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_在_刑事诉讼法_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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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1 1 ~0 1 4 2 一O 3
近年来 ,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
犯罪 并予 以处罚, 这将 影响其终身发展, 不符合我 国
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会 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 自己的机会 ,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助 于预防其 再次犯罪 。 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 的,
领域热议 的话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 的刑 事制度 , 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 , 都是起诉裁量主 义 的要求和体现 , 在实践上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 , 是 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 限性 的需要 ,是应对我 国现 行刑 事案件 高发态势 和办案机关不堪重 负现状 的必 然要求 ,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 的效率 , 体现 了人性化
件不起诉制度在德 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
( 一)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的效 率
我 国司法 资源 十分紧 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 过侦查 、 起诉、 审判程序 , 会造成原本不 多的司法资
源 的更大浪 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 的案件毫无必要
地经 过复杂 的司法程序 。在我 国犯罪率不 断上升 、 监狱 人满 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 负的现象越来越突
在我 国当前构建和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如何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有助于扩大公诉机 关不
起 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预防、 遏制和减 少犯罪 , 有效地化解社会 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是我 国司法界面临 的一个重要课题 。
“ 轻 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 国认可 , 如美 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 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果有众多的 犯罪嫌 疑人 , 可 以决定只起诉 一个人 , 如果一个犯罪 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 ,可 以只起 诉一个罪行 。附条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赵刚*海继锋**)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从1992年起,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就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成效,虽然,仍面临众多的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是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层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化,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出现了许多典型性的做法,其发展轨迹,根据掌握的资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探索时期和阶段。

(一)探索初创时时期。

1992年初,XX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开始在个案中以“诉前考察”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展开探索,2000年,XX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5月,XX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被司法界一度视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手段。

(二)发展推广时期。

2002年10月22日,XX市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指引下,2003年,全国*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公诉处处长。

①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保 护 制度先 后 在横 滨 、 叶等 地方 施行 , 千 效果 比较 上 述义务 的尽快 落实 , 还明确 区分 了负担期 间 和犹 明显 。有 资料 显示 ,经横 滨地 区调查 表 明 , “ 经保护 豫期间 , 要求负担期间短于犹豫期 间, 例如对一名
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 , 成绩不 良、 不知去向 嫌 疑人缓 起诉 的犹豫期 间为两 年 , 负担 向被 害人 赔
的制度 , 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 将对 被告人在求学 、 就业 、 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 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 中有关考察机制 和指 导 。更 生保 护 的期间一 般是六 个月 , 满后观 届
的内容 , 借鉴吸收精华 , 为我 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 察所将 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 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否行 为端 正 、 有悔改 表现 的意见 。 当明确 的是 , 确 应 ( ) 国的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一 德 上 述 教导 措施 并 不是 检 察 机关 对 犹豫 人员 做 出 不
方 面多次提 出 , 未成 年人犯 罪案件 等特定 案件 前 , 机关必须听取 被害人 的意见 。应 当说 , 于 针对 检察 对 和一 些特殊 情况 , 当规定 特别 的程序 。 应 因此 , 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 此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 特别程序”对 仅 有利 于维护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 权利 , 可 , 还
有 关程序作 出补充 规定 。其 中 , 未 成年人 犯罪 以通过在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中 的适用 该 制度 , 断 针对 不
案件的特点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 原 摸索提炼经验 , 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 则、 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 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 当明确的是 , 修正案就附 个 亮点 , 即为设 置 了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 定 对 于 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 , 规 其中附条件的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 、 内容 、 布程序 、 宣 考察 制 度 等 尚待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

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在其中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然而,由于修改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某些规定特别是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许多问题的操作仍缺乏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执行起来将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和立法历程,比较并参考域外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点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是否计入审限进行探讨和论证。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历程和立法概况(一)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探索早在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当时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诉前考察”,考察期定为3个月,考察期满后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

2000年底,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开始了“暂缓起诉”的改革试点。

2004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确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考察期定为1至6个月。

此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越来越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得到试点推行。

