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完善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帮教的法理基础(一)国内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文。
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时间持续不长,主观危害性不大,可塑造性较强,而帮教制度是一种集约束和自由于一身的改造制度。
(二)消除监禁对于未成年人留有后遗症的需要我们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不仅只重视惩罚,更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延伸教育。
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国家也寄予未成年人更大的希望,通过帮教可以帮助很多失足的未成年人重归正道,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祖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一个国家长久的重要战略部署。
二、目前我国帮教制度的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是2013年开始有效实施的,虽然帮教制度在个别城市里早有试点,但是现在这个制度仍有不足,需要我们社会各方投入更多的力量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1.从思想意识层面来看,不管是社会人士还是各大企业,亦或是政府机构,都不重视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足使未成年人正在培养价值观的黄金时间阶段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有些家长甚至因孩子不懂事而自暴自弃,更想通过起诉让孩子可以尽早改邪归正。
这些不正常現象很大部分是由于现代社会对物质的欲望过盛,忽略了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同时也是法律知识的欠缺的表现。
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帮教制度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节。
现实中,各个检察院的帮教模式不统一,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制度的缺失造成检察院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不管个性特点都使用流水式管理方式或者让其在福利机构负责后勤,长期重复就会使其产生厌烦甚至加重叛逆心理,这对其重新融入社会而言也很不利。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其 次, 附条 件不起 诉制 度通 过 设置 考察措 施等 障碍 , 最 大 组成 部 分 , 刑事 诉讼 基本法 理无 悖 , 从 与 并没有 侵犯 审判 杈 。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和相 对 不起 诉 并不 冲突 相 对不起 诉指 “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法 规 定不需 要判 依 处刑 或者 免除刑 罚 的, 民检 察院可 以作 出不起 诉决 定” 体现 人 ,
以便在 实践 中减 小推 进 阻力 , 消公 众疑 虑 , 到 应有 的效 果。 打 起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司法 改革 司法效 率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l) l0 50 l0 -5 22 O I-4 —2 中圈 分类 号: 2 D9 5
的 内容 为对 象和范 围 。因此 , 无论 公诉案 件还 是 自诉案件 , 诉 起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的概 念 及意义 附条件 不起 诉 , 又称暂 缓起 诉 , 是指 检察 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与 否的 决定 权在 于检 察机 关和 自诉人而 不 是审判 机关 。只 有当
烙 印, 刑事 处 罚的 污点, 易于 回归社会 , 符合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
综上 , 条件不 起诉 制度 没有违 背基 本 的诉讼 原 则, 检 察 附 是 机 关案 件审查权 行使 的具体方 式 , 检察机 关 自由裁量 权的重要 是
程度 上防 止再 犯 。 因犯 嫌疑 人在 考 察期 问若再 行犯 , 铍再 将 行起诉 , 且考 察教 育的外 部环境 , 以促使其 谨慎 , 事 , 使具 改 可 亍 促 过 自新 , 因此在 防止 再犯 方面 具有 积极 意义 。
是 任 向 程 、 分散法 制 ” “ 向 统一 法 附条件 不起 诉作为轻 罪非 犯 化 处理 的一 种起 诉替 代措 施具 有 离 出来的 , “ 意司法 ” “ 序 司法” “ 转变 的结 果 , 官 由积极 主动 地发 动审 判权 、 法 自诉 自审 、 告 不 有 效节 约 司法 资源 、 实现 审前 程序 分流 等功 能 , 有利 于 更好地 体 制 ” 现 刑 罚个别 化 的刑 罚思 想 和促进 犯罪 人 回归社 会 。 而理、 可依职 权审理 认为 需要审理 的一 切问题转 而被动 、 中立 、 独 首 先, 条件不起 诉制度 符 合刑罚个 别化 和轻刑化 等刑 事政 立 及 客观地 裁 决案件 , 附 可见 , 事 司法权 的 分立 是 社会在 冲突 处 刑 策。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透过 起 诉裁量 权运 用 , 部 分罪 行较轻 的 理 帆制 方 面寻 求程 序正 当化 的结 果 。检察 机关 在刑 事诉 讼程 序 使 其价 值 相当于 缓冲 器与 过滤 器。 犯 罪嫌疑 人可 尽早 脱离 刑事 司法程 序 , 免于有 罪判 决宣 告 , 使其 中处于 侦查机 关 与审 判之 问, 不致 于因 定 而 失去上学 或就 业的机 会和 条件 , 免遭受 前科之 避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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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约束转向塑造——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内容的优化
少年丨司丨法JUVENILE JUSTICE约束转向塑造—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内容的优化王广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726)扌商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核心价值是通过执行所附"条件”的考察帮教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通过对所附"条件”考察帮教内容进行分析,目前规范层面偏重消极的行为约束、实务操作层面缺乏应对不良生沽环燒影响的措施,都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当下优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帮教内容,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福利保护止场,针对社会转型时期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生活缺陷,通过发挥技能培训与公益劳动相结合的作用,强化所附"条件”的救助性和发展性,实质性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冇•为矫正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实现犯罪预防的长远目标.关键词:条件;约束;福利;生活;犯罪预畛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考虑社会危险性和刑罚可罚性,更要考察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以及成长经历,立足目的刑论 关注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和长远发展的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体现这一理念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全国人大法丁委在条文说明和立法理由中对立法精神的原义予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②由此可知,设立这一制度就是为了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一个考察期的监督帮教工作,既克服封闭羁押环境中断正常社会联系的弊端,又能采取多样的社会化措施实施教育矫治,从而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变失范行为,回归正常成长。
这是我们正确解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精神和准确推进制度实施的逻辑原点。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至于如何操作,则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两年多的实践摸索,笔者认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学校为平台,三方密切配合,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窒,依案情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的“三一一”帮教考察模式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
同时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
