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
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
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
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浅议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及完善建议
第 二 有 利 于 固 定 讯 问 内 容 防止 犯 罪 嫌 疑 人 翻供 录音 录像 为 同步 录 像 提 供 了快 捷 和省 力 。 于 是 . 步 录 像 就 敷 衍 了 事 , 同 出 资 料 是 采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与 设 备 记 录 讯 问 过 程 的 原 始 材 现 上 述 问 题 . 为 必 然 这 为 今后 可 能 出现 的 司法 纷 争 留 下 了 隐 实 料 , 受 侦 查 人 员 的 主 观 意 志 制 约 . 不 受 讯 问 人 和 被 讯 问 人 的 患 . 不 也 为制 服 嫌 疑 人 的无 理 辩 解 带 来 了遗 憾 思想 、 感情 的影响 。一般来 说 , 只要信息储存 的过程合法规 范. 就 四 、 善 反 贪 侦 查 中 同步 录 音 录像 的几 点 建 议 完 会 得 出准 确 可 靠 的结 论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内 心 深 处 也 是 承 认 其 真 第 一 , 强 思 想 上 对 同步 录音 录像 工 作 发 的高 度 重 视 . 面 加 全 实性 的 . 强 了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的稳 定 性 增 充 分 地 认 识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是 侦 查 部 门 的办 案 人 第 三 有 利 于 保 护 侦 查 人 员 免 受 犯 罪 嫌 疑人 错 误 攻 诘 讯 问 员 要 正 确 认 识 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 像 与 加 大 办 案 力 度 之 间 的辩 证 关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保 护 提 供 了 保 障 .反 过 来 也 系 , 推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作 为 提 高 侦查 工 作 水 平 、 现 科 技 把 实 给侦 查人 员 提 供 了免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恶 意 投 诉 和 指 控 的 保 护 在 强 侦 的 一 次 新 机 遇 。二 是 对 于 当 前 在 录 音 录像 设 备 或 技 术 上存 司法 实 践 中 , 们 发 现 了 一 个 较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 罪 嫌 疑 人 . 我 犯 尤
检察院审讯办案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检察院审讯办案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检察机关面临越来越多的办案任务和挑战,办案工作需要更高效、更准确的信息记录和保护。
因此,建立一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成为非常必要的需求。
本文将介绍一种检察院审讯办案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解决方案。
二、系统设计目标1.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系统能够全程记录审讯过程的声音和图像。
2.提供高清画面和清晰音频。
系统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视频画面和音频录制。
3.数据安全保护。
系统能够对录音和录像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操作简便。
系统的操作界面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工作人员能够快速上手使用。
5.可扩展性。
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进行扩展和升级,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
三、系统组成及功能1.录音录像设备:采用高清摄像头和录音设备,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视频和音频录制。
2.存储设备:使用大容量硬盘来存储录音录像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3.控制单元:负责采集和控制录音录像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对数据进行处理和传输。
4.视频监控系统:用于监控检察院审讯办案区的情况,保证安全和秩序。
5.数据处理和备份系统:负责对录音录像数据进行加密、备份和恢复。
6.操作界面:提供直观、简单的操作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系统实现流程1.设备安装和调试:安装各种设备,并进行网络连接和参数设置。
2.录音录像操作:开启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全程录制,包括审讯过程的声音和图像。
同时,数据会自动保存到存储设备中。
3.数据处理和备份:对录音录像数据进行加密,并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数据查询和回放:通过操作界面,可以随时查询和回放录音录像数据,以便进行实时监控和案件回顾。
5.数据管理:包括数据的归档、清理和删除等管理操作,以保持系统的高效运行。
五、系统优势1.提高办案效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以准确记录审讯过程,提供可靠的证据,节省办案时间。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
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
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
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
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检察机关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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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的现象 , 此 时如果 控方 不能提 供讯 问 同步录音 录像 , 则 不能 证 特别 是一些犯 罪构成 中比较重要 的主观 明知方 面的 内容, 可能 笔 明被 告人 在侦查 阶段供 述 的合法性 。 如 果有 同步 录音录 像提供 , 录 中有记 载, 但录 音录像 中并 没有 提到 。 如果 被告 人或其 辩护 人 以笔 录与录 音录像 不 且侦 查机关确 实有刑 讯逼供 、 诱供 、 骗 供的事 实, 那么 口供肯定 不 在庭 审中提 出播放讯 问全程 同步录音录 像 ,
被 讯 问人进 入讯 问场 所 开始 , 以被讯 问人核 对讯 问笔录 、 签 字按 果欠佳 。 手印后停 止 。 ” 这里 将“ 全程 ” 的录制 的对象 限定 为犯罪嫌疑 人 , 时 间上 限定于 单次讯 问 的全过程 , 空间 上限 定在讯 问室之 内 , 实 践
( 五) 录音 录像 在庭 审 中的 出示问题 《 新刑诉 法》 要求对讯 问过程 进行 同步录音 录像 , 但 对录音 录
一
一
致作 为抗辩 的理 由时 。 控方 会很 被动 。
( 四) 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问题
目前各级 检察 机关基 本上 都完 成 了对 办案工 作 区的同步 录
音 录像系 统, 但在看 守所 内却 没有符 合同步 录音录 像要求 的讯 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践中这一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求在将来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时更加规范、缜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一些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还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太大作用,过多的精力投入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的进程;二是认为凡是侦查,不管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认为只要同步录音录像做下来就高枕无忧了,从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
因此,造成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的问题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不够适应。
一是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的现象。
如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经常出现办案人员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频繁进出讯问室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会使录制的画面不够清晰,使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下降,还有由于讯问室是相对封闭的,大量烟雾还会使犯罪嫌疑人非常反感,不利于讯问的进行;二是存在讯问语言不够规范。
