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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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更新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更新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更新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更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陈更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陈更新【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代理律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更新【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原审中被上诉人所作辩称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对养老金金额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是从2010年12月领取第一个月养老金开始的;近十年来,上诉人要求社保中心提供书面的养老金计算原始数据及计算过程而进行的咨询、信访从未间断,且延续至今未果,完全是由社保中心故意回避、拖延所致;被上诉人擅自将上诉人的养老金更改为完全企业标准计算,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剥夺了上诉人应有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证据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陈更新起诉时的诉请为要求市社保中心重新审核退休时应计发的养老金金额,并提供详细原始数据及计算过程,同时要求市社保中心对相关事项进行解释。

而根据上诉人自述,其自2010年12月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起就对养老金数额有异议并要求重新核定,并长期就上述争议至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信访,因未得到解决方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沪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19〕1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

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

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2 TOP3 TOP4 TOP5 TOP6 TOP7 TOP8 TOP9 TOP10
市社保中心宝山分中心 2023 年 物业管理
上海利荣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临港产业区琥珀园厂房项目物业 管理项目
上海利荣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市社保中心虹口分中心 2023 年 物业管理
上海利荣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2/26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物业管理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 务 电气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6 个、14 个、9 个。其中物业管理 专用设备修理 图书和档 案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545.33 万元、995.54 万元、618.94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物业管理(1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 年 1 月采购意向
上海临江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377.1
2022-12-2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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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沪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0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节能监察中心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3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基金征收的机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局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及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

履行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的行政强制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业务规程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姚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审理法官】朱晓婕陈瑜庭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姚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姚锐【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花泽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花泽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隽倩花泽鹏【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锐【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1988年时到底是停薪留职后自动离职还是主动辞职,因徐汇体育局前后作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矛盾的结论,从而产生了争议。

《通知》《复函》等规定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实施,虽然要晚于上诉人出国时的1988年,但上诉人解除工作关系的审批手续至2004年方才办理,且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应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是国家长期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1988年2月26日,姚锐提交停薪留职报告,申请停薪留职一年。

同日,上海市徐汇区少年儿童业余水上运动学校批复同意其停薪留职一年,并报请区体委领导决定。

次日,徐汇体育局的前身原上海市徐汇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复:到期不复职作自动离职处理。

2004年8月27日徐汇体育局批复同意的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中,解除工作关系的原因种类及去向一栏填写为“出国,自动离职,赴日本”。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上海市负责统筹和管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机构,其使命是保障广大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提供全面、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服务。

该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和市民福祉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和执法,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广大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为了有效管理社会保险制度,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建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实现社会保险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中心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此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提供及时、全面的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帮助市民理解和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权益。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注重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

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该中心将社会保险服务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例如,市民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无需前往窗口办理,节省时间和精力。

此外,该中心还推出了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等创新服务手段,方便市民随时随地了解和使用社会保险服务。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该中心也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积极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创新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杨荣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荣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荣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荣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杨荣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杨荣华【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荣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劳动监察投诉答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书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浦东人社局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中,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协查复函》载明杨荣华1997年4月至2005年3月缴纳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浦东新区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杨荣华于2006年4月征地农转非,一次性交纳了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劳动监察投诉答复的法定职权。

浦东人社局依法受理杨荣华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诉人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

(2019)沪0115民初5256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杨荣华因模锻厂改制,就其2011年3月之前的工龄领取了一次性工龄补偿,被上诉人据此认定杨荣华与勤毅公司自2011年3月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补缴上诉人2011年3月至2019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向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2011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因上诉人在与勤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已领取过一次性工龄补偿,其劳动关系发生过中断,上诉人对其2011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提出劳动保障监察请求,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效,被上诉人对该请求不再进行处理亦无不当。

最新-李根宝诉上海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龄核定上诉案 精品

最新-李根宝诉上海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龄核定上诉案 精品

李根宝诉上海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龄核定上诉案李根宝诉上海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龄核定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宝,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本市眉州路100弄13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陈兰生,男,1954年3月9日出生,上海金功机电物资供应站工作,住本市银山路370弄4号21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865号6楼。

