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纪律处分 司法审查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可诉性
一
“ 国务 院统一领 导和 管理全 国高 等教育 事业 。 自治区 、 省、 直辖 市 人 民政府统 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 内的高等 教育事 业, 管理主 要为地
、
高校做 出的处 分学 生的决 定均具有 可诉性
对于高校 做 出的处分学 生的决定是否 具有可诉性 , 学理上往 方培养 人才和 国务 院授 权管理 的高等学校 。第十 四条“ ” 国务院教 往 以处分行为是 否“ 响学生受 教育权”“ 以改变学生 身份 ” 影 、足 为 育行政部 门主管 全国 高等教育工作 , 由国务 院确 定的主要 为 管理 标准 界定 司法审 查的 范 围。对此 笔者认 为高校 处分行 为应 当全 全 国培养人 才 的高等 学校 。 国务 院其他 有 关部 门在 国务院规 定 面接 受司法 审查 , 由如 下 : 理 ( ) 一 高校 处分权 是 国家教育权 的 实现 方式 , 于公权 力 属 需要对 高校 处分权 的来源 及性 质做 出正确 界定 。关于 高等学校
门一般不 能插手属 于学校 内部事务 的学生处分 问题 ; 受教育 者对 学 校享有 招生 自 权、 主 学生 违纪处 分权 、 生休学退学 决定权 、 学 毕 学校行 使处分 权 , 按照 学生 管理规 定给予 的处分不 服的 , 能提 业 证 书发放 权和 学位证 书授 予权 等权力 。从 这些法 律条 文我们 不
的职责范 围 内, 负责有关 的高等教 育工作 。这些法律 规定表 明国 ”
家 教育权 是 国家行政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国家及 其机 关发展 、 是 举 第二 , 校学 生处分权 是高 校依法 行使 的 国家 教育 管理权 生 的决定是否具 有可诉性 , 就 办 、 领导 、 管理 教育事业 及对 受教 育者实 施教 育的 国家权力 。 学生处分权 的性 质 问题 , 国现 行立法 并未 明确界定 , 我 学界对此 属于 公权 力 。 高等教 育法》 《 第十 八条规 定“ 等教育 由高等 学校 高 主 要有 四种 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 高等学校 的纪律处 分权是 高等 和其 他高 等教育机 构 实施 。根据 《 等教育 法》 3 条 、规 定》 ” 高 第 2 《 学校 内部 “ 自主管理 权 的重要 内容, 一般不 受其他任 何组织 或者 第 5 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教育法 》 以下简 称《 3 《 ( 教育法》第 2 条、 ) 1 个人 的干涉 。根据 法律规 定 。 非受 教育者提 出 申诉 , 教育行 政部 第2 2条与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学位条 例》 8 第 条等 相关规 定, 高等
浅析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
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学校教育管理目标和法制教育目标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高等学校的违纪处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来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随意处理。
学校应明确违纪行为的具体定义和相应的处分措施,并确保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听证权利保障。
学生在受到处分前应有权利进行陈述,并享有合法的听证机会。
学校应设立独立的听证机构,对学生的陈述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举证责任明确。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确保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准确、权威。
学生也有权利提供证据来辩护,确保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应以惩戒为目的,同时也要重视教育的作用。
学校应通过教育措施来引导学生自我反思和提升,促使其改正错误并重新做人。
处分决定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公平公正。
高等学校的违纪处分决定应公开透明,对所有违纪学生一视同仁。
学生的个人利益和学校的公共利益要得到平衡和权衡,不能因个别个案、人事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偏袒或歧视某个学生。
普通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审视——兼谈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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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向有关部 门 提 出申诉 , ……”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 院 , 法
一
3 高校处分权 的行 使游离于司法审查 之外 , . 学生遭侵 权时缺乏有效 的司 法救 济途 径 。我 国受 传统 “ 特别 权力 关系 ” 理论 的影 响, 将高校处分 学生 的行 为视 为内部管理 行为 , 因此 , 教育法第 4 2条只 规定 了学生人身和财产权益 受侵犯时提起诉讼 的权利 , 未确认学生受教 育权 的司法保 护。行 政诉讼 法和相关司法解 释也 没有规定 高校 的处分 行为可 以诉讼 , 只有教育 法第 4 2条规定 : 受教育 者有权 “ 对高校给于的处分不服 , 向有关 部门提 出申诉 , …… ” 根 ,
普 通高校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 , 依法享有“ 按照章 程 自主管理 ” “ 和 对受 教育 者进 行学 籍 管理 、 实施 奖励 与处 分” 的权 利。但 以法律 眼光来 审视 , 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存在诸多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 , 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近几年来 , 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 提高和教育领域法治理念的深入 , 由高校处分权引发的高 校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然而在一系列相关诉讼 中 , 学生 的起诉基本上都被法院 以不属 于受案范围而驳回 , 在 这种 司法背景下 , 如何界定高校 自治的边界和司法介入 的 案件 , 既关乎高校教育 目标的 实现, 也关 乎大学生 合法权
务 。 按照 传 统 理论 , 别 权力 关 系 是 公 法 人 内部 的 管 理 与 特
;0 5年新 制定 的《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20 普
对犯有错误 的学生 , 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 () () 记过 ;4 留校察看 ( ) () 5 开除学籍 。依据 上述规定 , 高校对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司法审查高校处分行为探究
关 键 词 :司法 审 查 ; 政 诉 讼 ; 行 高校 处 分行 为
中图 分 类 号 :D 2 .6 9 2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6 2 0 4 ( 0 6 0 — 0 5 0 17 — 5 7 2 0 )4 0 5 — 3
行政 行 为 的 组 织 , 完 全 可 以 充 当 行 政 诉 讼 的被 告 。 其
误 区之 二 : 现 行 法律 中关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机 械 对
认识。我国现行 《 行政诉讼 法》 受案范 围一章 中, 过第 1 在 通 1
条 的具 体 列 举 , 定 了法 院 行 政 案 件 的 受 理 范 围 。其 中在 第 划 1 条 第 1 第 5和 第 8项 中 , 次 提 到 “ 身 权 、 产 权 ” 1 款 两 人 财 而 没有在其后 附加“ 其他 合法权利 ” 等 的字 样 。这 种 立 法技 术 上 的 处 理 , 易 把 人 们 带 入 “ 身 权 、 产 权 ” 外 的 其 他 权 利 容 人 财 以
在 曾 经 全 然 处 于 法 律 豁 免 的状 态 , 随 着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但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学 生 本 人 权 利 意 识 的 不 断提 高 , 生 对 高 学 校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案 件 。 时 间 内 不 短 断涌 现。然 而 , 对 此般诉 讼 浪潮 , 论 司 法界还 是 高校 自 面 无 身 , 显感到准 备不足 , 于应 付 ; 加上 我国现 行高等教 育 明 疲 再
