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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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摘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特色和成效所在,但实践中该项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推进。笔者以B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重点研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后续监督考察工作,为检察机关今后适用该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一、面临的问题
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特色,也是关系到涉罪未成年挽救、帮教效果的重要环节。现阶段,监督考察是摆在未检人面前的一道难题,出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监督考察基地
如T院和E院反映:没有对应的司法局、妇联、共青团组织,没有合适的单位或机构,可供被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接受考察和帮教。F1院也表示,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的落实问题,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
(二)对外地人员难以进行监督考察
F2院反映,异地考察存在困难,“我区没有自己的观护帮教基地,办案经费、人力的限制,导致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较少被做附条件不起诉。”T院表示,对流动人口的监督考察无明确规定。S院反映,对于非本地人员,考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而本区的“阳光中途之家”只收留刑满释放人员,对于诉中考察人员不予收留。
(三)缺少组织领导机构
如C院反映,考察帮教的组织机构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帮教力量分散、薄弱,未形成合力。D院反映,司法所、学校、社区等单位并不具有帮教考察的工作职能,没有制度规范,没有职责要求,全凭相关人员的参与度和兴趣度,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H院表示,哪些人员、机关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的辅助人员及辅助机关,还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加以选择。
(四)经费保障不足
如C院、H院反映,资金来源问题尚待解决。Y院也反映,目前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主要依靠学校、团委共同协助完成,学校、团委在这方面均是免费协助,短期的可通过协调解决,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增加之后,会形成比较大的工作量,继续要求学校、团委免费协助是否妥当存在争议,且学校、
团委是否有热情配合也会出现问题。同时如果安排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参与义工实践,协调提供义工实践的单位还可能涉及到费用问题。另外,如果增加了非在校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邀请社工事务所参与协助,则必然涉及到费用问题。
(五)考察流于形式
C院反映,学校、社区和单位出于人情或减小因嫌疑人判刑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的考虑,或者经未成年人父母走动关系,多数会出具表现良好的证明,这些证明可能流于形式,简单而缺乏规范性,这就带来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问题。
二、实践做法
X院出台《B市X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本市户籍的非在校生及非本市籍在京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主要在仁助新起点实践中心进行考察;对于非本市籍在京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无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明苑新起点实践中心进行考察。M院探索义工惩戒制度,联合区文化委员会在区图书馆建立义工惩教基地——“扬帆义工培育基地”,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监督考察。F院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在对一例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办案人员与法援中心联系的当地公益律师一同前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家中开展工作。之后,B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联系五家企事业单位,成立“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接收该市各未检部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开展观护考察。如F院就将该院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区分本地与外地,在校生与非在校生,选择不同的观护基地开展考察帮教,取得良好效果。
三、监督考察的具体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部分,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考察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实践中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检察院可以牵头成立考察小组,但由其承担具体的监督考察并不可行。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矫治、帮教也并不具有专业性,难以确保考察的效果。在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中,检察机关并不像派出所、社区等组织一样能够深入乡村街道、各个居民辖区,难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有效的考验监督。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未保委、共青团、学校、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开展过监督考察工作。如S院会同S区未保委、S区公安分局、S区教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C院则与区司法局、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区教委、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
则(试行)》。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列举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的机构,由检察机关牵头,视情况与这些部门成立考察帮教小组,作为共同的监督考察主体。
(二)监督考察内容
综观各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督考察的内容差异不大,除了《刑事诉讼法》272条规定的“必选项”之外,“可选项”主要包括三类:矫正类,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活动、义工劳动等;修复类,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限制类,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保护观察,如戒瘾治疗等;保护类,
如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
笔者认为,对此应鼓励各院针对个案采取针对性的附加条件,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统一,可以较多地列举常见的、好的做法,以拓展办案人员思路。具体可以规定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三)确保考察效果
针对部分检察院反映实践中监督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效果难以真实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一,人员回避。即对考察小组人员做出限制,以保证考察的中立性和非功利性。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考察小组的成员应予以回避:(一)是案件相关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监督考察对象公正评价的。
第二,制作帮教档案。考察小组应当制作个性化帮教方案,并建立档案,将每一次考察情况及时写入个人档案中,以确保帮教活动的实际开展。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每次教育和考察的内容,用客观的事实来反映该考察对象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况,不应出现基于个人好恶所作出的主观评价。
第三,列举考察方式。考察小组可以通过材料审核、教育培训、心理矫治、访谈了解、整体观察等方式进行教育考察。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家庭沟通、社区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