从法律后果来讲,作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其与“五类”人员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能按照罪犯对待,也不能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的对比悬殊,成为了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应把握一定原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共性,也有不同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让其回归到最适宜的环境进行帮教。
大英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二是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三是家长必须要履行监护义务;四是依法坚持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性。
三、检察院可以整合家庭、学校、爱心群体资源,形成帮教体系1、检察官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主导矫治方向。
无论是以家庭矫治为主,还是以学校帮教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制度探究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制度探究作者:李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缺乏过渡的窘境,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达到遏制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的。
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规定过于笼统,如何帮教又缺乏统一认识,造成实践中执行效果参差不齐,本文结合检察院施行该制度中的一些探索,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的完善尝试提出以下几点做法。
以期能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帮教考察制度,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机制检察院作者简介:李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30-02一、完善考察帮教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一般没有派出机构,难以及时掌握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具体改过情况。
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由具体的办案人员负责考察、帮教工作,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承担过多的考察帮教任务,势必会影响帮教效率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考察对象实际,每个考察对象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对象所在学校,所处基层组织、基层团委、基层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考察帮教计划,定期汇总信息,落实帮教效果青年志愿者及法律援助律师等中的3-5人组成考察帮教小组,由承办案件检察官主导。
基于考察帮教对象均为未成年人这一特点,考察帮教人员需要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心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相关的经验技巧后,才能更有针对性开展较为专业和科学的帮教工作,提高帮教成效。
笔者建议在正式从事考察帮教工作之前,有必要对帮教小组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导。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摘要】本文围绕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及对策展开讨论。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情况,即基层法院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遇到的困难。
研究目的则是希望通过对这些困惑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在分析了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包括宣传教育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和司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优化司法机制等对策。
最后在结论部分进行总结与展望,同时指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解决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推动司法机关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基层院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困惑、对策、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监督检查、司法机制、总结、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落实。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灵活多样的刑事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过程中,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也面临着一些困惑与挑战。
一方面,基层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偏离本意的情况。
社会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质疑,担心可能会导致法不公正,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探讨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解决这些困惑,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
通过研究,可以促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也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一、引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紧要意义,它为犯罪嫌疑人供应了一种避开刑事惩罚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规章制度旨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
二、管理标准1. 条件确定1.1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系首次犯罪,且涉嫌罪行细小;—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乐观认罪悔过,并自动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供应有力证据,搭配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点犯罪;—其他法定条件。
1.2 犯罪嫌疑人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应供应详实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以及搭配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
2. 案件审查与决策2.1 公安机关应于收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依法组织开展案件审查,对申请料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审核实。
2.2 依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3 检察机关应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支持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
3. 条件设定和履行3.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决议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明确实在的条件。
3.2 条件设定应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并确保公平合理。
3.3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履行订立的实在条件,如赔偿受害人损失、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等。
4. 监督和管理4.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履行条件的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借助社会力气,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三、考核标准1.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核依据1.1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核的依据。
1.2 考核依据重要包含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情况、是否再犯等因素。
