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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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中心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支付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XXXXXXXX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属各部门各项劳务费开支管理。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含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等),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其他资金: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聘请、邀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全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以财政项目资金(含配套资金)支付的劳务费,必须在财政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额度内使用。
第五条劳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
其中财政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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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劳务费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心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劳务费原则上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
对有些需要即时支付的劳务费(如讲课费等),经财务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
各部门从财政科研项目支付项目聘用专职人员劳务费时,需在每月20日前,根据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按项目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经财务部审核后列支劳务费。
各部门申请支付其他劳务费时,需向财务部提交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3)。
凡审批手续及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
第八条除项目聘用的专职人员外,各部门不得给本中心和中心属企业员工发放劳务费,本中心员工也不得在中心属企业领取劳务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XXXX中心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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