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家与治理者职能和角色定位的三类约束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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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家与治理者职能和角色定位的三类约束条件(1)

摘要:探讨了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与角色定位的题目。分析了创新内容与层次、环境震荡性等约束条件对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与角色定位的影响。关键词:企业家治理者职能与角色Abstract: This *** chiefly makes some research about the function and role orientation of entrepreneur and manager. From the angles of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function and role orientation, this *** analyses different factors: innovation content and level, environmental turbulence.Key Words: entrepreneur; manager; function and role企业家理论和治理者理论是解释企业的两种重要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对企业的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与角色定位更是影响了从公司治理结构到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一系列治理理论与实践活动的发展演变。尽管如此,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与角色定位的理论应用条件仍未得到充分研究。特别是没有进一步明确企业家和治理者的差异究竟体现在治理形式上还是体现在行为特征上。本文以为这一题目的实质在于不同条件下对两种不同素质的需求。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和角色定位可以体现为企业的两种控制权存在形式,但其本质是不同条件下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两种不同的职能和素质。通过评述企业家和治理者理论文献,并分析影响职能和角色定位的约束条件有利于明确这一题目。一、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与角色定位评述 1.企业家的职能和角色定位题目熊彼特和德鲁克以为企业家是“创新者”。熊彼特以为企业家是不断在经济结构内部实行“革命突变”,对旧的生产方式进行“创造性破坏”,

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人,是推动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主体。[1],[4]不同于熊彼特,马歇尔和柯斯纳以为企业家的职能是“创造均衡”。马歇尔以为,企业家能够以自己的创建性、洞察力和领导力,发现和消除市场不均衡状态,创造交易机会与效用、为生产过程指明方向,使生产要素组织化。企业家的性能不是脱离市场结构的作用而存在,而应该是促使市场发挥作用。因此,承担发现和修正不均衡状态的市场是企业家的根本作用。柯斯纳夸大企业家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的作用,以为企业家是决策者、“企业家对利润机会的敏感反应,使得他在‘市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企业家的角色定位可以从组织和市场两个方面分析。在组织内部,马歇尔将企业家才能作为一类生产要素,把企业家看作内生实体,即企业家是把土地、资本、劳动以及企业家才能本身等生产要素按最有效的方式组织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熊彼特则把企业家看作外生实体,以为企业家于企业之外追求个人效用,创新是企业家的唯一功能。实际上,创新活动往往并非持续的,而可能是离散的,因此,除了创新之外,通过经营活动维持企业的运营也是企业家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创新的基础条件。

[3]对于企业家在市场中的角色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熊彼特将企业家看作是均衡的破坏者,企业家为追求利润目标实现新的生产要素组合,从而打破均衡状态,随着进进者的增加,导致获得利润的机会逐渐消失,市场再次恢复至均衡状态。柯斯纳、卡森等则把企业家看作是均衡的恢复者,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人的有限理性,市场常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企业家为了获取租金通过重新配置资源将市场再次导进均

衡状态。因此,企业家既可能是均衡的破坏者,也可能是均衡的恢复者。无论如何,企业家都是一种能够改变经济结构原有状态的因素。2.治理者的职能和角色定位题目“治理者理论”源于伯利和米恩斯的实证研究所提出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这一命题。企业的治理者理论夸大治理者主导企业,承认治理者的重要性。治理者成为推动企业发展主导者的条件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理论中广义的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狭义的代理关系则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治理者)在契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控制权)。凡在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回属委托人。所有者和治理者之间属于典型的代理关系。不同于企业家的职能,治理者职能则更夸大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行使微观治理职能,特别夸大了治理者与所有者权利的契约。而这一限定的权利框架必然对“创新”以及其它旨在改变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与方向的决策活动形成约束。明茨伯格的治理者角色理论也是进一步将治理者职能向微观和业务层面推进。因此,相对企业家,治理者的职能受到契约更为明确的限制,对于均衡和不均衡市场状态的改变意愿和能力均受到抑制。可以理解为,治理者是在以契约为载体的一定目标限制下行使权利,目标是根本要求,创新、打破或达成均衡仅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之一而已[5]。可以从治理者的目标约束来看待治理者的角色定位题目。传统的企业主型厂商理论以为企业家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达到这个目标所遵循的原则是边际本钱即是边际收益。随着治理者控制型企业取代企业主型企业成为

现代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后,治理者型企业家的行为目标与企业主型企业家的行为目标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理论已不能充分解释现代治理者型厂商的行为。鲍莫尔(Baumol,1959)、莫里斯(Marris,1964)和威廉姆森(1964)发展了企业的治理者理论模型,其区别在于对治理者目标和股东约束有不同的假设。鲍莫尔以为,治理者是在最小利润约束条件下追求销售收进最大化;玛瑞斯以为治理者是在最小股票价值约束条件下谋求增长的最大化;威连姆森则以为,治理者是在最小利润约束条件下谋求效用函数的最大化。考察众多的治理者模型可见,尽管企业的治理者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但无论是“销售额最大化”、“增长最大化”,还是“治理者效用最大化”,无一不受到量化目标的约束。治理者的角色就是定位于完成某一系列特定目标约束下的任务。这一目标对于治理者而言往往是刚性的约束条件,是治理者行使控制权的条件。通过以往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企业家和治理者的职能与角色定位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体现了企业对公司治理形式的要求,一方面体现了企业对行使控制权的主体的行为特征要求。这一差异经常体现在企业实践中,有的体现在公司治理形式上,如,企业所有者控制企业或者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由治理者控制企业;有的体现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如,使用企业家型人才还是治理者型人才。该题目的关键在于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和角色定位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本文主要分析创新的内容与层次、环境震荡性等两类约束条件。二、创新的内容与层次对企业家和治理者职能及角色定位的影响在企业家和治理者的范畴下,创新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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