法定代表人鲍淡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福山,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舫,男,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根宝因工龄核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黄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根宝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兰生,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福山、张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6月,李根宝单位上海红星仪表厂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为李根宝调整工龄的申请,要求确认李根宝1962年10月至1967年8月期间为连续工龄。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将李根宝参加工作时间调整为1965年10月,并相应调整其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为27年3个月。

李根宝对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连续工龄不服,其认为,自己1962年10月至1965年10月在街道、里委从事有关工作,并领取生活津贴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李根宝的该段工作经历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为此,其于2019年8月、12月两次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李根宝信访函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李根。

外地户籍在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户籍在上海退休政策
(3)通过跨区域合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鼓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跨区域退休人员在享受待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九、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1.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合理诉求。
(2)加强对侵害退休人员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如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地区,应按照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办理。
(1)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2)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3)按照上海市和接收地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在上海市的退休待遇,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应在上海市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确保其在上海市的生活质量。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区治理和公共事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3)通过社区平台,加强与其他退休人员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2.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参与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十七、信息服务与支持
1.上海市应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1)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个人信息动态管理。
2.对于在上海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上海市户籍退休人员相同。

王志萍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志萍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志萍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晓华陈瑜庭沈莉萍【审理法官】丁晓华陈瑜庭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王志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王志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志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回执的行政职权。

上诉人要求增加认定其1991年3月至1992年12月的工龄,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同意认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述,其要求将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由6年8个月调整为9年5个月,理由是,其1980年12月至1981年11月、1991年3月至1992年12月的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工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回执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王志萍关于调整参加工作年月和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认定的申请后,经审核,作出被诉回执,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

对于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瑕疵,原审法院已经予以指出,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认为,其参加工作年月应调整至1980年12月,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案证据已证实上诉人实际于1981年12月顶替其父亲参加工作,故对其要求调整参加工作年月、增加认定1980年12月至1981年11月工龄的申请,被上诉人不同意办理,并无不当。

上海外地人退休新政策

上海外地人退休新政策
1.开展适合退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2.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外地退休人员了解就业市场动态;
3.鼓励企业招聘外地退休人员,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十、法律法规保障
上海市将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外地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外地退休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
2.依法处理侵害外地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1.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政策,提高外地退休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班,提升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3.通过社区活动、讲座等形式,使外地退休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新政策。
二十七、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
上海市将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以满足外地退休人员多样化的需求:
3.优化住房限购政策,为外地退休人员购买住房提供便利。
十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上海市与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1.简化转移接续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确保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连续性;
3.加强跨地区养老保险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准确性。
十六、政策监督与评估
为确保新政策的实施效果,上海市将开展以下监督与评估工作:
2.提供优惠的体育健身服务,鼓励外地退休人员参与体育活动;
3.建立外地退休人员文化交流平台,促进不同地域文化的交融。
二十四、环境优化
为营造宜居的退休环境,上海市将进行以下环境优化工作:
1.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空气质量;
2.优化城市绿化,增加公共绿地面积;
3.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外地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1.定期对新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调整政策措施;
2.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1997年1月30日)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现对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以后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养老金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

其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系数÷1202、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第三条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三、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每年随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作同步调整。

四、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发。

五、关于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退休手续的办理及养老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可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并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向其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索取有关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等资料,经审核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

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职责

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职责

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职责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以下简称崇明分中心)是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属的机构之一,负责崇明地区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工作。

崇明分中心的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资金征收和支付管理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崇明分中心的职责。

首先,崇明分中心负责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包括向崇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解读和相关政策的变动情况等。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崇明地区职工和居民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和保险权益意识。

其次,崇明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这包括崇明地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率调整等工作。

崇明分中心通过收集和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确保他们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信息。

第三,崇明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资金征收和支付管理工作。

崇明分中心根据崇明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核对和清算缴费款项。

同时,崇明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崇明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工作。