近 年 来 . 着 大 学 生 的 法 制 观 念 、 权 意 识 日趋 增 强 , 随 维 越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近年来,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层出不穷,给校园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和校园秩序,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改进的途径等方面展开阐述。
1. 为何需要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
通过制定一套严密的规定,学校能够更好地应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教师的权威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2.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基本原则。
学校应该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公正的调查和处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益。
3. 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学校的规定过于简单粗暴,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育人导向。
其次,一些调查处理规定执行难度大,导致教师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发生错误判断。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不公正的调查结果,还会给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4. 调查处理方法的改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学校可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调查处理规定并获得必要的指导。
同时,学校可以建立一个专业的调查团队,负责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调查的公正和准确性。
5. 新方法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学校可以利用监控摄像、语音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分析,为调查处理提供客观依据。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增加调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学校的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
同时,学校还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成长特点,以便更好地实施调查处理工作。
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
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黄勇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摘要:本文通过对一百例学生诉高校的二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述了司法权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审查界限。
本文认为:第一,在横向审查上,司法权只应当对学生因违纪而丧失学生身份或者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的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在纵向审查上,司法权仅限于对事实和学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当对学校处罚的合理性作审查;第三,学校章程和校规是学校自主管理和学术自治的体现,司法权无权作附带性审查。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上述原则来实现维护学术自治和保障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权;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司法权界限The 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ing to Universities’Educational Punishment:An Empirical Study on One Hundred Second Instance CasesHUANG Yongsheng(KoGuan Law School,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200030,China)Abstract押Based on one hundred second instance cases of students suing universitie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ing to th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power of universities.This article holds that:firstly,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judicial authorities should only hear cases in which students couldn’t graduate or obtain a degree certificate because of violation of discipline;secondly,in terms of the intensity of judicial review,judicial authorities should only review the facts and legality of the punishment made by universities rather tha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unishment;thirdly,judicial authorities don’t have the right to review universities’charters and regulations due to academic autonomy.In the future judicial practice,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s should be adopted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academic autonomy and guaranteeing students’rights.Keywords押Universities’Educational Punishment Power;Power of Judicial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自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以来,高校被学生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
学校学生处分处理规定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学生处分处理既要体现惩戒作 用,又要注重教育引导,促进 学生自我反省、自我纠正。
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学生处分处理应充分尊重和保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 陈述、申辩等权利得到充分保 障。
公平公正
学生处分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 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 公正评价和处理,维护校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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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
学业违规行为
考试作弊
在考试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他人帮助作弊的行为, 一经查实,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抄袭、剽窃学术成果