1.3 若犯罪嫌疑人未履行设定的条件或再次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将被撤销。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必要性(一)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这一过程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将持续存在,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短期不会改变。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分流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从犯罪嫌疑人方面来说,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附条件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在非监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能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心理压力,使其在犯罪后更多地选择接受矫正,而不是消极对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以使其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矫正 ,而且能使犯罪嫌疑人积极的自我矫正,更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三)从被害人方面来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或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四)减轻了社会负担。
如何使受过监禁处罚的人顺利回归社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严重问题,通过此种方法减少受监禁的人数是缓解社会压力的有效措施。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不太成熟,导致各检察院在适用该制度中面临诸多难题。
文章通过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和借鉴国内其他检察院试点经验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了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
2012年,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不太成熟,该制度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适用程序不具体、监督考察不明确、矫治教育难落实等诸多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一)立法对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苛首先,立法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范围过于狭窄。
司法实践证明,对于刚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已成年的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取得积极效果,如仅以年龄作绝对区分,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犯罪类型的限制为《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相匹配。
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从立法上否定了实施后三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可能性。
再次,立法规定适用的预判刑期范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司法实践一般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因此立法对预判刑期范围的规定有过低的嫌疑。
(二)适用上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相对不起诉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注重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
由于二者均可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发生适用竞合时就难免发生争议:是遵照刑法从轻的原则适用无需附考察义务的相对不起诉,还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呢?(三)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落实困难首先,立法规定较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作出指引,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制度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制度作者:石海伟韩雪娇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处理涉罪未成年人的方式被新刑诉法所吸纳,虽然全国各地有过积极的探索,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如何实施,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有益探索,本文试从淮安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制度加以分析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主体内容形式近年来,江苏、上海、北京等地,纷纷开展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2013年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做到了有法可依。
新刑诉法着重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但对于附条件的内容、宣布程序、考察帮教制度等规定则较为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为此,本文试从分析刑诉法相关条款入手,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帮教制度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新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第 272 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关、考验期限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新刑诉法第 272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关,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帮教工作。
根据新刑诉法第 272 条第 3 款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上述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给予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没有更好地体现“因人制宜”,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不明、归口不清、分工混乱的问题,不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积极作用的实现。
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研究
顺 利 回归 社会 的非 监禁 刑 罚执 行活 动 。虽 然上 述规 定 只适 用于 能 使未 成年 降低 对法 律 的敬畏 , 进而 再 次实施 犯罪 。实践 中, 未 已决犯 , 是刑 罚执 行活 动 , 未 将 尚未提 起 公诉 的犯罪 嫌疑 人 纳入 成年 人社 区矫正项 目的设 置存 在 以下 问题 : ( 1 ) 没有 对未成 年矫 其中, 但 是基 于附条 件 不起 诉制 度设 置考 察 的 内在 要 求与 目的, 正对 象形 成足 够的 约束力 , 使社 区矫 正面 临虚 化 的危 险; ( 2 ) 矫 正
根 据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 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考 验 期 内, 由人 民 主 体地 位 , 以及 未 成年犯 罪嫌 疑 人监护 人 的配 合辅 助地 位 。 该条 时 间 、 效率 上的优 势 , 可 能导致 该制 度被 束之 高 阁 。 第 三款规 定 了被 附条件 不起诉 的 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的义 务, 概括
熟 悉 当事人 和案 件情 况 , 在实 施帮 教与 考察 方面 更具 有针 对性 。 上 述规 定表 明 , 检 察机 关 的考 察 内容除 日常 监 督外 , 重 点落 立法 规定 被 附条件不 起诉 的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四个方 面的义务 , 实 在接 受 矫治 上 。 关 于矫 治方 式 , 刑事 诉讼 法没 有具 体规 定 。 参 除 接受 矫 治 以外 ,其他 三项 义 务显 然检 察机 关 负有 不可 推卸 之 考《 关于 开展 社区矫 正工 作试 点的通 知》 对 社 区矫正 的 内涵 界定 , 责。 检 察机 关放 弃 自己的职 权 , 将 全 部职 责转 出 , 违 反法 律规 定 。 即将 符合 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 社区 内 , 由专 门 的国家机 关在 ( 二) 考察帮教内容缺乏针对性及实效性 , 矫治内容体现不足 相 关社 会 团体 和 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 志 愿者 的协 助下 , 在判 决 、 裁 立 法未 规定 考察 帮教 的具 体 内容 , 各 地做 法参 差不 齐 , 而矫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彭少杰【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发展,属立法的进步。
