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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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困境与出路

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困境与出路

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困境与出路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然而,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常常面临着各种困境。

本文将针对消费者权益维权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探讨可能的出路。

二、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商家通常了解产品的更多细节,并且会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产品有错误的认知。

这导致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

2.维权成本高昂一方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调查取证、与商家协商甚至诉讼等。

另一方面,维权的费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消费者常常需要支付律师费、鉴定费以及各种其他的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消费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3.法律支持不足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常常发现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十分困难。

司法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昂,加之维权成本高昂,导致许多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

三、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出路1.加强法律保护力度政府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同时,需要完善司法程序,提高维权的效率,降低维权的成本,以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媒体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和维权方法,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只有当消费者知晓自身权益并具备维权的能力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3.建立维权组织和平台政府可以倡导和支持建立维权组织和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帮助和支持。

这些组织和平台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协商、鉴定评估等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难题,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

4.加强行业自律除了政府的监管和保护,行业自律也是重要的一环。

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加强对自身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购买力不断增强,不断扩大的内需拉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但同时近年来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暴露了我国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热点以及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几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范围;集体诉讼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的缺陷和不足(一)消费者权利范围未有效划定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举证责任和费用难以界定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一是消费者要承担商品检测鉴定的费用,而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是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

这一情况的存在也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指导、维权代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消费者意识逐步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意识逐步增强,消费者更加注重自我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针对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足尽管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壮大,但还是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够大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基础薄弱,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由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成本,许多消费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难度和不公。

4、有效执行难度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维权、仲裁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些行业缺乏监管,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尤其需要针对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此外,应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设我国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利地位相对较弱,一些企业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地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损失。

因此,建立跨越性、细致化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并实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法律权威性和有力性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

2. 维权途径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如,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被侵犯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等。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1. 关于监管力度的不足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齐备,但仍然存在投诉渠道的滞后、处理复杂投诉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的强势地位,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很难推动企业方面进行整改。

2. 信用管理的不完善对于一些企业,现代社会的实名制并不能防止其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

许多企业采用在网上隐瞒信息、虚假宣传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却不受到任何惩罚。

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防范企业恶意欺骗消费者。

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起跨越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购买力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在消费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消费者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方面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3.公共监督力度亟需加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秩序,公共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需要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的方向1.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这包括建立更为高效的维权机制和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制约。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应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方面,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公共监督力度公共监督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自身权益,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权途径也更加多元化,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如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等,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

2.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监管力度不足1. 消费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和事后处罚,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措施。

此外,监管资源的不足也限制了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1.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不了解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例如,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注重查看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在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2.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也是一个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对策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对策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对策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情况。

本文将从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科技发展、卖家欺诈等方面,分析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并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维修等方面。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的保护也越来越严格,但是仍面临一些新问题。

首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地域差异。

在不同地区,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和落实程度有所不同,甚至有些地区存在配合度低和执法不力的情况。

因此,在推进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时,需要重视地域差异,并提高执法效果和监管效率。

其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需要更具针对性。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升级,针对性的保护更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例如,在商品质量方面,需注重加强对于环保、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护;在商贸流通方面,加强对于线上线下消费保护;在购买服务方面,更要加强对于家政、养老、二手车等领域的保护。

再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会更关注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在消费者保护中,要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压力,促进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交易公平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的新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了解不足。

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的信息来源有限,不全面,往往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了解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应增加对于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和售后跟踪服务,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维修时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和帮助,消费者才能够买得放心。

其次,卖家掌握的信息更为全面。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满意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不一,还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

因此,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各行各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其次,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消费者面临的维权难题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一大问题。

很多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设立消费者维权专门部门,提供给消费者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应当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商家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目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依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应当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减少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 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也不够充分。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最后,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和衔接性不足,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概要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概要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制度完善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完善消费者制度的新举措<<消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在前年有一次老百姓的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

实际上《消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

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建议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建议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建议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现状分析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然而,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缺乏具体细化的条款和操作细则,导致对于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明确和有力。

2.2 银行产品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在银行产品销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

银行在推销产品时常常强调收益和优势,但对于风险和费用却往往不够明确。

另消费者对于银行产品的了解不足,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受到误导。

2.3 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目前,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扰,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

投诉渠道单一,缺乏多样化的选择。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够明确和有力。

2.4 银行消费者教育工作亟待加强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的主动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和技能的了解不足,容易受到误导和欺骗。

银行消费者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3. 建议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大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力度,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立健全操作细则,提高对于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

