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 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 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 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增加进口申请登记主体):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 “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者—第改为:
5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 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款修改为:省级饲料钢料 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 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7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 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对资质不作要求),并删去第二款(对配 备中为控:、维修工不作要求)。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改百度文库: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 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等。(原来: 权威机构出具菌株保藏证明)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 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内容是关于企业年度备案要求。6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刊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
( 缺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4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676号修订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得 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 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 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 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 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 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第四 款调为第二款)。
2018
2017
实施饲料和饲料加剂生产许可
2016
管理有关要求
2015 2014 2013
1
目录
一 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 二 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三 生产许可条件
四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五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六 饲料标签标准 七 行政许可注意事项
2
目录 一 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
3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要求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 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 报告。”(表述清晰)改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规章
规范性技术文件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 剂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 号管理办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 范》
《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1519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176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625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68号公告、220号公告补充说明)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1867号公告)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2109号公告) 《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增加进口申请登记主体):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 “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者—第改为:
5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 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款修改为:省级饲料钢料 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 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7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 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对资质不作要求),并删去第二款(对配 备中为控:、维修工不作要求)。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改百度文库: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 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等。(原来: 权威机构出具菌株保藏证明)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 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内容是关于企业年度备案要求。6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刊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
( 缺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4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676号修订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得 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 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 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 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 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 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第四 款调为第二款)。
2018
2017
实施饲料和饲料加剂生产许可
2016
管理有关要求
2015 2014 2013
1
目录
一 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 二 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三 生产许可条件
四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五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六 饲料标签标准 七 行政许可注意事项
2
目录 一 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
3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要求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 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 报告。”(表述清晰)改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规章
规范性技术文件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 剂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 号管理办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 范》
《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1519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176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625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68号公告、220号公告补充说明)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1867号公告)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2109号公告) 《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