但这一制度在考察主体、考察内容、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主体、细化考察内容、拓宽适用范围,使得这一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China's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juveniles' non-prosecution system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which is the suppl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urrent non-prosecution system, belonging to a legislative progress. However, there are disadvantages in this system such as inspection subject,inspection content, applicable condition and so on.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inspection subject scope,refine inspection content and broaden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non-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system, making the system play greater roles.【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4页(P122-124,130)【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作者】彭少杰【作者单位】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广东东莞 5238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目的刑要求及“恢复性司法”的刑事理念。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的检察机关社区帮教责任欲言又止。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作为一项新型的司法性工作,应当是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对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其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与社区矫正具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明确检察机关为社区帮教的责任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协助主体,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兼具强制性和教育性的社区帮教体系是重要趋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72条首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考察期限、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限内接受良好的社区帮教能够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然而,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作为一项新型的司法性工作,性质不明、依据不足、主体不清、模式不一等问题困扰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本文以XX市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为视角,探析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社区帮教模式。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社区帮教工作性质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社区帮教作为一项创新工作业已被各地检察机关所效仿。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对于帮教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以及具体的内容等在认识和运用上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存在两种定性:一种定性为社区矫正,具体根据201X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和管理;第二种定性为社区帮教,即借用社会的力量,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
社区矫正和社区帮教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其适用对象很明确的,仅限于该五种人员,且司法部曾对《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答复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纳入社区帮教的思考1
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纳入社区帮教的思考1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纳入社区帮教制度的思考赵殿卿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责。
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没有办理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环节,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如何加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如何整合社区力量,建立系统的帮教工作体系,还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论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出。
因而,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二、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1、检察机关如何确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的刑期规定不明确。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研究
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研究作者:李玉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的义务。
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如何操作做法不一,本文建议考察帮教可以结合社区矫正之优势,将社区作为考察帮教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与专门的考察机构互为补充,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和引导者,协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察帮教内容达到立法初衷。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区矫正作者简介: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45-02新刑事诉讼法顺应“恢复性司法”之立法潮流,结合本国实际,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
那么检察机关如何考察,法律规定失之过简,司法实践虽然多样,但难以避免随意性。
本文撰写目的在于探讨附条件不起诉下检察机关考察帮教的实际操作,研究其能否与社区矫正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借鉴,从而促进未成年社会帮教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现状(一)立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的配合辅助地位。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概括有四,一是守法,二是活动要报告,三是迁移住所要批准,四是接受矫治。
上述规定表明,检察机关的考察内容除日常监督外,重点落实在接受矫治上。
关于矫治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
参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内涵界定,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与思考
I检察长论坛I责任编辑郑红THE CH JN K SK PR(H;I H A H)H S27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与思考*施忠华7文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改造,更好修复社会关系....建议借鉴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在认罪认罚 案件中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适用该制度时,对于罪名不应作具体的限制,而是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把握并可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附加义务条件应有矫治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之义,监督考察主体应为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1其对于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具有重要意义。
