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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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2010年8月修订)
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主要方面。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客观真实地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公平公正的学习风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考试纪律及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在指定座位入座。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未带有效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类工具(如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任何书本、资料;开卷考试只准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本、资料和电子类工具。除考试课程允许外,所有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须在考前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开考后,被查出携带上述物品入座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须经得监考教师的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擅自离开考场者,均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对考试时交谈、旁窥且不接受监考教师警告者,抄袭他人答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为他人提供方便、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者均按违纪处理。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有困难,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处理。
第七条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准时交卷,不得故意拖延。未按规定时间交卷,作违规处理。交卷时考生将试卷留在桌子上,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退出考场。试卷若被带出考场,该生本门课程成绩作0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考试严禁违规违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应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处理,停止考试,上交试卷和作弊工具,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第九条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章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第十条在考场内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违反考场纪律)。
1、无故缺考;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不按规定将书包、通讯工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本、资料、用具上交或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4、监考教师要求考生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与其他考生交谈,且不听监考教师警告;
7、事先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于墙面、桌面或地面,但未构成抄袭者;
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但未造成传抄的或未交卷而谎称已交卷者;
9、有作弊迹象,被监考教师及时制止者;
10、未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
11、对监考教师有谩骂、攻击和威胁行为者。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作弊):
1、抄袭或偷看考场内其他考生的答卷、稿纸,抄袭或偷看事先抄写于墙面、桌面或地面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包括故意移动传递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在考场内夹带、传递字条或利用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抄袭、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电子用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5、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6、参与团伙作弊;
7、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抢夺他人试卷占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使用高科技手段(设备)作弊。
第三章考试违规违纪处分
第十三条凡考试违规或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记入其学习档案,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十四条凡考试违规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考试严重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达两次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规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责令违规或违纪考生离场,在违规或违纪考生试卷上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同时做好考场记录(含违规违纪事实、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监考人员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记录、违规违纪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领取违规违纪考生材料,由考生所在系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系级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教务处核查审定各系上报的处理意见后,对当事人下达处理告知书,在听取当事人申诉后进行复查,做出最后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批、行文。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凡国家考试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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