如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等。
这些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3、讯问笔录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表述欠缺完整性、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记录起来相对费劲;一方面由于记录人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案情不够了解、整体把握不够、打字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不强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比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犯罪嫌疑人说得多而讯问笔录中记得少,或者是讯问笔录中记得多犯罪嫌疑人说得少,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00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
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断深入,“严格保密”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保密隐患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
本文在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保密隐患的引发原因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试就如何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引发保密隐患的原因分析1、缺乏规范,密级没有定义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密隐患的根本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保密要求没有具体的规定。
虽然高检院提出,同步录音录像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
但是:如何保密、涉密岗位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是秘密、是什么级别的秘密,也没有科学定义。
另外,高检院关于保密工作出台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因颁布时间较早,对同步录音录像环节的保密工作并未作出规定。
这就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保密意识不强,保密业务不精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
实践中发现,有的技术人员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哪些涉密哪些不涉密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技术人员认为保密是自侦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因而思想上轻视,常在不经意间泄露秘密。
有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中,通常只注意纸质案卷材料的安全保管,而忽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的保密,例如:在办公室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就随意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殊不知这一播放很可能就将案件信息无意间泄露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探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客观再现 ;四是完整性 ,从录音 录像 资料记 录 实践来看 ,能够从犯罪嫌疑人的声调、语
气 、神态 、动作等全面进行记录,并结合时 间、温度 、湿度设备来对周边环 境进行全面
音录像制度指明了方向。 而对于检察机关 的 实施实践来看,在有效防范执法行 为刑讯逼 供、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上 具有重要 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在制度实施 中也存在一
行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 的技术规 范》 ,由此在 《 规定》与 《 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又 制定 了《 人 民检察院讯问职 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 程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 , 以及 《 人
而独立存在的性质 。 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 程来看,没有人工主观 因素的介入 , 而 是对
讯问参与人 的肢体及表情进行客观 的记录 ; 二是同步性,就是与正常讯问过程相一致 , 就算是沉 默、接 受思想教育或法律教育等谈 话过程 也需要进行全部对应采集 ,与传统书 面讯问相 比更具有同步性;三是再现性 ,对 于全程 同步记录 的资料来说,能够借助于技
坚 守各 自岗位职责 ,并对录制后 的资料进行 签字封装 ,确保 审讯 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注 重讯 问语言的规范性,以及讯问方式 、行 为
于供述或辩解 ;而第三种观 点认 为,同步录 音录像资料只是 固定证据 的一种 , 而不属于 证据,还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属于 视听资料,也不属于言词证据 ……。对于 同 步录音录像 资料的证据性质的论证,笔者认
法 学论坛 2 0 1 4年 2月 ( 下)
探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原 永 利
( 郑州市金 水 区人 民检察 院技术科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0)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环节, 实行讯问职务 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 为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 项重大决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于 20 年 1 06 月 6日,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现场会上的讲话) 高检院印发《 。自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 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 《 规定》以来, ) 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相关工作, 取得了
Ab ta t W h n t ep o u a o i l r a n e r g t sc i n l u p c s y c r n z d a d o a d vd o r c r i g i d h o g — sr c : e h r c r t ra o g n i t r o a e rmi a s e t 。s n h o ie u i n i e e o d n sma et r u h s o tt e p a t e u h r c i .Ho v r r b e x s n u d r t n i g,f n i g e h o o y。wo k n r n h vd n i l t t s o h c we e 。p o l mse iti n e s a d n u d n .t c n l g r o msa d t e e i e t a u ft e a s rc r igifr t n e o d n o ma i .Ba e n a n l sso h s r b e -t e a t o fe ss me s g e t n o te g h n n h r i — n o s d o n a ay i ft e e p o lms h u h ro f r o u g s i sf rs r n t e i g t et an o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 问题 的, 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 的一 种 累赘 , 于频 繁 地 录 音 录像 不 仅 耗 费 大 量 人 过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5
守所接受讯 问, 或者 因特别情形在 临时场所进行 同 步 录音 录像 , 不但 录像设 备而 且影 像 和声音 效果 、 光
力和财力 , 还会 影 响侦查 进 程 ; 是认 为 只要是 侦查 三 就 应该 同步 录音 录像 。
( ) 二 同步 录音 录像 工作 中的保 密 问题
程实 施不 问 断录音 录像 的一 项专 门技 术工作 。如果
询 问证人 需要 录音 录像 的应 当事 先 征得 证 人 同意 。 从 20 0 7年 1 0月 1日开 始 , 国检 察 机关 办 理 职 务 全
识存 在误 区
部 分侦 查人 员认 为对讯 问 过程实 施不 问 断的 同
步 录音 录像 是高级 人 民检察 院 的要求 , 主要 表 现在 :
一
根 据规 定 , 同步 录 音 录像 要 与 讯 问过 程 实 行 同
步摄 录 , 录制结束 后 立 即制 作 录音 、 像 资料 , 问 录 讯 人 员 和犯罪 嫌疑 人确 认后 当场将 原件 装 入人 民检 察 院讯 问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密封 袋 中 , 由录制 人员 、 讯 问人 员 、 讯 问人三 方封 签 , 被 由被讯 问人 在封 口处 骑 缝摁 指 印。而 当犯罪 嫌 疑人在 被羁 押 的状态 下到 看