在作业、论文、报告等学术成果中抄袭他人的文字、观点、数据等 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无故旷课
学生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达到一定时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修订程序
修订时机
本规定的修订需经学校行政部门提议,提 交学校领导班子审议,并报请学校决策机 构批准。
在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或学校 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可对规定进行修订 。
废止程序
废止后处理
本规定的废止需经学校行政部门评估提议 ,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审议,最终由学校决 策机构决定废止。
在规定废止后,学校行政部门需及时公布 废止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影响
记过处分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评奖评 优资格,并可能影响学生的升学和 就业。
留校察看
定义
留校察看是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行为的严厉处罚,要求学生在学
校继续接受教育和观察。
适用情况
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严重, 但学校认为仍有教育挽救可能的
情况。
影响
留校察看期间,学生将受到严密 监管,一旦再次违纪,可能面临 开除学籍的处分。此处分将严重
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
的明确界定。高校处分权的性质及 学生受教 育权 的保 障决定 了司法审查高校 处分 学生行为具有 正 当理 由, 但是 司法审查也应 当尊重高校 自治权 , 在程度上有所限制。
关 键词 : 处分 ; 受教 育权 ; 自主 管理权 ; 司法审查
A s a tT e u i a h nl g f o ee adui r ts pnsi e u et d e o aho e u e bt c :h dc l a d ns l gs n nv s e ’ u i n t i s dns i r r ec t r et t r j i i ocl ei i h g h rt f fm h d o h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7 — 2720 )4 12 — 4 6 1 7 8(080 —3 5 0 0
关规定 ,教育法》 2 条第 4 《 第 8 项规定 :学 校及其 “
他教 育机构 有权 对受 教 育者 进行 学籍 管理 , 施奖 实 励 或者 处分 ”其 表述 为 “ 分”但 没 有 明确处 分 的 , 处 ,
【 I 作者简介】 o (0 一 6 收稿日期】 静 王. 2 8一 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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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受教育者和高校之间的‘ 在学法律关系’使 , 受教育者丧失学籍 , 理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_ l。 1 J 也有学者主张将 高校处分权 的性质界定为高校行
dns r hs oeua o e r ieter h u c o jdc l v w o ep ns et H w vr te v w so l et’ i t t d ct ndt mn gt l t fu i a r i f u h n . o ee, i ud g i e h i f a i e e h t im h r e h e
浅议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习权是指一种 渎与写 的权利 , 有持续 的疑问与思
有阅读 自己本身 的世界而编撰其历史 管理关系的行为 , 当给予学生一个直接起诉学 考的权利 , 应 校 的诉 讼 救 济 途 径 , 以更 好 地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的权 利 , 以及获 得一 切教 育方 法 的权 利 , 是一 种 亦 【 …舯 笔者认为 , 有关高校对学生 的处分行 为所引起 的 使个人及整体力量发达 的权利 。 在高校对学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等未改变学 纠纷 , 当被纳 入行政诉 讼 之列 。基 于此 , 文将 生的纪律处分 中, 应 本 对第一种意见进行剖析 , 以期证明 自己的观点。
有关 不在 行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之 列 的 规定 , 并 没 也
对人。那么, 高校在对学生作 出处分 的行为 中能
有明确当受教育权遭受侵 害时不 能提起行 政诉 否定位 为行政主体呢?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 并 履行行政职责 , 并能独立承担 讼。那么, 就需要对受教 育权作 必要说明。受教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
收 稿 日期 :0 5—1 2 20 0— 5
作者简介 : 季卫华 ( 96一) 男, 17 , 江苏泰兴人 。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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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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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 法 第 3 3条第 2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 规授权的组织 。很显然, 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 那 律面前 人人 平 等 ”这 就 是公 民享 有 的平 等权 。 平 , 么, 它是否属于法律 、 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根据我 等权应该包含各项基本权利受到平等 的保护 , 以 国《 教育法》 2 条的规定 , 第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及平等地为基本权利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 。宪法 享有招生权 、 学籍管理权 、 奖励处分权 以及颁发学 所规定 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上都能找到相 位证书权等 , 这些权利具有 明显 的单方意志性和 应的法律对其进行细化 , 确定诉权 , 提供司法救济 强制性 , 学校是作为行政主体实施以上行为的 , 此 的保障, 如对公 民的合法财产遭受侵 犯通过 民事 时学校握有的显然是行政权力。应松年教授就指 诉讼法加以细化 , 对批评 、 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权 出:学校 , “ 尤其是国家法律 、 法规的授权机关…… 利的侵害通过刑事诉讼法加 以细化等 。但是 当公 特殊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利 , 应受 国家行政法规 的 民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后 , 却没有法律 、 法规规定 监 督与 制约 。 ” 相应的救济方式。显然 , 这不符合 宪法 的基本 精 第三, 于“ 关 高校对 学生 纪律 处分 行为 只是 学 神。如果有权利而无救 济 , 权利 不能在法庭上 得 校内部管理行为 , 不具有行政行为属性” 的观点有 到承认 , 这样的权利“ 只能是道德的权利或习惯权
试析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济, 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 也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 利。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 复和补救, 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 所谓的权利也就成了一 纸空文, 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 , 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的授权组织 , 高等学 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 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 在 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的学生来说, 更需要合理、 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 益。近几年, 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 二、 目前学生处分救济方式在适用与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时 , 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 式。把握法律救济的途径 , 明确救济 式的选用, 利于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目 但 前在学
