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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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修订)
2008年9月1日
第一条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已学的知识,检查和评定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历年成绩表。
第三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一般每次期末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其余为考查科目。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大学英语除外,具体做法请参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大学英语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四条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本学期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和口试两种。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和开卷两种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考试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教研室提出考试方式,经系主任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备案。考试方式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考试方式,须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系部主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没有提出考试方式要求的视同闭卷考试。
第六条考试题目的拟定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兼顾考题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有层次,题量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提供A、B 两套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方可作为正式考题。公共必修课(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大学英语等)、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
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条件成熟的课程,应逐步建立题库。
第八条期末考试阶段,任课教师要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不得随意划定考试范围,必要时进行教、考分离。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
(一)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便取得相应学分。
及格便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考试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应为70%。
(四)考查课成绩主要依据学生阶段性小测验、平时完成作业、试验、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也可通过命题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
(五)各门课程的考试,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并落实监考人员。考试及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向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并从系统中打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课程成绩单》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课程成绩分析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并填写相关内容,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存档。学生登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六)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防止偏严或偏宽。阅卷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进行复查,教务处进行抽查。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应对本学期的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七)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可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予以复查,教学秘书进行答复。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到所在系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因病请假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允许缓考,第六至八学期不得申请缓考。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年同课程的重考,按照重考办理手续,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在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有三分之一(含)以上未取得学分者,由所在系给予警示。
第十二条每学年结算一次,凡未取得的学分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60%者,按退学处理。学生因该原因达到退学标准者,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降级试读一年。具体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试读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重考或重选:
(一)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重考,重修应尽量避开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自主跟随下一年级听课学习,如无法避开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或因跨校区无法重修,可以自修。
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在期末考期内统一组织,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同一门课程最多重考2次(其中包括毕业之前的清考),学生在第一至五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重考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由于个人原因未能重考的不再补办;学生在第六至八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学院在学生毕业之前只给予一次清考机会。
重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在成绩标记栏注明“重考”字样;毕业之前的清考,成绩只记作及格或不及格,并在成绩标记栏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不视为重修。
第十四条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记为零分,并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的纪律处分。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无故缺课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毕业前给予一次清考的机会,但要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无故缺课1/3学生重考申请表》,经系里批准后,交教务处审批,方可参加清考,成绩只记作及格或不及格,并在成绩标记栏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对在第七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应给予延长学习年限或作结业处理:
(一)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结业阶段,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需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6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下(含)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保留一年补考资格,经补考后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换发毕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一年内未能取得相应的学分,按结业生处理,不再延长学习年限;
可以申请不进入结业阶段,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并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住宿自理,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