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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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至于如何操作,则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两年多的实践摸索,笔者认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学校为平台,三方密切配合,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窒,依案情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的“三一一”帮教考察模式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

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同时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从法律后果来讲,作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其与“五类”人员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能按照罪犯对待,也不能移送社区矫正机构。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的对比悬殊,成为了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应把握一定原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共性,也有不同的特点,检察机关

应当根据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让其回归到最适宜的环境进行帮教。大英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二是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三是家长必须要履行监护义务;四是依

法坚持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性。

三、检察院可以整合家庭、学校、爱心群体资源,形成帮教体系

1、检察官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主导矫治方向。无论是以家庭矫治为主,还是以学校帮教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6个月至1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承办检察官可以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大英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

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通过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

2、监护人尽责任,必须承担起对子女教育的义务。孩子是一个

家庭的希望,他们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由检察机关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能够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帮教对象,引导帮教对象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制止帮教对象从事《帮教协

议》禁止的事情,按照规定进行思想、行为矫治。

3、学校作平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矫治期间各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并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重点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执行保障的制约方面,可以考虑将该项工作纳入各地的考核办法。大英县检察院就根据和县教育局会签的文件,对于接收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学校,在矫治期满后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作为各学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4、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变被动办案到主动帮教。在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应当转变常规思路,结合

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截止目前大英县检察院已经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较严重的五所学校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指派了专门的检察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教育及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考察工作。作为检察官办公桌的延伸,检察院依托工作室,通过在老师、学生群体中设置的信息收集岗反馈的信息及时了解帮教对象的学习生活状态,适时约谈帮教对象,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心理上的困难,

可以实现信息畅通、动态考察。

5、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可以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院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帮教,以弥补检察院帮教人员不足。选聘原则尽量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选聘对象优先考虑负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在执行保障方面同样可以在个案矫治终结之后,对选聘的辅导员由检察院作出配合情况鉴定,送达其主管部门,作为其年终考评和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以激发广大义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

保障未成年人不诉案件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到位。

四、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亟需加强配套保障

1、检察人员本身亟需提高业务水平。传统诉讼体系下,检察机

关是打击犯罪的,检察官进行的业务技能培训也多以此为重点,而在未成年人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的培训相对非常少。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必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考察机关,这就迫切要求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掌握更系统、科学的青

少年教育方法,心理问题辅导方法,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2、相关部门应加强物质保障。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列一章,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也新增加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增大了工作量,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人、材、物方面都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保障,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顺利开展,让更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矫治改变人生轨迹,回归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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