2010年初,成都地区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试点。

从以上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试行来看:首先,各地对该制度的称谓不一致,有的为附条件不起诉,有的为暂缓起诉,有的为暂缓不起诉,有的为诉前考察。

其次,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一致,大部分地区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也有部分地区包括了成年犯罪嫌疑人。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一致,且考验期限长短也不一。

(二)立法背景及进程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界从个别探索到普遍试点的推广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于2004年底被提出,并于2006年10月在中央层面被确立为党和国家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方针,这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界纳入讨论视野起到了推动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渐 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轻罪案件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等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

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模式。

检察机关应对此项制度有足够的重视,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暂缓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解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82-02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鉴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赋予暂时性的不起诉条件,并设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设定履行义务,然后根据其履行情况和悔改表现,做出最终是否对其起诉,是一种诉讼裁量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新附条件不起诉在各地的检察机关也曾有类似制度出台并采用,因此这项制度不是一个刚发起的新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检察机关实践中取的成果给与肯定,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成本缩减和教育矫治方面存在积极的帮助作用。

本文以实证作为基础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深入分析,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的适用起到帮助作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作用1.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附条件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要执行司法机关设定的附加义务,一般包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类似活动,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义务的履行,认识错误,接受惩罚,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弥补,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保障,也对其不满情绪给与安抚。

附条件不起诉建立在对社会利益无损害基础上的,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上的解决机制。

2.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法目的实现刑事政策的执行核心是将社会治安形势作为参考依据,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做出区别对待。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近年来,兼具诉前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不少检察机关纷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试行,2011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此也作了原则规定。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中,从适用范围、运行程序、考察问题等方面进行构建,将能够有效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权意义和价值,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

标签: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诉讼效率;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称谓在我国学理界目前没有统一的称谓。

有学者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延缓起诉”;也有学者根据德国的法律称之“起诉保留”;还有学者根据日本的类似规定,称之为“起诉犹豫”等,我国在用词上也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起诉”、“缓予起诉”的不同。

无论是“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附条件起诉”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太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附条件起诉落脚点在“诉”,给人一种最终还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

①因此,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更贴切。

因为,从该制度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不起诉类型,只是要求附加一定条件,而这个特定条件正是区别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的关键。

结合一些学者在著作、文献中所给出的定义②,笔者将附条件不起诉归纳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符合公共利益并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矫正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否则,就提起公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

我国刑事领域一般认为③,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包括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廖子淞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6期【摘要】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着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前途的保护,亦具有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价值。

该法律制度深刻地改变了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罚机制,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制度研究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深刻地改变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2012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则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构建科学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具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意义。

该制度普遍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司法保护原则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群体社会阅历浅,身心均未臻成熟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赋予未成年嫌疑人特殊的诉讼权利,规定特殊诉讼程序,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如下。

1. 制度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作者:谢丹丽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3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核心是考察程序,但是如何进行监督考察却无细则规定。

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做了许多有益尝试,总结理论与实践,本文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出发,探索完善监督考察程序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它体现了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契合了起诉便宜主义精神,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权的内涵得到深化;符合了诉讼经济的原则,通过诉前程序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1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司法困境1.1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具体到检察机关内部就是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

众所周知,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案矛盾长期存在,且较为突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12个月,跨度较长的考察期限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的工作量,且针对个案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考察方式和考察内容,确保个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1.2监督考察方式单一,难以达到立法追求的效果检察机关目前使用的监督考察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

