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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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为加强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培训、认证、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考评人员的培训认证第一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和试题资源,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三级)的考核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一级)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一)廉洁自律,秉公执考,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职业荣誉感。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三)考评员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已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经验。

第五条申报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材料报社评组织审核。

第六条社评组织可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费用,主要用于培训和考核场地租用、培训教材准备、专家授课、专家阅卷和考评人员证卡制作等费用支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粤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粤劳社[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技能人才,鼓励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和出好人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评价体系创新,是拓宽技师、高级技师成长通道,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我省改进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放宽申报条件,扩大考评工种范围,进一步改进考评的方式和方法,适当下放鉴定权限,尽快形成有利于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考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改进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考评重点的原则。

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能力、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的衔接,扩大考评工种范围;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考评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考评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将考核鉴定权限适当下放给有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师工作站,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6]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1.25
【实施日期】200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8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技工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专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现将《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市劳动保障局聘请并列入专家资料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规定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职业教育研究
页码: 5-5页
主题词: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考评;广东省;资格证书;资格培训;高级技师;
技术等级证书;指导委员会
摘要: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34号)和《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级别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分初级考评员、中级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初级考评员负责对中级以下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中级考评员负责对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对技师(含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管理,并提高鉴定工作
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家,旨在加强对
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得到科学、公正、准确
的进行。

二、专家资格审核
1. 申请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2. 专家资格审核由鉴定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公示。

三、专家培训
1. 初次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需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
括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2. 定期进行进修培训,以跟踪最新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方法。

四、专家考核
1.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
和实际操作。

2. 不合格的专家应及时接受再培训,补充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专家管理
1. 鉴定机构应建立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2. 对于表现出色的专家,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评估
1.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
质量和准确性。

2.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作为专家管理的重要参考。

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建立
一个健全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健康发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中就培内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就培内发[2003]11号)为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以满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以促进标准、教材、命题、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技术方法的研究与试验,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部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教材、题库的开发及培训、远程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试验。

(三)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

(四)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五)对部鉴定中心实验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行政部门交办工作等。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隶属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是专家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下设技术方法指导委员会、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图)。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鉴定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统一管理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的组建,采取由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机构、个人推荐或提出申请,部鉴定中心审定批准的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考评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办法通知神新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60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员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与考评。

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评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公司聘用后,方可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考评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资格选拔及取得第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推荐登记表》,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

(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考评员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司鉴定站推荐上报集团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请协助推荐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工作的函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请协助推荐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工作的函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请协助推荐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请协助推荐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工作的函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就业,决定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作充实调整,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请你们根据专家的资格条件要求,积极做好推荐工作。

一、推荐对象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资格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2. 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3. 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4.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5. 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政策、规范和程序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等;6. 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7. 身体健康,无任何不良嗜好。

二、推荐程序1. 被推荐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推荐表》(附后),并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评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它能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2. 推荐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后,请于5月1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三、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邮编:510115。

考务科联系人:何秀文,联系电话:(020)83372387;业务拓展科联系人:邱璟,联系电话:83381152;命题科联系人:傅鸫,联系电话:83185010。

传真:(020)83342560。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粤人社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28日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分类第三章申报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表扬奖励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8〕5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下同)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3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综合评审组织实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职责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培训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市鉴定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综合评审组织实行部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论文评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论文撰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论文评审实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制定实行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论文屏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论文内容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论文评审成果公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答辩实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答辩旳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答辩实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制定实行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答辩告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答辩前准备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穗人社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和我市实际,特制订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3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人员管理一、考务人员管理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三、考评人员管理第三部分质量督导一、工作规范二、工作方式三、工作纪律第四部分考场管理第五部分报名管理一、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第六部分资格审查第七部分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第八部分鉴定实施过程管理第九部分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第十部分证书管理第十一部分质量通报第十二部分收费管理第十三部分其他附件:1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2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守则3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4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5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6 信息化考试系统管理7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生签到表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和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

职业技能鉴定评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业评审机构,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审任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组建、工作方式、职责及考核评审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组建与聘任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组建须经部门批准,并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其组织机构及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有相当熟悉和掌握。

2. 具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3. 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4. 具有公正、客观的评价准则和标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的评委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领域、级别要求,择优聘用,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专家、社会公众人士、行业代表等作为考核顾问或技术委员会成员,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工作方式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前一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要求,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针对业务需求和发展趋势,开展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

第四章职责及考核评审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对参加鉴定评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其资格符合要求后,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对重要鉴定项目、重大鉴定结果进行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报告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评审流程和规范,对鉴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争议项进行评审认定和解决,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资格等级考核评定(鉴定)与聘任工作,促进员工学习业务,提高员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所属经济技术与管理类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统一评定、统筹安排、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

考评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及专业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

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根据需要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协助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和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开展本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

各子公司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在各有关职业(专业)领域内,凡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以其他有关部门、有资质的职业鉴定机构已开展职业资格等级统一考试(鉴定)的,以参加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鉴定)所取得的职业资格为准。

第七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各专业岗位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一般操作工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级和高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专业(岗位)主要有:生产经营管理(含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培训、文秘、会计、统计、营销、采购及物流等。

技工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鉴定)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钳工(含模具钳工)、车(含数控车)工、铣(含数控铣)工、磨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电工、机修工等。

一般操作工类实行技术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冲压工、调模工、下料工、点焊工、喷粉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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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直接领导下,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组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鉴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我中心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 应邀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编写教材和考试辅导资料;
2. 编制和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分库。

研究和
开发我省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鉴定题库;研究和推广智能化、模拟仿真等鉴定方式(手段);开展新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
3. 参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师资培训工作;
4. 应邀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 参与全省性的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大赛提供技术指导、裁判等服务;
6.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7. 承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专业专家组
第五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广东省ХХХ专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专家组”)。

第六条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第七条专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业专家组成员、组长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

第八条专业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种)专家队伍中有较高的威望;
(二)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三年以上(新开发的职业可为一年);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综合素质高,能带领本专业专家组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写出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条专家组组长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专业专家组的设立、撤消和人员调整;
(二)研究讨论各专业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
(三)专家组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家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四)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实施鉴定要求等;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由省内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

被推荐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推荐呈报表》,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影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第十三条专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推荐经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聘任,发给聘书和胸卡。

第十四条省鉴定中心每年对专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对长期不
参加鉴定工作,或在鉴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收回聘书及胸卡。

第十五条专家、专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聘期均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经费与其它
第十六条专家组业务经费预算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在省鉴定中心业务经费中列支。

鼓励专家组利用业务技术优势,通过成果转让、咨询服务、开展活动等方式合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承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课题和题库开发、教材编写等任务的,按工作要求及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八条各专业专家组的经费收支接受省鉴定中心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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