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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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防范事故的意识,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根据《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制[换行]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换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市煤炭工业局主持约谈:
(一)县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二)市营煤矿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察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炭企业。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煤炭企业。
(五)三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以下的生产[换行]安全事故的煤炭企业。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县区局级约谈由县区局结合所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实际确定。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局主管领导主持,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办公室、安监一科、综合科、纪检监察室等科室参加。职责分工: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约谈会议通知、约谈会务;纪检监察室按照工作职能搞好过程监督,提出相关监察意见;综合科主要负责约谈事项的提议、记录、纪要;安监一科主要负责约谈前煤矿事故情况
统计和跟踪监督被约谈单位贯彻落实约谈要求情况。
第八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并准备书面材料。
(二)约谈谈话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约谈内容进行汇报;
2、参加约谈的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3、约谈人员(被约谈对象除外)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1)诫勉;
(2)取消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提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讨论处理意见时应对被约谈对象实行回避制度。
约谈时由相关科室安排专人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形成约谈纪要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科室。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通知书
2、[换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通知书
约谈单位:签发人:年月日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时间年月日午时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
约谈单位
约谈主持人职务
约谈参加人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约谈记录人职务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时间年月日午时约谈地点约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