出 了相 应的 建议及 对 策 。
[ 中图分类号 ] F 3 [ D 7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7 10 (02 0 — 12 0 62~ 50 2 1 )3 0 8 — 3
题研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杨新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严打”及追求破案效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刑讯逼供,先后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轰动全国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生了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黎朝阳案、江苏梁继平案,为此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作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为什么还会去实施呢?就是因为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而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又难以收集,这正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
浅析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马小兵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12期文/马小兵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笔者试从基层检察机关视听技术人员角度,浅析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误区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直在实施中,但由于办案人员主观重视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此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而使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认识误区具体表现有: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二是认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办案人员注重纸式笔录的审查,而对于视听资料审查的很少,所以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仅是种形式;三是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没有将其摆在与纸质笔录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有效发挥其规范自侦讯问、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同步录音录像如何保密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录音录像材料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如何施行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成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设刍议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设刍议2007年10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对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机制。
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被视为检察机关力推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工作重点之一。
此举折射出检察机关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但实施的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机制的现实意义1、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理念。
回顾人类的历史,最早的公正主要只是一种程序公正,按照庞德的话说,”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美国著名大法官福兰克弗特也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而且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
很多人往往是通过程序才认识法律是何物的,同步录音录像机制正是从程序上使得公正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想规范走向现实适用。
2、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然而,尽管《刑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但由于上述规定缺乏必要的监督与保障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审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不强,亦使得徇私舞弊、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有违人权的报道屡见报章。
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给与全体公民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例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公民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同步录音录像机制无疑是从程序上贯彻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念。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注意的几点问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另外,还可以通过再现审讯过程,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从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实行同步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有5年了,录音录像工作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始时间,以讯问人宣布讯问开始起,以讯问人宣布讯问结束止”。
这条规定很容易造成侦查讯问人员先突破后审讯,也就是常说的“先审后录”,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录制的视听资料看似符合相关规定,但除了证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外,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而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办案事故的多数都发生在无法证明的讯问开始前。
二是侦查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理解和抵触。
在录像过程中,部份侦查人员觉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使自己像戴了紧箍咒一般,干活缩手缩脚,严重影响办案的效率。
从根本上讲,产生这种心理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以往的审问方式,突然间将自己审讯时的言行举止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平时说的话不敢说,平时做的事不敢做,精神高度紧张,在审讯中,审讯思路变得不清晰,提问缺乏条理性,表达能力变得吞吞吐吐。
另一方面,“口供第一”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骗供等违法取证的问题并未根除。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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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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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检 察机 关对讯 问职 务犯罪嫌 疑人 实行 同步 录音录像 , 察机关加 强执 法规 范化建设 、 职 务犯罪侦 查权正 确 是检 保证
何人 不得对 原始 资料擅 自进 行剪辑或 技术 处理 : 严格保 密原 则 ,
必须切 实加 强各个 环节 的保 密工作 , 防录音 录像 资料泄 漏、 严 流
