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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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库工作制度
(一)中药库房负责全院中药材、饮片的保管供应工作,根据用药的基本目录和临床、科研用药需要,有计划地采购药材,饮片,做到品种齐全、不脱销、不积压,保证医疗和科研用药需要。
(二)入库药材、饮片必须认真验收(对品种、真伪、数量、价格、产地、等级都要认真查对,与采购合约不符或质量不合格者不予入库)。
(三)发出药材、饮片,需凭领单,填清实发数量,并进行核对,发货人和核对人签字后方可发出。
(四)在库各种药材、饮片,要分类、定点,妥善管理,原药材与饮片要分库储存。饮片要按照其性质、性状分类保管,易虫蛀、霉变的药品必须特殊保管。各类药材勤查、勤翻、防潮、防霉、防蛀、防鼠。
(五)入库和出库药品要及时做电脑出入库登记。并定期进行盘库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积压、变质药品要及时报告、处理。
(六)加强与药房联系,及时通知临床科室暂缺或新到的药品品种。
(七)建立差错登记本,发现差错事故及时登记。重大差错事故要向领导汇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八)做好库区安全和卫生工作,防火防盗。库内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库区,不得在库区会客。定期或不定期对库房进行清扫,保持库房整齐、清洁。
(九)爱护库区公物,严格温湿度计使用与记录,保持库区干燥,定期进行安全防患教育,熟悉各类灭火器的使用。对各类数据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每年按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十二、注意事项
(一)遇特殊情况如赈灾等或突发情况需调拨药品应经科、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调拨药品。
(二)到库药品原则上应即时录入电脑。
(三)库存所有药品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发现有误后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科主任。
(四)对所有原始单据(入库单、发票、请领单),供应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均应妥善保管备查。
处方调配制度
一、处方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或药师担任;处方审查和发药审核的对外窗口工作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和有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二、审方时应仔细阅读,逐项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联系解决。发现配伍禁忌的应退方,不得调配。发现超剂量用药的应要求处方医生确认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人员要认真查对处方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并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有效期,确保调配的处方和发出的药准确无误。
四、调配处方需经第二人核对并签字,一人值班时由本人自行核对,双签字后方可发出。发药复核率应达100%,发生差错时,有原因分析、总结及改进处理意见并记录。
五、发药时要确认处方调配无误后,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病区、床号。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病人交代清楚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六、急诊处方优先配发。
七、对取药病人以礼相待、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如遇疑难问题,可向上级药师请教协助回答。不得与病人争吵。
八、调剂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录入电脑处方进行调配工作,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调剂工作人员应认真保管好自己的调剂工作用户名和密码,若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泄密者自己负责。
调剂岗位安全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处方查对制度,配方(含病区发药)时应精神集中,保持配方位置的整洁,不准闲谈。发现有差错事故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不隐瞒、不袒护,并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对实习、进修生应指定
带教老师,带教者应细心指导,对实习、进修生发出的药品必须核对,并在处方上签字以示负责。并通过带教老师复核后发给患者,实习生不得独立调配处方。
三、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药品是否过期,对近效期品种应上板提示。
四、住院药房负责对病区药柜进行药物品种、数量及质量控制,指导病区药柜药品的管理。定期下病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方、专账、专册、专柜、专人、加锁保管,每日清点、登记。
六、每季度或半年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盘点情况应如实向院部汇报。
七、应保持调剂室环境清洁卫生。药品应分类、分剂型整齐摆放,以利于工作人员取放。调剂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动药品摆放位置。
八、药房内禁止娱乐活动,禁止会客、闲谈、吃东西。
九、建立配方、发药差错事故登记制度。不定期地将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讨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差错事故。
十、下班前关好水、电、门窗,注意防火、防盗。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管理、使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严格执行。
二、麻醉药品应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仅限于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开方,并签具开方医生全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核对人均应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三、晚期癌症病人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由临床医生出具“疾病疹断证明书”,医务科审核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到药剂科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病人凭“专用卡”开方配药。
四、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代用麻醉药品。药房及药库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亦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字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炮制品。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六、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除特殊需要外,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涂改,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七、特殊药品管理人员下班时,须向接班人交班,交班时间应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柜内特殊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发出的特殊药品处方及处方的销账情况,接班必须核对柜内药品是否和账上记载相符。
八、交接双方应在交接记录本或账卡上签字。
药品报废及销毁规定
一、储存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对该药品进行报损即销毁处理。
(一)超出有效期或使用期的;
(二)由于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的污染、变质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库房所进药品经药品检验不合格,需销毁的;
(四)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报损及销毁的;
(五)其他依照有关要求或规定需报废及销毁的。
二、特殊情况报损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报损实物:如加药后发现配伍禁忌等。
三、库房发现有药品符合上述(一)、(二)情况者,应立即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处理,决定是否销毁。其他情况直接与药剂科及财务科领导联系办理报废及销毁手续。
四、报损及销毁药品需由院财务科审核并签字报院领导批准签字方可销毁。
五、各部门填写报损及销毁单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批准文号、报损销毁原因、申请日期、申请人、核对人。送药事委员会复核及安排销毁,报院领导审批。
六、销毁处理及有关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报当地公安、环保等部门。
七、销毁由药剂科、财务科指定人员进行。其中药剂科负责销毁,财务科负责监督。销毁应填写销毁记录,写明销毁情况,分别签字并归档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