崇明分中心建立和维护崇明地区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费信息、待遇发放信息等。

通过科学管理和数据分析,崇明分中心可以更好地掌握崇明地区的社会保险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此外,崇明分中心还承担其他与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例如,协助上级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评估等。

总之,崇明分中心是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崇明地区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工作。

通过宣传政策、登记管理、资金征收支付和信息管理等职责,崇明分中心为崇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险服务和保障,促进了崇明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

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
310115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浦东南路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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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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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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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武宁南路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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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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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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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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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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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虹北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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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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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11.01•【字号】沪劳保业二发[1996]20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业二发[1996]20号)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一九九六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后,仍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个人累计缴费额按199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额计算,增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可按到龄退休时的全部工作年限计算。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不再实行提高养老金计发比例的办法,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按原可提高5~15%退休费的条件分为三档,分别参照职工退休当年本市在职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一、二、三倍金额发给。

1996年1月1日以后被评为或再次评为劳动模范的人员统一按国发【1995】6号文的规定,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计发或不再累计计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2、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原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按原可提高5~10%退休费的条件分为二档,分别按2300元、4600元的标准发给。

上海市松江区社保中心地址及交通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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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社保中⼼地址及交通线路对于上海市松江区社保中⼼地址及交通线路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地图:地址:上海松江区荣乐中路248号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21-12333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星期⼀⾄五)公交路线:1、乘坐公交虹桥枢纽10路、松江10路、松江34路、松江8路、松梅专线公交车到荣乐路⼈民北路站下步⾏20⽶。

2、乘坐松江14路公交车到荣乐路⼈民北路(临时站)站下步⾏30⽶。

3、乘坐公交松江11路、松江12路、松江19路、松江22路、松江25路、松江33路、松江9路空调公交车到⼈民北路荣乐路站下步⾏150⽶。

4、乘坐松朱专线公交车到荣乐西路站下步⾏180⽶。

5、乘坐公交松江17路、松江6路、松新枫线、松莘线公交车到招商市场站下步⾏230⽶。

6、乘坐松江10路公交车到民乐⼩区站下步⾏360⽶。

7、乘坐松亭⽯专线公交车到体育馆站下步⾏450⽶。

邮编:201600⽹站:暂⽆(切换⾄松江区社保局)松江区社保中⼼简介业务范围松江区社保中⼼在服务⼤厅实⾏柜⾯服务及持卡办事,为⼴⼤市民提供⾃助结算、⽹上办事、个⼈缴费信息和劳动保障政策查询、接待市民来访咨询等社保服务。

松江区社保中⼼主要社保业务如下:1、社保费⽤及社会保障⾦征缴;2、参保单位和个⼈社保补缴;3、社保转⼊本市松江区后相关社保费衔接;4、养⽼待遇、⼀次性补充养⽼⾦申领;5、计划内破产企业⼈员提前退休审核;6、⼯伤保险待遇申领;7、⽣育保险待遇申领;8、补充保险登记、变更、基本信息调整、记帐、转移和待遇申领;9、参保单位社保登记、变更及注销;10、单位和个⼈新建社保个⼈帐户;11、社保个⼈帐户新建、转⼊、转出、封存、启封、终⽌、记帐信息调整;12、精简回乡⼈员或其配偶新建社会保险个⼈帐户;13、参保单位和个⼈基本信息调整;14、特殊⼯种⼯作年限认定;15、社保政策咨询接待。

最新-盛新华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上诉案 精品

最新-盛新华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上诉案 精品

盛新华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上诉案盛新华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二中行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新华,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团西一组2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6楼。

法定代表人鲍淡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福山,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盛新华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黄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盛新华,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涛、韩福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9年4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收到盛新华所在单位上海皓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盛新华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的申报后,经对盛新华应征入伍、退伍、参加工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盛新华自1978年2月至1982年8月间服兵役,1989年10月起参加工作,两项合计,盛新华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应为7年10个月,原认定14年9个月不当。

