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 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
•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比如,台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2年1月30日《人民日报》
第一美女老板跑路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 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VS
社会舆论——一边倒
1. “金融垄断” 2. 律师圈曾私下流传银监会
关注此案 3. 地方行政干预或也是死刑
判决原因之一
薛蛮子:“人死不得复生。吴英罪 不当死。”
任志强:“若法无定律,岂可以死 试律?”
李开复:我投给了"罪不至死"这1 个选项。
金融垄断不打破,打击非法集资只是隔靴搔痒
•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指 出,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 和非法集资、地下钱 庄、非法证券等非法 金融活动。
相关名词
金融三乱 民间借贷
吴英案
金融三乱
• 所谓“金融三乱”是指单位或个人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
• 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后来经过下大力气 治理整顿,基本销声匿迹。然而,这几年又 死灰复燃。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 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 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集资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 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自愿、真实、公平
吴英案
• 2007年3月1Biblioteka Baidu日被依法逮 捕。
• 2009年12月,以集资诈 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 2012年1月18日,二审维 持原判。
•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 2012年5月21日,浙高级 人民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集资
公司、企业、个人 或其他组织未经批 准,违反法律、法 规,通过不正当的 渠道,向社会公众 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的行为。
刑法
1. 集资诈骗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 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 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吴英
• 1981年5月20日出生 • 2006年,媒体曝光吴
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 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 润富豪榜第68位,女 富豪榜第6位。 • 其极为张扬的个性作风 引起了极大争议。
草根偶像的轰然倒下
判死,她生得平凡,死动天下——能惊动温总理引发金融改革温州 试水,是何等影响? 判生,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额度又如此巨大,这个不死,以后怎 么判?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
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
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 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要特征
•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 准
•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 社会稳定
• 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形式
• 假直接投资项目。
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 售房产份额等方式。
• 假间接投资。
•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比如,台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2年1月30日《人民日报》
第一美女老板跑路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 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VS
社会舆论——一边倒
1. “金融垄断” 2. 律师圈曾私下流传银监会
关注此案 3. 地方行政干预或也是死刑
判决原因之一
薛蛮子:“人死不得复生。吴英罪 不当死。”
任志强:“若法无定律,岂可以死 试律?”
李开复:我投给了"罪不至死"这1 个选项。
金融垄断不打破,打击非法集资只是隔靴搔痒
•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上讲话指 出,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 和非法集资、地下钱 庄、非法证券等非法 金融活动。
相关名词
金融三乱 民间借贷
吴英案
金融三乱
• 所谓“金融三乱”是指单位或个人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
• 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后来经过下大力气 治理整顿,基本销声匿迹。然而,这几年又 死灰复燃。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 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 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集资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 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自愿、真实、公平
吴英案
• 2007年3月1Biblioteka Baidu日被依法逮 捕。
• 2009年12月,以集资诈 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 2012年1月18日,二审维 持原判。
•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 民法院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 2012年5月21日,浙高级 人民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集资
公司、企业、个人 或其他组织未经批 准,违反法律、法 规,通过不正当的 渠道,向社会公众 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的行为。
刑法
1. 集资诈骗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 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 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吴英
• 1981年5月20日出生 • 2006年,媒体曝光吴
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 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 润富豪榜第68位,女 富豪榜第6位。 • 其极为张扬的个性作风 引起了极大争议。
草根偶像的轰然倒下
判死,她生得平凡,死动天下——能惊动温总理引发金融改革温州 试水,是何等影响? 判生,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额度又如此巨大,这个不死,以后怎 么判?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
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
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 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要特征
•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 准
•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 社会稳定
• 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形式
• 假直接投资项目。
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 售房产份额等方式。
• 假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