既 没有律师介 入 , 没有 录音 、 也 录像 的记录 和再现 , 以致产 生 了两 失 。 高人 民检察 院检 察技术信 息研 究 中心 已经制 定下发 了《 最 人 个 突出 的问题 : 一是 很多犯罪 嫌疑 人在起 诉或 审判 阶段 , 翻其 民检 察 院讯 问职 务犯 罪 嫌 疑 人实 行 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 像 技术 规 推 原 在侦查讯 问中所作 的有 供述 。另一 方面 由于 没有 令人信 服 范》 。要特 别注 意 以下 几点 : 是注意 防止录 音录像 资料缺 少重 一 的有效手 段证 明侦查人员对 犯 嫌疑人 的讯 问是在 合法 、 明的 要细 节 , 文 按规 定录 制讯 问场 所 的场景和 起止 时间 , 全面 准确 地反 状 态 下进行 的, 也严 重损害 了检察 机关 的执法 形象 。 映讯 问工作 的全程 、 貌。 全 二是注意 防止讯 问工 作中 出现不规 范 由检 察技 术部 门的技 术人员 对职 务犯罪 嫌疑 人 的讯 问活动 的行为 。要认真 履行 诉讼权 利告 知等程 序, 依法 进行讯 问工 作 。 实 行 同步 录音录 像, 同步录 音录 像 的科 技手 段 , 讯 问活动真 三 是注 意严格遵 守传 唤 、 传 不得超 过 1 用 把 拘 2小时 的规定 。四是注 实 、 整地 记录下来 , 检察人 员 的讯 问活动 置 于阳 光之 下。既 意 防止突 然断 电、 完 把 技术 障碍 等原 因造成 同步录 音录像 中断 。 五是 是对 侦查讯 问整 体情况 的全面跟踪 记录 , 以证明讯 问过程 的合 坚 决防止 弄虚 作假 。对 为掩盖 违法 办案 行为 而不对讯 问工 作全 可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解析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解析作者:汪双喜杨栋松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与检察机关特点、发展需求相适应,需要科学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有效的视听资料证据,是提高检察业务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为此,本文主要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况、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概况;问题;改进建议;办案硬件设施;证明效力伴随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各地检察机关需在自侦案件中对同步录音录像广泛应用。
作为法定诉讼证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在搜查、扣押、讯问等侦查活动中得到大量运用,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及规范执法行为能够提供有利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实行,对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如取证实施主体、程序等,以此为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进行法律依据的提供。
1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况上个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证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对视听资料证据进行相关规定。
但司法活动过程中,办案人员因自问、自记收集证据的行为的长期存在,致使翻供现象频发。
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对侦查讯问活动加以规范,以此确保执法、办案效率的全面提升。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颁布,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的全面实施,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时,需连续对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记录媒介已从磁带、胶带逐渐改变为硬盘与光盘。
相比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此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存在2种形式,其一为“可以”,“可以”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其二“应当”对重大犯罪案件,如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等,“应当”录音、录像讯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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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作者:胡宏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
摘要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实践检验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本文就此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证据
作者简介:胡宏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72-02
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已全面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自侦案件及时有力地保全、固定了证据,同时规范了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遏制了刑讯逼供,促进了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也充分保护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检察技术业务起步时间不长,经实践检验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笔者结合多年来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实际工作经验,认真研究,现就目前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存在问题
1.具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合格专业人员短缺。
具备一定音像及计算机技术水准的专业人员和配置满足高检院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是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检院颁布全系统要求实施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审录必须分离,基层院也必须配齐两名以上的专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院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有的院甚至都没有独立的技术部门,而是和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合在一起,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则临时抽人;有的院干脆由侦查部门的人员代替,讯问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肩挑。
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水平看,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硬件及技术支持等方面要求高、设备多、操作使用过程细致等原因,往往在使用中会出现一些故障,而基层院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员很多都是兼职,技术水平不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构造、性能以及信号流程不熟悉,出现问题只能通过联系有关厂商提供技术支持,并需要大量的维修时间,影响了自侦案件的审讯进程。
2.基层少数检察工作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少数检察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自侦案件讯问过程中只是走过场而已,没有很好抓住其实施的实质。
有的人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除了证明讯问中
检察人员言行合法,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影响工作效率。
有的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才录,没必要就丢弃一旁。
个别检察人员甚至认为在自侦案件过程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过程中的累赘,束缚了侦查人员的言行举止,是在“监视”侦查人员,从而产生消极轻视心理,从而在实际运用中对本级乃至上级检察院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没有按规定执行。
3.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少数检察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不规范。
开始讯问后有的检察人员并没有对被讯问人说明全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讯问。
