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认定和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严肃纪律,树立优良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除自备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包括计算机(器)、电子词典、随身听、手机等带有信息传递和存储功能的工具)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放在的地点。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的书籍和笔记本。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试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装订发给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学生不得自带稿纸。
第五条考场内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考试中不得自言自语、左顾右盼、东张西望;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或将已完成的试卷不加覆盖地置于课桌上等形式的违纪行为。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交谈。
第七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出来后二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提出查分申请,由教务部组织学生、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及教务部三方共同核查。
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九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1.不按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而拒绝出示;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5.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或企图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6.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未放在位置;7.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卷;8.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202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202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202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
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试和查中一定做到: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场管理规定和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场的物品进入场;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五、保证在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试有关规定。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场规则与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____学院__班__年__月__日202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2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招生委员会要求,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在考前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书》,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高考考生须知及诚信考试书》前三项内容,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做以下:1、模范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考试。
2、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纪律要求。
3、认真报名,牢记密码,保管好准考证。
填报高考志愿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延误。
4、牢记《致考生的一封公开信》和“考生注意事项”的内容,做诚信考试的好学生。
5、不涂改体检表上的任何信息。
6、认真填写学籍和户籍等相关表册,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泄露他人信息。
7、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领取学籍档案。
以上诚信考试,我将认真执行,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我愿接受任何处理,责任自负。
考生签名:____考号:____日期:____年X月X日202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3考试规则:一、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
然后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
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然后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
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
省级及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考规则矛盾时,以统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三条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
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
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的地方。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
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
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指南]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一、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是指在学校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抄袭、代考等行为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环境,学校对违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二、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1. 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学生涉及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作弊行为:包括携带通讯工具、纸条、作弊器材等;抄袭他人答案、利用手机、电子设备等进行作弊等;处理措施:一次严重作弊行为,取消本次考试成绩,给予教育处通报、行为预警;二次严重作弊行为,取消学生的所有考试成绩,给予教育处通报、行为预警并面谈家长;三次严重作弊行为,予以停考,学生需接受学校进行的专项教育,教育处通报、行为预警并记录在案。
(2)代考行为:学生进行代考或交换试卷等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本次考试成绩,给予教育处通报、行为预警,并面谈家长;同时,需要学生接受学校进行的专项教育。
2. 一般违纪行为对于学生涉及以下一般违纪行为的,学校将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1)考试过程中迟到:迟到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处理措施:从考试开始的时间计算,迟到多久,就从考试结束后的时间相应扣除,同时,记录在学生的考试纪录中。
(2)考试过程中缺考:未经允许而缺席考试;处理措施:本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在学生的考试纪录中记录缺考情况。
(3)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包括交头接耳、窃窃私语、翻看他人试卷、使用未经允许的辅助资料等;处理措施:口头警告一次,并在学生的考试纪录中记录违纪情况;如有再次违纪,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在学生的考试纪录中记录违纪情况。
(4)未按照考试纪律要求提交试卷:包括未按时交卷、交卷后修改答案等;处理措施:扣除一定的分数并在学生的考试纪录中记录违纪情况。
三、违纪行为处理的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一般由监考人员或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
2. 确定违纪行为监考人员或教师应当在发现违纪行为后进行记录,并与其他监考人员或教师进行确认。
期末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范文(2篇)
期末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范文为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班上召开考试诚信教育主题班会,全体同学郑重保证以下事项:1、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读本》中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考试纪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考试违规违纪处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程序》)等章节内容。
2、保证自觉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持考试证(或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
自觉接受和配合监考人员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相关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特别提醒:按照相关学校规定:考试一次作弊者,作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不予颁发学位证书;考试作弊达两次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______年___月___日期末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范文(2)在追求知识的道路上,考试是我们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学生们检验自己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
而遵守考试纪律,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促进学生们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学习成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保证遵守考试纪律展开探讨。
首先,学生在考试之前,应对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如知道有关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形式、考试内容等。
只有明确这些规定和要求,才能更好地为考试做好准备,并在考试中遵守相关纪律。
其次,学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专心、认真地答题。
这是遵守考试纪律的基本要求。
考试是一种严肃的活动,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考试氛围。
因此,学生在考试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大声喧哗,不要与他人交头接耳。
要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容易被外界干扰和诱导,认真完成考试题目。
此外,学生在考试中应该遵守时间约束,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限制完成试卷,不可超时或提前交卷。
再次,学生在考试中要遵守禁止作弊的规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2023年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分类和处理原则第二条违纪行为分为严重违纪行为和一般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替考、抄袭等行为;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带手机、纸条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交头接耳等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该次考试成绩、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学籍等。
对涉及替考、抄袭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纪,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将对违纪行为进行公示,以警示他人。
第五条学校鼓励学生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自首,并及时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对自首的学生,学校将考虑给予相应减轻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举报行为,学校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学生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举报违纪行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
学校将根据举报内容判断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不属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小组,负责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相关违纪信息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以便日后参考和查询。
第九条学校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学校将进行相关辅导和教育,并进行适当的惩戒。
在学生毕业或升学时,学校将向相应部门汇报违纪情况。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和措施第十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取消该次考试成绩,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进行道德教育;取消学籍,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纪,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记大过处分;四次以上违纪,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关于学校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doc