基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探析

基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探析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是 在 恢 复 性 司 法 …和 起 诉 便 宜主义 [ 2 ] 的理 论 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 新《 刑事诉讼 法》 正 式 确 立 了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并 明 确 了 检 察 机 关 对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对 象 的监 督 考 察 职责 所 谓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对 象 的监 督 考 察 , 是 指 人 民检 察 院 在 对 涉 嫌 《 刑法 》 分 则 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犯罪 , 可 能 判 处 一 年 有 期 徒 刑以下 刑罚 . 符 合起诉 条件 , 但 有 悔 罪 表 现 的 未 成 年犯罪嫌疑人 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后 . 为 被 附 条 件 不起诉未成年 人设定考验期 . 并 在 考 验 期 内通 过 对 被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人 设 置 相 应 权 利 义 务 的方 式 实 现 对 被
县、 或者迁居 , 应 当报 经考察机关批准 ; ( 四) 按 照考察 机关 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该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
对 象 在 考 验 期 内设 置 了 四项 强 制 性 义 务 。 这 四项 义 务 兼 具惩罚性 、 限制性 和矫治性 , 通 过 对 这 四 方 面 义 务
二、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对 象 监 督 考 察 现 状 探 析
务. 检察机 关应该将该条款 的全部 内容都 列入监督考
察 的范 围 。此 外 , 新《 刑 事诉 讼 法 》 第2 3 7条 规 定 了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对 象 在 考 验 期 内 存 在 应 当 被 撤 销 附 条 件 不起 诉 的 两 种 情 形 . 即实 施 新 的犯 罪 或 者 发 现 决 定 附 条件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 的 . 以 及 违 反 治 安 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实践与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实践与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王倩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能发挥其矫治、教育作用的关键环节。

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如何开展此项工作?笔者以其所在地区采用组建考察小组的考察模式为基础,通过梳理实践中考察对象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出检察机关需关注可能引发考察对象出现问题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分析考察对象出现问题的原因包括其自身存在问题隐患、考察小组成员引导有误、检察机关判断偏差等,最后就检察机关如何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提出意见。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风险因素;问题原因;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01-05作者简介:王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中间环节也是主要环节,即由检察机关作为考察主体,在考验期内,联合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观护单位、社会帮教机构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和矫治,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为下一步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考察主体,通过依法设定考验期限,对考察对象在正常学习、工作环境中的生活状态、行为表现等进行监督,并针对其问题适时干预,联合多方社会力量引导考察对象,调整其不合理的思维方式,矫治其不良行为习惯,逐步消除其社会危险性。

实践中,考察对象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找准考察对象的问题?如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考察对象帮助其健康顺利回归社会?如何主导监督考察过程?下面笔者将围绕以上问题予以分析阐释。

一、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的风险因素充分了解考察对象以及监督考察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是检察机关主导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基础。

附条件不起诉运作的实证考察与优化路径

附条件不起诉运作的实证考察与优化路径

附条件不起诉运作的实证考察与优化路径作者:自正法来源:《理论探索》2020年第06期〔摘要〕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回应了司法实务部门的立法诉求,而且契合了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遇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

从实证维度考察可窥见,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所附条件严苛、与酌定不起诉适用情形模糊不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局限,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维度,实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的精细化与合理化,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义务,准确区分附条件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通过正当程序限制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6-0111-09一、问题意识與样本分析早在1992年初,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开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点推行附条件不起诉,随后,该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开来,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一直处于“于法无据”的状态,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第271、272、273条共3个条款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82、283、284条延续了这一立法范式。

这不仅有效回应了实务部门的立法诉求,而且彰显了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价值,一方面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体现了国家监护理念、未成年人福利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诉讼效益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1 〕;另一方面符合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遇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2 〕,借由特别程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处遇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

在实务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以及与酌定不起诉如何区别适用,仍是有些司法实务部门无法厘清的,例如在河南鲁山赵某强奸案中,检察机关以“赵某与被害人双方‘冰释前嫌’,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赔偿8万元”为由,作出不起诉处理。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性问题的探讨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性问题的探讨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性问题的探讨姚雪娇【摘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以法典的方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首次以“诉前考察”的形式试水附条件不起诉以来,公诉人经过了二十多年孜孜不倦的追求与探索.这一立法突破标志着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公诉制度实践与改革的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总结.笔者仅以基层检察院的实践操作为视角,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实施性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49-50)【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悔罪界定;累犯排除;实践性【作者】姚雪娇【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条款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明确限制为未成年人,适用罪名严格限定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立法者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法持慎重保守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的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曾经在“违法实验”的帽子下坎坷前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严格限制主体为未成年人。

我国现有立法即为这种模式,作为这一制度的探索先行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即以这一模式为依托;第二种模式的适用主体除未成年人之外,还包括了老年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

