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5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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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2015年3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税负转嫁
2.课税对象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转让定价法
5.起征点
6.欠税
附:参考答案
1. 税负转嫁
解答:
税负转嫁也可以叫税负归宿,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税负转嫁的结果是有人承担税负,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在税负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税负承担主体。
2. 课税对象
解答:
在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制约着纳税人,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
3. 代收代缴义务人
解答:
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在征收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过程中,才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
4. 转让定价法
解答:
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政策规避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5. 起征点
解答: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6. 欠税
解答:
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交不交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交。
二、简答题
1.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
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
3.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
附:参考答案
1. 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
解答:
政策规避法的特征
(1)非违法性
规避政策并不违法,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也不受偷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针对纳税人规避政策的行为,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
(2)低风险、高收益性
避税筹划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因此避税筹划不像偷逃税那样会给纳税人带来不良的法律和经济后果,相反如果筹划成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少收益。
(3)策划性
避税筹划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了解税法的漏洞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对自己的企业和经营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还要有良好的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将避税变成偷税。
2. 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
解答:
(1)兼营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a.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b.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3. 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
解答:
税目也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在课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有些课税对象包括的范围广,内容概括;有些课税对象则比较单一。为了便于征税,对范围广、内容概括的课税对象有必要通过规定税目的办法将课税对象具体化。例如,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就采取了规定税目的办法。凡需要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活动都应作为一个类别或项目列举出来,每一个类别或项目就是一个税目;不征税的,则不列举。但并不是每一种税都要划分税目。一般来说,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对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这样才能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平衡纳税人负担的税种。
三、论述题
1. 论述征纳纠纷的解决规律。
2、论述从纳税筹划、理财规划到人生规划的规律。
3、论述转让定价避税的几种形式。
附:参考答案
1、论述征纳纠纷的解决规律。
解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