讯问中也常出现个别检察人员因故走出走进接打电话、同其他人员打招呼谈笑、抽烟喝茶、反复频繁进出讯问场所取印台、拿记录纸笔等现象,淡化了讯问氛围的严肃性,降低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同时也使以后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检察人员讯问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的可能性增大。
其次就是存在部分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不穿检察制服或者不配戴检察标志的情况,着便装且言行举止随意,因故中途退场让其他人讯问,讯问过程中不通知技术人员随意变更讯问室,过较长时间又进入讯问场所等不规范问题。
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形成及后期入档管理有待规范。
首先是当前一部分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所中没有按高检院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技术流程要求,在讯问室配置显示同步时间和温度、湿度的设备。
其次讯问中要用到的证据及被讯问人核对笔录、签字及摁手印的场景经常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由讯问人员在办公室等其他场所进行,没有达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的全程、全面、全部。
再次是部分基层录制完成后,制作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编号不统一,卷宗装订入档不符合规定,导致再次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出现找寻费时、费力甚至短缺的现象。
另外,在侦查讯问后的批捕、起诉等环节需要移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如何避免被修改、泄密等问题,目前也缺乏一套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流程和措施来供执行。
二、几点改进建议
1.多方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同时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针对当前一些基层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才捉襟见肘的现象,上级院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快敞开人才进口渠道,通过社会公开招录、选调、聘用等方式引进胜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基层检察技术队伍中来。
同时,建立和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故障维护的应急方案,加强与能够解决设备疑难问题的售后服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到未雨绸缪。
加强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岗位练兵和培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达到熟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结构和性能,熟练和规范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掌握运用新方法、新技术的工作能力,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符合标准,满足高检院的要求。
2.检察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高认识。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因为不重视而出现的问题大多是认识不到位所致,提高检察人员对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认识,既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侦查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自侦讯问活动的监督,更有利于促进文明执法。
针对讯问中间断录音录像的行为,要严格要
求,对侦查讯问中没有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部门和人员,通过严厉追究责任,提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级院院领导要负总责,起模范带头作用,认真按照高检院和上级院有关规定,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当作全院的头等大事去抓,重制度,抓落实,配好合格的软硬件设施和技术人员,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自侦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
3.严格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
在讯问开始检察人员要按刑诉法规定,除告知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告知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被讯问人的知情权。
讯问中要按刑诉法要求,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着检察制服,佩带检察标志,衣着整洁有序。
要说普通话,尤其注意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用听不懂的方言和有辱人格的语言,不能威胁被讯问人,也不能进行利诱。
讯问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不要随意进出、中途退场,不做与讯问无关的事情,时刻保持讯问场所的庄重严肃,保持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4.做好讯问准备工作的同时力争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更新换代。
检察办案人员要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案情,深研案情,拟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对各种可能在讯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预案,列好提纲,在讯问中做到胸有成竹,不仅对案件的侦查有利,而且还可避免因新的案情出现而中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象的产生。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以设备和高技术人才为基础,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加以保障,一些贫困地区经费紧张的基层院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就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院请示,汇报检察技术业务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上的困难,争取大力支持。
上级各部门也要加大对基层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的扶持力度,及时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为侦查业务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平台。
5.严格规范和管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在高检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中规定要显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场所时间,主要是为监督违法、超期讯问等情况,所以必须在录制场所放置准确的时间、温度、湿度显示设备进行全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的时间,必须是录制场所设备显示的确切时间,保证被讯问人能够看到和知道。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人员出示的书证、物证,被讯问人核对笔录、签字及摁手印等过程,也要在讯问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便为日后举证提供坚实的说服力。
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要认真把关,正确填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卷宗及编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刻录完成要做好标记,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内,以方便日后取用。
为防止批捕、起诉等环节移交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修改、泄密,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情况不泄露,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复制传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要及时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存储的资料转移到安全位置存放,同时要通过健全使用手续,建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使用责任制度等措施来作为安全防护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