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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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
问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检察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高检会〔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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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

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

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3.1 设计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敏电话:************、133****1969传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为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工作,编制相关设备参考名录,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作者:赵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4期摘要同步录音录像目前被应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应用信息化技术措施时间较长且比较先进,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时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仅六年左右的时间,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而本文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同步录音录像所面临的困难进行阐述,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口供证据人权同步录音录像作者简介:赵宏军,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8-04一、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一)同步录音录像概念同步录音录像源于1984年英国创立的讯问录音制度,自此之后世界各国纷纷仿效其做法,并根据本国的司法现状有所演进。

在我国,同步录音录实施于2005年底,当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由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式被法律确定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制度。

其定义非常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称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讯问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全程同步记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开启了将人权予以程序法保障的先河,人权保障的内容非常丰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即是人权保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促进完善人权保障的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的意见为进⼀步加强内部监督,深⼊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作,促进严格、公正、⽂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民检察院监察⼯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提出如下意见:⼀、加强内部监督⼯作的重要意义1、加强内部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之本,加强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

不重视对⾃⾝的监督,必将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法律监督也就不会有公信⼒。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内部监督⼯作放到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局中来认识和把握,进⼀步明确内部监督⼯作的关键作⽤,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和社会形象。

2、加强内部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使、防⽌检察权滥⽤的有效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是履⾏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只有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才能正确⾏使⼈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抓好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使权⼒、履⾏职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使。

3、加强内部监督是加强检察机关⾃⾝反腐倡廉⼯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央关于《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中确定了教育、制度、监督、改⾰、纠风、惩治六项⼯作部署,其中监督是关键,如果监督不⼒,教育、制度、改⾰、纠风、惩治等各项部署都可能落空,惩防体系建设也难以奏效。

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改进监督⽅法和措施,加⼤监督制约⼒度,促进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应。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下面就来看看查字典范文小编分享的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经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挪移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别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别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别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刻、有无中断等事情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刻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别真实、别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特意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别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治理规定执行。

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统建设规范

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统建设规范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7〕5号【发布日期】2017-02-22 【生效日期】2017-03-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休庭;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指引-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指引-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对于无期、死刑的案件对讯问过程应当录音或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无论是体内运毒还是其他方式运输毒品,多数案件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大,有被判处无期、死刑的可能,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毒品案件或其他重大毒品案件,在审查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时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审查是否有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每份讯问笔录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二、审查录音录像与笔录是否一致。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可能会存在如下不一致的地方。

1.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在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

2.讯问笔录有长达数页或数十页的丰富内容,但是讯问录音录像中嫌疑人的回答很简单。

3.讯问笔录中写有两名讯问人,但讯问录音录像中仅有一人。

4.录音录像不完整。

5.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答非所问。

6.在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记录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形。

7.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8.在讯问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详尽,但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有被诱供情形,或念底稿的情形。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通常用磁带、硬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保存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可通过相关设备,读取存储数据,重现审讯内容和场景的证据固定方式。

与审讯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和再现性等特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最初起源于英国。

英国1984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行为守则的规定。

”据此,英国内务大臣于1988年颁布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警察工作守则E》,即《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带操作守则》。

该《守则》的制定标志着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11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并于201X年12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录音、录像录制过程、资料签封和保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01X年10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讯问中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1.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保障人权方面,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酷刑国际公约》等,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断重视。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还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有的甚至为获取有利线索,采取延长讯问时间、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

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修订后的《⼈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已经2014年3⽉17⽇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最⾼⼈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2014年3⽉17⽇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了进⼀步规范执法⾏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权,提⾼执法⽔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是指⼈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对每⼀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录像。

讯问录⾳、录像是⼈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作中规范讯问⾏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段。

讯问录⾳、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录⾳、录像资料是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的⼯作资料,实⾏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第三条讯问录⾳、录像,实⾏讯问⼈员和录制⼈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员负责,不得少于⼆⼈;录⾳、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员负责。

特别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员负责。

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于录制⼈员。

第四条讯问录⾳、录像的,应当由检察⼈员填写《录⾳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或者通知其他检察⼈员。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检察技术⼈员实施。

其他检察⼈员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进⾏录制。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应当在看守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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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

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

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

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

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

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

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

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一)前端设备: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

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视频标准:CCIRPAL有效像素:42万以上分辨率:>470线照度:2.0Lux(F1.4)xx:自动/手动可切换信噪比:>50dB输出阻抗:75Ω自动电子快门补偿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xx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

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特性阻抗:75±2Ω衰减特性:2.2dB/100m最大5MHz低烟、无卤、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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