3.2 提高银行产品信息透明度银行应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将风险和费用等相关信息清晰、准确地告知消费者。

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和技能的了解,增强其辨别产品真伪和风险的能力。

3.3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多样化的投诉渠道,并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doc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doc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热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状况,已经成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且还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

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

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

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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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消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呼唤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权利范围: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急需细化和扩展。

行政保护体制: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甚至相互推委;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维权途径: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达协议、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

在我国,仲裁程序复杂,收费不低,面且消费争议标的小的,有的仲裁机构不愿受理,由于这些原因,最后弄得消费者奉陪不起,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举证责任: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有的商品(手机)的检测部门又是生产销售部门,形成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局面;有的商品的指定检测部门又路途遥远,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途径【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和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扩张和细化。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了粗略的探讨。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从组建到一步步的改进作了简要介绍。

然后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的几点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以上分析,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及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发展不足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需进一步扩张和细化。

本文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概念的核心内容是消费者的权利,广义上的消费者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权利的有效实现是权益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自从1993年10月颁布的一部与百姓日常生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随着消费力的提升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而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提供参考建议。

一、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合同权等,并明确了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办法。

此后,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消费者组织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出现了一大批消费者组织,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宣传、调解纠纷、发起诉讼等方式,积极参与维权活动。

3.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维权面临新的挑战。

虚假广告、侵犯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此外,跨境电商的兴起也使得消费者维权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

二、消费者维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加强行业监管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监管是必要的举措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完善消费者教育体系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媒体和企业都应该共同努力,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资源。

3.推动跨界合作和国际交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界合作和国际交流尤为重要。

国家间可以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佳实践,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水平。

4.加强互联网和新技术的监管互联网和新技术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维权提供了新的机遇。

