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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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一. 钳台
第 1条:钳台一般必须紧靠墙壁,人站在一面工作,对面不准有人。如大型钳台对面有人工作时,中间必须设置密度适当的安全网。钳台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做铁砧用。
第 2 条:钳台上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伏。
第 3 条:钳台上的杂物要及时清理,工具和工件要放在指定的地方。
二. 虎钳
第 4条:虎钳上不要放置工具,使用转座虎钳工作时必须把固定螺栓扳紧。
第 5条:虎钳的丝杆、螺母要经常擦洗和加油,保持清洁,如有损坏不得使用。
第 6条:钳口要保持完好,磨平时要及时修理,以防工件滑脱。钳口紧固螺栓要经常检查防止松动,不准使用已经滑扣的螺栓。
第 7条:用虎钳夹持工件时工件必须放正夹紧,•只许使用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一,不得用管子套在手柄上或用手锤锤击手柄紧固。
第 8条:工件超出钳口部分太长时要加支撑,装卸工件时必须防止工件摔下伤人。
三. 手锤
第 9条:手锤柄必须用硬质木料做成,大小长短要适宜。锤柄要有一定斜度,锤头必须加铁楔以免工作时甩掉锤头。
第 10条:两人击锤,站的位置要错开,扶钳、打锤要稳,落锤要准,动作要协调,以免击伤对方。
第 11条:手锤使用前应检查锤柄与锤头是否松动,是否有裂纹;锤头上是否有卷边或毛剌,如有缺陷必须修好后再使用。
第 12条:手上、手柄上、锤头上有油污时,必须擦干净后方能操作。
第 13条:锤头淬火要适当,不能直接打硬钢及淬了火的部件,防止崩伤。抡大锤时对面和后面不准站人,并要注意周围人员的安全。
四. 扁铲、冲子
第 14条:不准用高速钢做扁铲和冲子。
第 15条:使用时柄上及顶端切勿沾油,防止打滑。不准对着人铲工件,防止铁屑崩出伤人。
第 16条:顶端如有卷边要及时修磨,消除隐患,有裂纹时不准使用。
第 17条:不得铲、冲淬火材料。扁铲不得短于150毫米,刃部淬火要适当,不能过硬,使用时要保持适当的刃角,不准用废钻头代替冲子。
五. 锉刀、刮刀
第 18条:木柄必须装有金属箍,禁止使用没有上手柄或手柄松动的锉刀和刮刀。
第 19条:锉刀、刮刀杆不准淬火,使用前要仔细检查有无裂纹,防止折断发生事故。
第 20条:推锉要平,压力和速度要适当,回拖要轻,以防发生事故。
第 21条:锉刀和刮刀不能当手锤、撬棍或冲子使用。
第 22条:工件或刀上有油时,要及时擦净,使用三角刮刀时,应握住木柄进行工作,工作完毕,把刮刀装入套内。使用半圆刮刀,刮削方向禁止站人,防止刀出伤人。
第 23 条:清除铁屑应用专门工具,不准用嘴吹或用手擦。
六. 扳手
第 24 条:扳手钳口和螺轮上不准沾油,以防滑脱。
第 25条:扳手和螺轮要紧密配合,防止使用打滑,在高空作业时尤要注意。
第 26条:禁止扳口加垫或扳把接管。扳紧螺栓时,不可用力过猛,•要逐渐施力慢慢扭紧。
第 27条:扳手不能当手锤使用。使用活扳手时应把死面作为着力点,•活面作为辅助面。
第 28条:使用电动扳手应检查电源插头、插座、开关及导线是否完好,•如有漏电或缺损不得使用。使用时应遵守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第 29 条:爪部变形或破裂的扳手不准使用。
七. 螺丝刀
第 30条:螺丝刀的平口必须平整,厚薄要适当,与槽口配合要好。使用时其用力方向不要对着人,防止脱落伤人。
第 31条:不能把螺丝刀当錾子、撬棍使用。
第 32条:使用电动螺丝刀应注意绝缘良好,并遵守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八. 手锯
第 33 条:工件必须夹紧不准松动,防止锯条折断伤人。
第 34条:锯割时,锯要靠近钳口,用力方向要正确,压力和速度要适宜。
第 35条:安装锯条时,松紧程度要适当,锯齿方向要正确,不准歪斜。
第 36条:工件要锯断时,要轻轻用力,防止压断锯条或者工件落下伤人。
九. 扳牙、丝攻和绞刀
第 37条:攻、套丝和绞孔时,要对正对直,用力要适当,防止折断。
第 38条:攻、套毕和绞孔时,不要用嘴吹孔内铁屑,防止伤眼。不要用手擦拭工件的表面,防止铁屑刺伤手。
十. 平台和划线工具
第 39条:平台必须放稳放平,台面上不准放置杂物,并严禁在平台跳上跳下。
第 40条:划线用完的划针尖头要朝下,工作完后要把工具放在工具箱里。
第 41条:划线用千斤顶的顶尖要保持尖锐,升降要灵活可靠,否则不准使用。
第 42条:划线用千斤顶顶工件的位置要适当,并用指定工具进行调整,力量要平衡。工
件与平面间要放垫木,防止工件翻倒伤人。
第 43条:工件在千斤顶上禁止打眼冲孔。
十一. 行灯
第 44条:行灯电压应低于36伏,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应高于12伏。•用时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第 45条:行灯及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用前要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修理。
第 46条:行灯罩应完好,要避免水滴溅到炽热的行灯上。
十二. 千斤顶
第 47条:使用千斤顶时应垫平放稳,垫板应是坚固防滑无油污的木板等。
第 48条:不得超负荷使用千斤顶,每次顶升不能超过额定高度(油压千斤顶不得超过套筒的红色警界线,螺旋千斤顶不超过行程的75%)。
第 49条:多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起落要同步,保持重物平稳。
第 50条:油压千斤顶回落时要微开回油门缓慢下放,不能突然下放,防止损坏千斤顶或工作物。
第 51条:螺旋千斤顶的螺纹磨损超过20%时应报废。
第 52条:油压千斤顶应按期限拆卸检查、清洗和换油,使用的油应与环境温度相适应,并保持洁净,油路不得有折裂破损。
十三. 手电钻
第 53条:使用手电钻必须遵守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技术规程。
第 54条:使用Ⅰ类手电钻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否则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 55条: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手电钻。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应使用Ⅲ类手电钻。使用Ⅱ类手电钻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Ⅲ类手电钻其安全隔离变压器、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应在容器之外,并有人监护。
第 56条:电钻导线严禁乱拉,防止轧坏割破。不得在油水中浸泡,防止绝缘层老化。
第 57条:电钻未停止转动不能卸装钻头。使用中发现漏电、震动、高热或有异响应停钻检查,及时修理。
第 58条:使用电钻用力要均匀,加压时用力应垂直,快要钻透时要减轻压力。
第 59条: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要切断电源。•工作完毕将电钻和防护用品放到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