如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均做了此类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种模式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近条件不起诉。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视角张群胜【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永春县人民检察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瓶颈和障碍,因此,及时研究和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制度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1【总页数】3页(P46-48)【关键词】监督考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作者】张群胜【作者单位】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 362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要求,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我院)于2008年12月组织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理论论证,2010年10月开始尝试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之后又相继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帮教感化和犯罪预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度,将相关探索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

本文主要以我院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就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研究。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存在的瓶颈及分析1.监督考察主体不专业,难以有效实现监督考察。

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配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有效监管,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专业化的监督考察人员。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专业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帮教来促进其再社会化,因而从事监督考察的检察官应当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但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知识结构来看,具备上述专业知识的人员比较少。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杨蕊【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2(000)003【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

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At the beginning of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got through, the institution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al has been approv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amendment only has general and principle provision for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al, which need to be detailed, regulat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euratorate.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inspection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compare the similar institutions of Germany,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region of our country so as to puts forward a tentative idea of inspection system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from main body, content, duration, supporting mechanism and treatmentresults and other aspects,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Standard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institution of non-prosecution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总页数】6页(P82-87)【作者】杨蕊【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相关文献】1.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J], 王宏璎;张溪瑨;陈婷婷2.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 [J], 刘珂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初探——以C市某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为样本 [J], 尹怡;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初探——以C市某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为样本 [J], 尹怡5.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J], 杨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彭少杰【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发展,属立法的进步。

但这一制度在考察主体、考察内容、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主体、细化考察内容、拓宽适用范围,使得这一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China's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juveniles' non-prosecution system with additional conditions, which is the suppl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urrent non-prosecution system, belonging to a legislative progress. However, there are disadvantages in this system such as inspection subject,inspection content, applicable condition and so on.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inspection subject scope,refine inspection content and broaden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non-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system, making the system play greater roles.【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4页(P122-124,130)【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作者】彭少杰【作者单位】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广东东莞 5238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目的刑要求及“恢复性司法”的刑事理念。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作者: 王宏璎[1] 张溪瑨[2] 陈婷婷[3]
作者机构: [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27-13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范围 程序 监督
摘要:制度层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在嫌疑人权利保护以及实现良好社会效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与程序设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极易具有侵害法律尊严与被害人权益的双重性,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所附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构想,以便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表达了刑罚经济思想,是起诉廉价主义的具体表现,具有优越的制度价值,是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正是顺应世界刑事诉讼改革潮流的表现,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规定方面存在问题。

本文在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根底上,评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价值根底;利弊评析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述及理论价值根底〔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特征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应当提起公诉,但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待考验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从其内涵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附条件不起诉属于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

②附条件不起诉是待诉权,其对象是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案件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暂时不予起诉。

③附条件不起诉有法定考验期及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④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重新起诉的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附条件不起诉是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因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待考验期完毕,假设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中止起诉程序,所犯之罪不再提起公诉,作为无罪处理。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根底及制度价值1、附条件不起诉在程序上表达了起诉廉价主义。

根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起诉时有无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廉价主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侦查或刑事起诉之前或者在公诉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今已经有一定的发展历程,并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得到有效应用。

但是,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针对此制度的详细规定还不够完善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其次,许多人对这一制度存在误解和不理解,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第三,对于该制度的操作和贯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提升和规范化。

因此,本文拟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展开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该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二、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情况,重点关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该制度的应用和不足之处,为提高该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和分析:第一,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实质进行阐释,明确该制度的意义和目的;第二,研究和分析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重点关注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第三,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阅读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等,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和解决。

四、预期结果和进展本文的预期结果是: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和应用情况,以供参考和借鉴。

五、论文结构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第二部分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实质,通过文献阅读与分析阐释该制度的基本定义和原理;第三部分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对策和建议,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研究成果并提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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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鉴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其中的一个亮点,即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近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程序,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意见的学者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修正案的正式通过为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是否应当设置“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制度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

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应当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还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该制度,不断摸索提炼经验,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提供可能。

但应当明确的是,修正案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附条件的内容、宣布程序、考察制度等尚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在此,笔者想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条款,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比论证,从而就构建和适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一、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修正案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的规定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考察工作。

