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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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直接领导下,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组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鉴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我中心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 应邀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编写教材和考试辅导资料;

2. 编制和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分库。研究和

开发我省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鉴定题库;研究和推广智能化、模拟仿真等鉴定方式(手段);开展新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

3. 参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师资培训工作;

4. 应邀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 参与全省性的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大赛提供技术指导、裁判等服务;

6.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7. 承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专业专家组

第五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广东省ХХХ专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专家组”)。

第六条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第七条专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专家组成员、组长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

第八条专业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种)专家队伍中有较高的威望;

(二)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三年以上(新开发的职业可为一年);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综合素质高,能带领本专业专家组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写出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条专家组组长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专业专家组的设立、撤消和人员调整;

(二)研究讨论各专业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

(三)专家组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家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四)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实施鉴定要求等;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由省内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被推荐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推荐呈报表》,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影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第十三条专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推荐经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聘任,发给聘书和胸卡。

第十四条省鉴定中心每年对专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对长期不

参加鉴定工作,或在鉴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收回聘书及胸卡。

第十五条专家、专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聘期均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经费与其它

第十六条专家组业务经费预算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在省鉴定中心业务经费中列支。鼓励专家组利用业务技术优势,通过成果转让、咨询服务、开展活动等方式合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承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课题和题库开发、教材编写等任务的,按工作要求及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八条各专业专家组的经费收支接受省鉴定中心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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