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 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
^ 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率较低,如截至2020年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 诉处理的仅占适用该制度全部案件人数的5%左右,而起诉至法院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缓刑、免于刑事 处罚的比例近40%。
3如何有效破解认罪认罚案件 不起诉率低的难题,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 值与功能,是检察机关亟需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程 序时,因对适用条件把握不准,且对适用结果有顾 虑,担心引发舆情风险.由此存在不敢用、不想用的 情况。
4而与相对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适用对象又十分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3*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适用于成 年人,能够为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提供新的非犯罪化方 法,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的争议提供新的思考 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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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至于如何操作,则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两年多的实践摸索,笔者认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学校为平台,三方密切配合,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窒,依案情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的“三一一”帮教考察模式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
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
同时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
从法律后果来讲,作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其与“五类”人员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能按照罪犯对待,也不能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的对比悬殊,成为了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应把握一定原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共性,也有不同的特点,检察机关
应当根据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让其回归到最适宜的环境进行帮教。
大英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二是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三是家长必须要履行监护义务;四是依
法坚持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性。
三、检察院可以整合家庭、学校、爱心群体资源,形成帮教体系
1、检察官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主导矫治方向。
无论是以家庭矫治为主,还是以学校帮教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
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6个月至1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
承办检察官可以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大英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
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通过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
2、监护人尽责任,必须承担起对子女教育的义务。
孩子是一个
家庭的希望,他们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由检察机关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能够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帮教对象,引导帮教对象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制止帮教对象从事《帮教协
议》禁止的事情,按照规定进行思想、行为矫治。
3、学校作平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矫治期间各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并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
重点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执行保障的制约方面,可以考虑将该项工作纳入各地的考核办法。
大英县检察院就根据和县教育局会签的文件,对于接收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学校,在矫治期满后由检察机关作出配合情况鉴定,作为各学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4、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变被动办案到主动帮教。
在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应当转变常规思路,结合
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
截止目前大英县检察院已经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较严重的五所学校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指派了专门的检察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教育及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考察工作。
作为检察官办公桌的延伸,检察院依托工作室,通过在老师、学生群体中设置的信息收集岗反馈的信息及时了解帮教对象的学习生活状态,适时约谈帮教对象,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心理上的困难,
可以实现信息畅通、动态考察。
5、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
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可以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院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帮教,以弥补检察院帮教人员不足。
选聘原则尽量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选聘对象优先考虑负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在执行保障方面同样可以在个案矫治终结之后,对选聘的辅导员由检察院作出配合情况鉴定,送达其主管部门,作为其年终考评和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以激发广大义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
保障未成年人不诉案件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到位。
四、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亟需加强配套保障
1、检察人员本身亟需提高业务水平。
传统诉讼体系下,检察机
关是打击犯罪的,检察官进行的业务技能培训也多以此为重点,而在未成年人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的培训相对非常少。
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必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考察机关,这就迫切要求检察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掌握更系统、科学的青
少年教育方法,心理问题辅导方法,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2、相关部门应加强物质保障。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列一章,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也新增加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增大了工作量,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人、材、物方面都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保障,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顺利开展,让更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矫治改变人生轨迹,回归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