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规范网上购物和交易流程。

同时,应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5.提高违法成本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精选申报稿】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精选申报稿】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完善与建议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旳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旳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旳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旳行为也有种种不同旳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旳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旳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旳法律体系保护旳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旳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旳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旳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旳法律责任制度·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旳,它旳兴起是与世界性旳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旳,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旳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旳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旳一个重要标志·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旳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旳误区和条文上旳缺陷,加强这方面旳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旳事情·目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旳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旳现状 (1)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旳思考 (2)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意义 (4)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不足 (7)(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7)(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8)(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9)(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旳“拦路虎” (11)(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11)(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2)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旳几点建议 (12)(一)法律保护制度旳再完善、再发展 (12)(二)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旳权利范围 (13)(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4)(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救济途径15六、总结 (16)参考文献: (18)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完善改革开放旳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快速发展,我国旳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旳推动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旳成就·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不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加入WTO和网络经济旳兴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自己旳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新旳问题,呈现出一些新旳特点·本文试在剖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旳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一些建议,如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扩充消费者权利、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旳健康快速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旳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旳现状首先,所谓旳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旳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旳权利和利益旳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旳发展和收入水平旳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旳重视·这主要表现在: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旳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旳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旳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旳、非盈利旳、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旳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旳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旳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旳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旳发展和“3.15”宣传活动旳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旳思考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旳主体,给消费者下个比较准确旳定义,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采用“为了……需要”旳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旳自然人·这就产生了一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旳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旳人属不属于消费者旳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保护?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误区,“知假买假”者常因主观要件不符而得不到法律上旳承认和保护,从而忽视了对“制假售假”者旳打击力度,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旳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不利旳·如何定义消费者旳概念呢?我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来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制裁欺诈售假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立法本意;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伪劣横行,叫消费者防不胜防,让执法者力不从心,在这种严峻旳形势下,越来越多旳消费者强烈要求用“重典”来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消费者旳外延作扩大性解释是十分必要旳·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有旳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如下定义:“非以盈利为目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旳人”,这种定义虽然有了些进步,但仍会给不法经营者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旳口实·也有旳学者主张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下旳定义:“为了个人目旳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旳个体社会成员”,但这种定义又失之过宽,因为个人目旳有很多,从消费旳角度来讲,既有生活消费,也有生产消费,而为了生产消费旳目旳,其实是经营者对经营者旳合同关系,理应用《合同法》来规制,不应违反公平原则,对其中一方给予法律上旳特别保护·还有旳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出这样一个定义: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旳自然人,我赞成后面旳这一观点·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旳目旳,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旳旳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旳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旳困惑,如可以把商品房消费、医疗服务消费、交通旅游消费、金融保险服务消费等新兴领域中旳消费者也纳入该法旳保护范围中,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意义1、加入WTO后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旳距离又拉近了一步·经济全球化正逐步向我们走来·经济全球化旳特点是阻碍生产力要素在各国自由流通旳各种壁垒将逐步取消·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商品和服务将在各个国家之间加速流通,商品和服务旳种类、数量将大大增加,消费者旳选择权扩大了,这无疑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随着全球化旳进程,将面临新旳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者世界经济旳挑战·维护正常旳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将成为市场监管旳两大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修订与完善,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旳意义·2.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旳,它旳兴起是与世界性旳消费者权益保护紧密在一起旳,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旳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旳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旳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旳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旳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旳目旳之一是设制一定旳权利,保护部分特定旳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旳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旳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旳权利·1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旳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旳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旳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旳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旳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旳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旳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旳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旳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旳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旳权利·二是财产安全旳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旳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旳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旳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旳赔偿,既是对消费者旳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旳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旳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旳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旳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旳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旳高度重视,对其旳保护不仅是全社会旳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旳消化吸收结合我国旳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旳保障·3、市场经济旳发展要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旳发展对其完善提出了新旳课题·任何一部法律从制定、修改到完善直至废除,都有着深刻旳历史背景和发展规律·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旳演进历程,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旳专门立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旳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旳尖锐而出现旳,是与法律保护人权旳历史进程同步旳·由于现行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5年前颁布实施旳,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旳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实体法中,对该法适用范围旳界定模糊,以致产生了“知假买假”是否受该法保护旳疑问;没有规定“召回”制度,对存在潜在危险旳严重缺陷可能造成旳损害没有相应旳对策;有关间接损失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赔偿几乎没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没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旳做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现行旳消费纠纷解决方式耗时费力成本高,对普遍存在旳小额消费纠纷没有建立一个好旳投诉解决机制,等等·其二,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旳立法绝不局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相互配套旳法律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旳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应当接受该宗旨和原则旳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然而,现行旳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旳政府部门起草旳,其中就包含着不少违背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旳条款,如《电力法》、《邮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旳同时,抓紧清理和废除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旳法律文件,从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上构建完善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不足(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旳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旳地位,为实现双方旳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旳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旳立场上,对经营者旳活动进行一定旳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旳权利旳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旳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旳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旳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旳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旳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旳基本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旳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旳力量,维护自身旳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旳发展、营销方式旳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旳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旳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旳范围,其中非常突出旳是消费者旳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旳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旳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旳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旳范围已是必然之举·(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旳一项重要旳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旳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旳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旳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旳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旳,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旳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旳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旳,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旳,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旳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旳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旳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旳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旳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旳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旳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旳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旳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旳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旳明确规定·(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旳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旳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旳落实·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旳转轨时期,经营者旳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旳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旳途径·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旳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旳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旳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旳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旳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旳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旳靠山·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旳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旳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旳,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旳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旳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旳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旳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旳诉讼制度·烦琐旳诉讼程序和漫长旳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旳作用·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旳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旳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旳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旳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旳审判制度·(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旳“拦路虎”建立合理旳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旳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旳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旳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旳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旳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旳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旳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旳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旳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旳举证责任制度·(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确定赔偿主体旳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旳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旳行为发生后旳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旳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旳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旳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旳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当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旳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旳选择权·(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旳核心问题·消费者旳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旳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旳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旳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旳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旳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旳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旳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旳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旳作用·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旳几点建议。

消费者权益的现状与问题

消费者权益的现状与问题

消费者权益的现状与问题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角色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虚假广告和商家欺诈行为等。

1.3 消费者教育与权益意识的提升一方面,消费者教育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使其更加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进一步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问题2.1 信息不对称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商家通常掌握更多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容易受到误导或欺骗。

2.2 虚假广告和商家欺诈行为虚假广告和商家欺诈行为是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之一。

不少商家为了推销产品,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3 售后服务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有些商家存在态度不好、售后服务敷衍等现象,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第三部分: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3.1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虚假广告和商家欺诈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考虑制定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3.3 加强消费者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消费能力,使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加理性地作出消费决策。

行业发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应对措施

行业发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应对措施

行业发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应对措施一、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背景与挑战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沦为了市场游戏中的弱势方。

不合理的价格、虚假宣传、低劣商品质量等问题频频出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际损失和精神压力。

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行业发展中,依然存在着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

首先,在互联网时代,线上购物已经成为趋势,但是虚假商品信息、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其次,在新兴行业如共享经济、在线教育等领域,因缺乏明确监管规范,导致部分企业滥用用户数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再次,在传统行业如食品饮料、房地产等领域,依然存在价格不透明、欺诈销售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损害。