关于学校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备查对。
学生证丢失者,可由院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第四条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五条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必须集中放在讲台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
第六条学生答卷时原则上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第七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第八条考试期间不得讲话,不得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由主、监考教师决定。
第九条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
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行为均为作弊,其他为违纪。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考场违纪登记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
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学生所在院和教务处,并将《学生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对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如下:(一)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纪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作弊情节恶劣,如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停止学籍自费试读一年处分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迟到未准进入考场或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按规定重修或补考。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2010年8月修订)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主要方面。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客观真实地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公平公正的学习风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考试纪律及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章考试纪律第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在指定座位入座。
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按旷考处理。
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未带有效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类工具(如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任何书本、资料;开卷考试只准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本、资料和电子类工具。
除考试课程允许外,所有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须在考前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开考后,被查出携带上述物品入座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须经得监考教师的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凡擅自离开考场者,均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
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对考试时交谈、旁窥且不接受监考教师警告者,抄袭他人答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为他人提供方便、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者均按违纪处理。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3篇)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为了严格纪律,整顿考风,净化学风,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正气,压邪风,齐抓共管,特作以下规定: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并对该生班主任通报批评: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该生在班内做书面检查,记班主任工作失误一次,学校对班主任通报批评,任课教师的教学成绩按____分计算。
三、考生不按规定填涂班级、姓名、考号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属于考生自身问题,学生在班内做检查,属于班主任没有讲清,学校对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____分,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交书面检查: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2)夹带的;3)接传答案的;4)交换答卷的;5)抄袭他人答案的;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7)无故不交卷(卡)的;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五、学生两科以上考试中,违反上述第四条中所列情况之一的,班主任做检查,给违纪生警告处分,做书面检查。
六、因考试引起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2)通常由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一些常见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方式:1. 作弊行为:包括传递答案、使用禁止的辅助工具、抄袭等。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留级、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2. 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如语言、动作、交流等行为干扰其他考生。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3. 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警告、禁止参加该科目考试等。
4. 代替考生或让他人代替考试: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考试成绩无效、记过、取消学年或学分、严重者开除学籍等。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doc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条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二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六)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八)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九)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
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
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2.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5.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7.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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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2010年8月修订)
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主要方面。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客观真实地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公平公正的学习风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考试纪律及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在指定座位入座。
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按旷考处理。
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未带有效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类工具(如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任何书本、资料;开卷考试只准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本、资料和电子类工具。
除考试课程允许外,所有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须在考前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开考后,被查出携带上述物品入座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须经得监考教师的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凡擅自离开考场者,均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
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对考试时交谈、旁窥且不接受监考教师警告者,抄袭他人答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为他人提供方便、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者均按违纪处理。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有困难,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处理。
第七条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准时交卷,不得故意拖延。
未按规定时间交卷,作违规处理。
交卷时考生将试卷留在桌子上,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退出考场。
试卷若被带出考场,该生本门课程成绩作0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考试严禁违规违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应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处理,停止考试,上交试卷和作弊工具,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第九条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章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第十条在考场内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违反考场纪律)。
1、无故缺考;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不按规定将书包、通讯工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本、资料、用具上交或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4、监考教师要求考生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与其他考生交谈,且不听监考教师警告;
7、事先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于墙面、桌面或地面,但未构成抄袭者;
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但未造成传抄的或未交卷而谎称已交卷者;
9、有作弊迹象,被监考教师及时制止者;
10、未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
11、对监考教师有谩骂、攻击和威胁行为者。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作弊):
1、抄袭或偷看考场内其他考生的答卷、稿纸,抄袭或偷看事先抄写于墙面、桌面或地面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包括故意移动传递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在考场内夹带、传递字条或利用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抄袭、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电子用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5、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6、参与团伙作弊;
7、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抢夺他人试卷占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使用高科技手段(设备)作弊。
第三章考试违规违纪处分
第十三条凡考试违规或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记入其学习档案,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
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十四条凡考试违规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考试严重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达两次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规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责令违规或违纪考生离场,在违规或违纪考生试卷上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同时做好考场记录(含违规违纪事实、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监考人员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记录、违规违纪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领取违规违纪考生材料,由考生所在系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系级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教务处核查审定各系上报的处理意见后,对当事人下达处理告知书,在听取当事人申诉后进行复查,做出最后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批、行文。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凡国家考试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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