部分具有 良好法律素养的、 处于中立地位的专职人员。 2.引人听证制度。听证参与人应当选择与申诉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 照顾到利害关系的各方面, 全面地倾听各方面的 意见, 全面客观地作出公正的评判。 3.规范申诉的程序和时效。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 、 六十四条, 对学生申 诉程序和时效作了具体的规定 :学生对处分存在异议, 在接到 学校处分5个工作 日内, 应提出书面申诉 ,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 面申诉巧个工作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 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决定。如果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 议, 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 面申诉30个工作 日内, 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在申诉
试 析 高校 学 生处分 的救 济 方式
学校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学校案件审理管理制度学校案件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案件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违纪、教职工纠纷、校园暴力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保护。
第四条学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规定进行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
第六条案件审理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裁决→执行。
第二章案件立案第七条任何学生、教职工和学校领导发现学校内发生的违纪事件,有权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收到案件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出具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情况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立案后,将案件材料分发给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于无法立案的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不立案通知书,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收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方面收集证据材料,也可以约请专家学者进行鉴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可以采取听证、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查取证工作提出质疑。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于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果,应当形成调查报告,作为作出裁决的依据。
第四章听证第十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学生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报告
学生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报告一、背景介绍根据教育部门要求,为了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我们进行了一次学生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学生纪律监察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在学校范围内随机抽取了1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同时对其中的一部分学生进行了个别访谈,以进一步了解学生纪律情况及原因。
三、调查结果1. 学生违纪情况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得到了学生违纪情况的概览。
结果显示,有76%的学生曾经有过违纪行为,其中违反课堂纪律的占56%,违反校规的占29%,其他违纪行为的占15%。
2. 违纪原因分析通过个别访谈,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学生违纪的原因。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缺乏自律意识:部分学生在追求个人意愿时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容易违反纪律;- 过度竞争压力:学生长期以来面临的学业竞争压力过大,导致部分学生出于求胜心理而违反纪律;- 家庭环境不稳定:家庭环境对学生的性格和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一些学生在家庭不稳定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违纪行为;- 缺乏规范引导:学校纪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执行不到位,缺乏规范引导也是学生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教师纪律监督情况学生的纪律行为与教师的纪律监督密切相关。
根据调查结果,教师纪律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平时纪律监督不严:一些教师对学生纪律的监督与管理不够严格,容易放任学生产生违纪行为;- 纪律维护不公正:在纪律处分上存在不公正现象,有些学生可以逃过纪律追究;- 纪律教育欠缺:教师在日常教学中需要加强对学生纪律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纪律素养。
四、建议改进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1. 加强学校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2. 完善学校纪律规定,明确纪律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3. 教师需加强纪律的监督,将纪律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中;4. 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应对学业压力和家庭环境不稳定带来的困扰;5. 建立学生纪律监察小组,加强对学生纪律的监督和纪律处分的公正性;五、结论通过本次学生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我们深入了解了学生违纪的情况及原因,同时也发现了教师纪律监督的问题。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高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管理必须的一项权力。
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程序不当,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处分欠适当等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使得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较早的李向荣诉襄樊学院不服勒令退学行政处分决定一案,到最近的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体现了其救济观念亦从传统的单纯申诉发展到某些案件也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能提起诉讼,目前学界和司法界仍然认识不一,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高校学生不服纪律处分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全面的分析。
