凭证和因保密要求不能数字化的特殊档案外,移交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在进馆前进行数字化,数字化成果随档案一并移交。

4.3.2 纸质档案数字化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要求,其数字图像应包括完整的单页JPG和多页双层OFD(或PDF)两种格式;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应符合《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要求,录音档案数字化形成的音频文件应为WAV格式,录像档案数字化形成的音视频文件应为AVI或MXF格式;照片档案数字图像应包括JPG和OFD (或PDF)两种格式;实物档案数字图像应为多页OFD(或PDF)格式。

4.3.3 上述数字图像和音视频文件应以档号为基础命名,并保持唯一性。

4.4 检索工具要求4.4.1 全宗卷移交单位应依据《全宗卷规范》(DA/T 12)和《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 14)建立全宗卷,编有全宗指南。

4.4.2 纸质目录移交单位应编有全部移交档案的纸质案卷目录和文件目录。

4.4.3 机读目录移交单位应编有全部移交档案的案卷级、文件级机读目录。

密级文件独立建库。

机读目录数据采集符合《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和数据交换格式》(DB32 505)、《电子档案基础元数据数据库结构和封装格式》(DB32/T 1893)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

档案著录信息应完整、准确,著录标准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 18)和省档案馆有关要求执行。

机读目录在离线移交时采用DBF或XLS格式。

4.5 电子档案要求4.5.1 文书类电子档案采用OFD(或PDF)格式移交;照片类电子档案采用JPG或TIF格式移交;录音类电子档案采用MP3或WAV文件格式移交;录像类电子档案采用MPG、MP4、FLV或AVI格式移交。

4.5.2 元数据应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并符合《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63)等标准规范要求。

4.5.3 上述电子档案和元数据应按照《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 48)打包封装成以档号命名的、扩展名为eep的XML文件移交。

4.6 解密划控要求4.6.1 移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在档案移交前完成到期涉密档案的解密审核工作。

4.6.2 移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档案移交前完成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

5 移交接收流程5.1 编制计划省档案馆制定年度接收计划,并及时向移交单位印发通知。

5.2 移交前工作5.2.1 沟通协商移交单位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省档案馆报送《移交档案概况表》(附件1),双方商定移交档案起止时间、门类、载体、数量等。

5.2.2 档案质量检查与整改5.2.2.1 检查内容5.2.2.1.1 档案齐全完整情况检查文件归档是否齐全完整、已归档整理的档案是否存在遗失或借出未归还等情况。

5.2.2.1.2 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齐全,封面填写准确,页码编制规范等情况;检查按件整理的档案盒盒脊内容标注清晰,盒内有备考表,归档章内容填写齐全、准确等情况;检查案卷号、件号是否存在断号、空号等情况。

5.2.2.1.3 机读目录质量检查案卷级、文件级机读目录与档案实体一一对应,著录项目齐全、内容准确,涉密档案单独编制目录等情况。

5.2.2.1.4 档案数字化质量检查各类档案的数字化完成情况,数字化成果格式规范、分件准确、页数完整、图像清晰等情况。

5.2.2.1.5 电子档案质量检查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情况。

5.2.2.1.6 涉密档案解密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情况检查是否已按要求完成了涉密档案解密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5.2.2.1.7 相关材料完整规范情况检查需同步移交的全宗卷文件、纸质目录等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5.2.2.2 移交单位自查与整改5.2.2.2.1 移交单位组织对待移交档案进行逐卷(件)检查,对漏归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到位,借出档案催还入库,对缺卷(件)档案进行登记,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整改。

5.2.2.2.2 移交单位填写《传统载体档案综合统计表》(附件2)、《电子档案综合统计表》(附件3)、《按件整理文书档案数量统计表》(附件4)、《按件整理文书档案盒号登记表》(附件5),并对《移交档案概况表》进行修改完善。

5.2.2.3 省档案馆检查与整改5.2.2.3.1 在移交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省档案馆组织人员对待移交档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符合接收要求的,确定接收时间;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5.2.2.3.2 移交单位根据省档案馆检查意见作进一步整改,并修改完善各项统计表。

省档案馆对移交单位整改复查合格后,确定移交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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