但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实施考察。

收稿日期:2012-02-20作者简介:杨蕊(1980-),女,河北黄骅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杨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

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28X (2012)03-0082-06·立法建议·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3General No.1112012年第3期总第111期对考验期的规定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是:(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笔者认为,上述规范过于笼统,没有更好地体现“因人制宜”,应结合案情、嫌疑人思想、家庭、交友等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对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情形的规定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对经过考察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形的规定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没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介绍修正案具体条款可以看出,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给予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不明、归口不清、分工混乱的问题,不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涉案人员避免“二次污染”、尽快回归社会积极作用的实现。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比较分析放眼全世界,在欧洲、美洲和亚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都有一些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使案件在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即得以解决的制度,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中有关考察机制的内容,借鉴吸收精华,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一)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项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1.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对称为限”[1]。

可以看出,在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被指控人要以一定的付诸实践的行为完成要求和责令,这些要求和责令应与取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共利益相适应。

考验期限因被告人承担义务的内容不同而不同,上文中第1-3项的考验期限最多为6个月,而第4项的考验期限为最多1年。

从相关数据中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从1981年至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一直很低,最高的起诉率为19%,最低时仅为12.3%,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

而在不起诉案件中,根据第153条a项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始终占案件总数的5.6%-6.2%”[2]。

通过一组数字可以对比看出我国目前的状况,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69万余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7万余人,占案件总数不到2%。

有德国学者评论:“与仍然统治着德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传统的法定起诉原则不同的是,今天的检察机关似乎更是一个“不起诉”机构而不是一个起诉机构”[3]。

(二)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与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极为相似。

为了对起诉犹豫人员加强监管,督促其积极改造,降低重新犯罪率,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增设了更生保护制度,在1950年5月25日实行的《更生紧急保护法》中将起诉犹豫人员确定为对象之一,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性格特征和个人素养等方面,评判该人重新犯罪和改造成功的可能性,在做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后,由检察机关委托观察所进行专门教导,在此期间观察所将对被告人在求学、就业、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更生保护的期间一般是六个月,届满后观察所将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否行为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意见。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教导措施并不是检察机关对犹豫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要求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达到的要求,而是基于犹豫人员自身意愿提出的主动申请。

所以,更生保护制度不能完全同附条件不起诉划等号,其在更生保护期间的行为表现并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判定是否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

更生保护制度先后在横滨、千叶等地方施行,效果比较明显。

有资料显示,“经横滨地区调查表明,经保护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成绩不良、不知去向和重新犯罪的总数仅占10%。

”(三)美国的分流项目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与修正案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较为近似。

从美国各州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有37个州有延缓起诉的相关规定,其中有7个州有延缓起诉的相关立法。

“美国的延缓起诉通常与案件的分流项目结合适用”[4],分流项目是指犯罪嫌疑人同意并允诺进行检察官提出的积极参与某些有益活动的建议,作为交换,检察官做出延缓起诉决定。

分流项目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

正式的分流有十分严格的考量标准,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管并进行评估,一般为缓刑局等机构负责,犯罪嫌疑人需按照要求参加专门的矫正活动,其表现将定期反馈至检察官。

而非正式的分流项目中,检察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职权对嫌疑人做出行为限定或要求,但在实践中主要依靠嫌疑人自觉为之,并没有专门的人员定期监管和考评。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见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即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

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较于其他国家,无论是从检察官做出决定前需参酌考量的十项事项、嫌疑人所担负的八项义务范围,还是负担期间与犹豫期间的区分以及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被害人、嫌疑人不服决定的救济等,都做出了更严谨细致的规定。

其中,嫌疑人所担负的八项义务包括:“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过书;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四、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五、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它适当之处遇措施;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5]。

为了更好地督促上述义务的尽快落实,还明确区分了负担期间和犹豫期间,要求负担期间短于犹豫期间,例如对一名嫌疑人缓起诉的犹豫期间为两年,负担向被害人赔偿的期间为四个月。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效用,关系到能否使未成年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对法律的敬畏,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恢复到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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