一、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有关高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如云南师范大学周梁云教授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反,也有的观点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庆邮电大学的邱业伟教授,他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性质与行政机关外部行政行为同質,其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力来源不同。
高等学校是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身份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而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因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关于教育主管部门处分教师行为的司法审查
关于教育主管部门处分教师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处分属损益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并生效,将剥夺或限制被处分者的权益,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违法或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本文以毕义武诉高青县教育局行政处分案为例,分析了行政处分案件中的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和处分量级等几个法律问题。
标签:行政处分;开除处分;受案范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拟讨论的案例1、基本案情原告毕义武原为高青县黑里寨孟集小学教师,事业编制。
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毕义武以受郑经伍猥亵过的女小学生家长的名义,先后四次写信威胁郑经伍并要求郑经伍给其提供的银联卡上汇款3万元,因郑经伍未付款未遂。
2013年4月1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毕义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9月12日,县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了高教发〔2014〕16号《关于对毕义武的开除处分决定》,给予毕义武开除处分。
原告毕义武诉称,被告县教育局做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处分决定依据的是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而原告错误行为发生时间为2008年11月。
第二,该决定有合理性问题。
被告以法院对原告做出判决书的时间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生效后为理由作出高教发〔2014〕16号决定明显不合理。
第三,该决定处分量级过重。
被告做出高教发〔2014〕16号处分决定时没有综合考量原告自首、初犯、未遂和多次立功等情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县教育局做出的高教发〔2014〕16号決定,并责令被告限期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被告县教育局辩称,被告所作高教发〔2014〕16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原告所述不合理与处分过重的情况。
法院确认原告违法行为的判决书系2013年4月10日做出,而被告进行处分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学校纪律处分程序
学校纪律处分程序一、引言在学校教育中,纪律处分程序是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学校纪律处分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对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学校纪律处分的定义、程序和相关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学校纪律处分的定义学校纪律处分是学校针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进行的一种教育和惩戒措施。
它旨在通过对学生不当行为的处罚,促使其认识错误并改正,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三、学校纪律处分的程序学校纪律处分程序主要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理决定和结果通告等环节。
1. 事实调查:学校纪律处分程序的第一步是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学校会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来确定违纪事实的真实性。
2. 证据收集:学校会调取监控录像、收集书面证据或进行现场检查来收集与违纪事实相关的证据。
3. 听证:学校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听证,给予其申辩的权利。
听证会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学生的违规行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
4. 处理决定:在收集完全部证据后,学校将根据相关纪律规定和违纪事实的轻重,制定相应的处分决定。
5. 结果通告:学校将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及其家长,并解释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学校纪律处分程序的原则学校纪律处分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
1. 法治原则:学校纪律处分程序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正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处理,不偏袒、不歧视。
3. 事实导向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必须建立在充分调查和证实事实的基础上,不得凭主观臆断做出处分决定。
4. 适度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适度处理,不能过严或过轻。
五、学校纪律处分程序的价值学校纪律处分程序对学生和学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学生成长:通过纪律处分程序,学生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在改正中成长。
2. 维护学校秩序:学校纪律处分程序能够有效地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学校纪律处分规定
学校纪律处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本文,本文主要介绍学校纪律处分规定。
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纪律处分规定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会从多个角度介绍学校纪律处分规定。
一、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背景学校是一个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场所,也是一个社会化机构。
在学校内,学生要遵守学生守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学生有可能会违反学校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制定了纪律处分规定。
二、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内容学校纪律处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纪律处分的种类根据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不同的纪律处分。
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纪律处分的程序学校纪律处分必须经过程序合法的审查和处理,包括听证、复查、救济等环节。