二、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与挑战1. 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消费者维权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从商品质量到服务质量,从销售环节到售后维权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缺乏明确的监管措施以及司法机构效率不高等问题,导致某些企业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逍遥法外。

2. 政府监管加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制、完善投诉渠道、加大市场执法力度等方式来提升对企业和商家的监管能力。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推动行业发展进程中对消费者权益更好地进行保障。

3.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和商家自身也应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准则、规范行为,制定自律标准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则应该打造良好的信誉度和品牌形象,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先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前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世界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域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接踵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在最先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集体代表和消费者集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

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

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取得大体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大体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趋增加,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增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愈来愈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以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接踵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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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宿州广播电视大学**: ***学号: ********* 专业: 法学****: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及法律,此外,分析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政策制度,法律条文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而来的是一些消费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

探讨了解现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途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帮助。

同时,发现我们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分析,一边加以改进。

方便更好的完善发展我国的市场积极秩序,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利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很大,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消费者。

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在当今市场经济日趋国际化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也在不断出现。

据统计,我国1998年消费者投诉为667016件,1999年为720410件,2001年为721161件,由上面数字不难看出,投诉总量呈上升趋势。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损、服务领域价格问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等。

加入WTO以后,进口商品和涉外服务投诉也呈上升趋势,这更加要求我们正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例如:权利范围问题,《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有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此外,这还直接影响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还有政策、责任的落实问题;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

本次我重点调查的是关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问题,在这一层面,我国现阶段的政策制度以及相关法律也有许多不足之处。

就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方面而言。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各级有关部门也积极地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然而,调查了解到,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

例如,维权所需的取证等等。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少消费者期待“讨说法”时遭遇“维权难有调查显示,约70%的消费者遇到权利侵犯会采取相应措施,其中,找店家商家理论所占的比重较大。

而,在这70%的维权消费者中,只有20%的消费者最后会选择项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上诉等手段。

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因此会选择默默忍受。

约有83.817%的受调者选择“算了,自认倒霉”,向消协求助”,占8.467% ;而向工商部门投诉,比例仅占到4.853%。

说明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维权手段,大多为忍受。

调查还发现消费者维权行动基本是单打独斗,很少出现群体维权。

而由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沉默的方式来消极对待自己被侵权的事实。

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在这点上,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宣传,包括对消费者享有各项权益的普及。

权利意识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实际上是对我们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都是非常必要的。

广大消费者面对消费侵权,要敢于维权,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调查中显示消费者没有对自身的侵权讨说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费时费力,损失不大,举证难。

此三者所占比例几乎均等。

而,90%的消费者会同时选择者3个选项。

这也说明了我市消费市场上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做的还不够,消费者维权道路较为漫长。

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目前消费者维权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是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其次,许多消费者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高。

第一,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好消费凭证的习惯,比如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维修卡、服务承诺卡等相关凭据。

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吃“哑巴亏”。

第二,消费者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几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一些消费者没有选择恰当的地方投诉,特别是在异地消费的消费者。

第四,有些消费者盲目投诉、无理取闹,结果既耗时又耗力。

第五,有些消费者对法律规定的向工商机关申诉的条件缺乏了解。

此外,国家已经对手机、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实行了“三包”制度,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积极利用,不要超过“三包”期限。

三、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我们的维权制度还需加强,还有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下面,就以上两点,提出些许个人意见:首先保护消费者,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理论及社会氛围。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此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改进。

加强消费者维权制度建设,全面系统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

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一是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诸多部门,其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保护消费者认识的加深,需要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我国已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应该从更广阔的视角制定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则。

我们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

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甚至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

网络调查显示,近3成受访者认为维权过程太繁琐,而4成人认为找媒体最有效。

对此,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邱宝昌认为,应当畅通维权途径,让消费维权更便捷。

案例分析: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通过携程网购买了两张11月18日从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购买金额共计40元。

携程网两张机票和保单送到,不过,保险期限只是18日当天,但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

按照梁玉祥的理解,根据保单标明的时间,从19号凌晨0点整到0:55分的这一段时间,已经不在保单的保险期限之内。

对于这个疑问,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客服人员表示,该保单对当次航班的全程进行保险,请梁玉祥放心。

随即,梁玉祥又致电平安财险,就保单期限的问题进行咨询。

平安的客服人员解释为,保单上的1天应该是指从18日凌晨 0:00至19日凌晨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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