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_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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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经济时代的高等院校,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保护和利用成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高校肩负着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任。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增强高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类型的内涵不断扩展。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等国内外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计算机软件登记以及专有技术、学校标记、名称等,高校知识产权在国家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居重要位置,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的建立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相继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公约,并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护了高校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的创造发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也使得科研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得到社会的尊重,体现其社会价值,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美术作品侵权现状及危害(一)观念落后管理不当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的缘故,知识产权法制观念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的认同,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却相去甚远,忽视科研成果产权法律保护的现象和问题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再加上现行的体制及管理制度的约束,使得我国高校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尽人
意,其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校标、校名被抢注或滥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不畅等诸多方面。其中代表高校广大师生、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结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当,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屡屡发生,极大地损害了高校、作者的权益,多方蒙受损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赝品泛滥市场混乱高校人才济济,多出名家,其美术作品原件,特别是绘画、书法、雕塑作品的原件不仅具有极高的艺术研究价值,更具有收藏及交易的金钱价值。美术作品投资回报高,近年来国内外书画市场交易行情十分看好,市场交易价格火爆。由于美术作品真伪的鉴别程序特别复杂,又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为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在一些信誉较好的拍卖会上赝品也占相当高的比例,不仅收藏者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许多名家或艺术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具体体现在美术作品市场造假规模越来越大,愈演愈烈。美术作品
市场造假呈现出有组织、
专业化、职业化的趋势。一些艺术品拍卖经营机构专门临摹近现代名家大作,重金聘请权威人士出具鉴定证书,使作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三)权益受损阻碍发展
美术作品是艺术家灵感与智慧的结晶,是国家和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当前美术作品侵权的现状致使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受损,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即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赝品的泛滥严重影响了中国艺术的信誉和自身的艺术价值,影响了中国艺术作品的国际地位,致使其无法与外国的艺术作品竞争。同时严重影响了艺术真品的交易,更影响到艺术真品的升值空间,
高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为例
郭斌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摘要]高等院校人才集中,多出科研精品,知识产权汇聚。美术作品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具代表性。本文以美术作品为例,从著作权保护层面做法律分析,研究其保护途径,维护高校、作者和消费者等多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作品;著作
权
【黑龙江史志2011.1(总第2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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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了美术艺术的健康发展。[1]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创作完成“作品”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作品的种类繁多,在高校一般包括文字、美术、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剧作品,图形、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定义美术作品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实际生活中美术作品大体可以分为纯粹表现作者个性情感、旨在给人以艺术享受具有观赏价值的美术作品,以及艺术欣赏与实际使用融合为一体的工艺美术作品。前者除了各种绘画、书法、雕刻外,还包括雕塑、篆刻等;后者的范围更广,它包括染织、家具、陶瓷、地毯、漆器等日用工艺品和壁挂剪纸等陈设工艺品。
(二)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思考
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多方监管力度。在现行法律中,对于美术艺术家和美术作品的保护不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主要篇幅描述图书、音像、文字作品,针对美术作品的条款较少,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款。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执法依据不充分,不利于严格依法办事。故国家立法部门应积极走访、调研,听取专家建议,结合司法实践,制定出填补空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同时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多方沟通、相互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多角度加强司法保护。国家文化艺术管理部门需尽快规范书画艺术作品市场交易,加强市场监管和作品鉴定工作,设立权威鉴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作品真伪,防止消费者受骗,蒙受经济损失。国家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必须增强依法治国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惩罚打击力度,绝不姑息制作销售假冒美术作品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进行民事维权外,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对假冒美术长期泛滥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应严格追究执法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2.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和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是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作者依法享有控制作品的使用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高校等相关单位应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定期地举办一些有关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讲座,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职责,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尤其作者自己必须挺身而出,不惜与制作销售假冒美术作品的个人和单位对簿公堂,配合执法部门举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广大消费者和爱好者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违法现象及时检举揭发,自身受到侵害应及时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使损失降至最低。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3.明晰职务作品权属减少高校作品知识产权流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同时创作作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分为单位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三类。高校保护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需区别对待:由高校主持,代表高校意志创作并由高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校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高校享有,形式完整的著作权;作者为完成高校工作任务,而未主要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得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高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高校承担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高校享有。
明确高校美术职务作品的权属,使个人付出的智力劳动得到相应的报酬,有利于调动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有利于加强高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防止职务作品知识产权流失,更好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赵明煜.书画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J].科学之友.2010(3)
[2]钱永铭.美术作品和知识产权[J].上海工艺美术.2005(1)
[3]谭华苓,王楠.浅析高校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承担的201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和黑龙江省文化厅文化艺术一般项目的成果。
作者简介:郭斌(1979—),男,黑龙江大庆人,黑龙江大学社会科学处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科研管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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