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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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11﹞53号
【发文日期】2011-05-18
【实施时间】2011-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要求,
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是一个新的费种,各地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采取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纳税辅导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宣传落实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中,特别是要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利用办税服务厅窗口,面对面对纳税人搞好辅导服务,促进纳税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提高缴费人自觉缴费的遵从度,形成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征收权力。要主动加强与国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准确掌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基数,提高费源控管能力,做好预测分析,做到及时征收和足额入库。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单独开票征收。其中:缴费人直接通过银行缴费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人使用现金在办税服务厅缴费的,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四、请各地于2011年5月31日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地方教育附加要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数据在《税收会统报表》中“非税收入合计”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进行统计,全面反映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明细情况。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宣传提纲.doc
关联知识: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