市社保中心遂于2019年4月25日将盛新华1992年底前累计连续工龄调整为7年10个月,并告知了盛新华。

盛新华不服,于2019年4月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2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沪劳保复决字2019第27号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社保中心作出。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上海市政府主管的一家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负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开展社会保险工作、收集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成立于1998年,其前身是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探索,我中心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服务上海市广大社会保险参保人群的重要机构之一,其业务范围涵盖了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在社保方面,我们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社保服务。

我们不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保业务,还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相关业务,有效解决了市民在医疗方面的就医难问题。

此外,我中心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稳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

在医保方面,我们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实现医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我们通过开展医疗保险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支付和结算平台,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范围。

我们还仔细研究医保政策和制度,积极推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我们为劳动者和孕产妇提供了相应的保险服务,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积极开展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使企业和员工能够共同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优惠和收益。

此外,我中心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风险监测,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我们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深化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

在风险监测方面,我们全面建立社会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综合分析社保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总之,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各个方面的服务工作中,一直秉持“服务市民、公正公平、专业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已成为上海市社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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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业务规程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四)承担本市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并对欠缴单位实行强制征收措施。

(五)负责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组织协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承担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开展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本市社会保险稽核检查、有关行政复议处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承担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经办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十)承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11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

(一)办公室(二)组织人事处(三)社会服务处(信访办公室)(四)城镇职工保险业务处(五)城乡居民保险业务处(六)征收管理处(七)基金结算处(八)审计稽核处(法律事务处)(九)业务数据处理中心(十)档案资料管理中心(十一)市直业务经办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分支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16个区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

(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四)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五)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普陀分中心(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八)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九)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闵行分中心(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十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嘉定分中心(十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分中心(十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十四)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青浦分中心(十五)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十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第二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54,648.67万元、支出总计为 54,648.67 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1,586.07万元。

主要原因:因政策、工作计划变动,及完成财政压减5%任务等因素。

二、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年收入合计53,609.95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53,563.11万元,占99.91%;其他收入46.84万元,占0.09%。

三、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年支出合计53,563.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516.07万元,占77.51%;项目支出12047.04万元,占22.49%。

四、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53,567.92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632.91万元,降低2.96%。

主要原因:因政策、工作计划变动,及完成财政压减5%任务等因素。

五、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3,563.1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2016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625.43万元,降低2.95%。

主要原因:因政策、工作计划变动,及完成财政压减5%任务等因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3,563.1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44,716.50万元,占83.4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78.77万元,占3.32%;住房保障支出(类)7,067.84万元,占13.2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3,681.70万元,支出决算为53,563.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78%。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2017年部分政采项目延期至2018年执行,及因政策、工作计划变动,支出减少。

其中: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的基本支出。

年初预算为29,482.52万元,支出决算为29,612.34万元。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2016年部分政采项目延期至2017年执行等因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12,641.60万元,支出决算为12,465.44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政策、工作计划变动,及完成财政压减5%任务,支出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开支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年初预算为2,650.49,支出决算为2,616.97万元,基本完成年度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开支的职业年金缴费。

年初预算为37.57万元,支出决算为1.28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人员变动。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其他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20.48万元,支出决算为20.48万元,预决算持平。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1,789.63万元,支出决算为1,778.17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医疗保险缴费率下降,及人员变动等减少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65.72万元,支出决算为57.57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医疗保险缴费率下降,及人员变动等减少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其他医疗卫生方面的其他支出。

年初预算为1.2万元,支出决算为0.6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减少。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主要用于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年初预算为2,202.93万元,支出决算为2,364.24万元。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人员变动。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主要用于住房改革后用于住房补贴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4,789.56万元,支出决算为4,703.60万元。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人员变动。

六、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516.0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33,690.18万元,公用经费7,825.89万元。

基本支出中:1、工资福利支出26,622.34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739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067.84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4、其他资本性支出433.8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18.5万元,支出决算为203.97万元,完成预算的64.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为105.57万元,完成预算的87.9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9.76万元,完成预算的50.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63万元,完成预算的43.15%。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要求。

2017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度减少29.72万元,降低12.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9.18万元,降低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0.85万元,降低18.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3万元,增长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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