在处理过程中,学校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学校纪律处分的认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依据事实、证据认定,不可有主观臆断的情况发生。
在认定违纪行为时,学校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实施学校要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全面贯彻实施。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要多次向学生宣传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增强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了解和认识。
2.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的规范实施。
3.学校要按照纪律处分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严格依照程序规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纪律处分规定的意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1.维护校园安全、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
2.促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3.帮助学生成长成为具备较高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的公民。
4.对于学生的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总结学校纪律处分规定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遵守纪律处分规定,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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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摘要」学校纪律处分关涉受教育者
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
等诸多权利和自由,因此对受处分者提供司法保护乃法治主义应有之义。
实践中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侵害了学校的管理自主权,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维护与发展。
为了尊重学校管理自主权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学校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享有对受教育者的管理自主权,且全然处于法律豁免状态,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随着法治建设
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开始强制介入该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
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第62条也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
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纪律处分。
从此学校的纪律处分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力,而不再处于绝对自由裁量的领域,也不再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
这同样表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治原则的应
有之义。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与相关法律条文的阙如,使得我国在学校纪律处
分领域存在一个明显的法治漏洞:一方面学生基本上不愿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的
纪律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1],从而对学校的管理自主权构
成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一、学校纪律处分接受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过时与普
通否弃
近代法治主义肇始之时,人们对其适用仅作狭义解释,认为行政法特有的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等原则仅适用于一般权力关系,而对处于由法律规定或因自然而成的特别权力关系不加调整。
例如学校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同业公会的纪律制裁等就不受法治原则的支配,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处分权,只要该处分属于其内部事务范围,就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 .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虽对学校纪律处分采取绝对尊重的态度,有利于彻底保障学校办学自治权、自主权,但却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必然性,从而导致了学校纪律处分中任性、专横、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进而对受处分者产生了严重的、难以愈合的社会创伤。
因此,现代行政法认为,纪律处分等内部行为虽属于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自由裁量系指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
定法规的权力。
这就表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普遍抛弃,任何权力——不管是法定的或非法定的,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
因此,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合乎现代潮流的。
2、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保障和促进
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
晚近各国宪法之所以要将受教育权载入宪法,原因在于该权利的设定与维护对保障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重大。
具体表现为:
其一,教育权有利于社会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
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促使一个社会中共同规则的形成与遵守;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各民族、种族的和平共处。
例如美国如果没有借公共教育在社会中刻意
推进那种“美国化”的政策,那么美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民族大融洽。
其二,教育是民主制度建立、完善、巩固的保障。
因为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半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除非这种民主制度在
一个极小的区域内推行。
其三,教育使人类知识边界突破的进程加速,从而推动了全社会智力的增长。
可以说,教育不仅是人类知识积累和素养提高
的最有效的途径,而且也是人类知识总量边界突破的最大推力。
其四,教育作为一种事业,虽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但迄今为止,教育仍具有福利性质,政府愈来愈把教育当作一种实现平
等主义目标的工具来运用。
因此学校纪律处分也关涉到政府的公众策略。
其五,受教育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知识经济的兴起,今后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的将是知识无产阶级,知识量的缺
乏将导致工作权的被限制与剥夺,进而影响公民财产权的实现,从而阻却了人们追求幸福权的企图。
另外,随着知识传播的方式与人们对话方式的技术化,缺乏教育,意味着人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将得不到完整的保障;再有,不当的纪律处分也对学生的名誉、荣誉构成负面的影响,如学校基于错误的传闻证据,以非法同居为由,将学生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