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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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
犯 罪达 到 预 防 未然 的 犯 罪 的 目的 , 是应 当注 意 刑 罚 的 施加 应 当 以罪 但 责 或 应 受 谴 责性 为基 础 ,只 有 准 确 认 定 犯 罪 形 态 才 符 合 罪 行 相 当 原

控 制 下 交付 的概 念 界 定
“ 制 下交 付 ” “o t l ddl ey 在 我 国的 习 惯译 法 , 国台 控 即 cnr l ei r” oe v 我 湾地 区 翻译 为 “ 视 下运 送 转 移 ” 监 。这 一 方 法 往往 被应 用 于 毒 品 犯 罪 领 域 。 在 毒 品 犯罪 中 , 制 下 交 付 是 指 “ 毒 执 法 机 构 发现 非 法 或 可 控 禁
18 9 2年联合 国麻委会第七 次特别会议上被首次列为讨论对象 。 此后,
各 国在 实践 中不 断 探 索完 善 , 出积 极 的 建议 和 意 见 , 最 终于 1 8 提 并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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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被 联合国确认且认 同为一种能有效提高跨国跨地 区毒 品走私犯罪
侦破 效 率 和 效 益 的侦 查 方 法 , 正式 写 入 18 9 8年 联合 国《 止非 法 贩 运 禁
有学者指 出, 布控状态下犯罪构成既遂还 是未遂 , 关键在于看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真正完成其欲实施 的犯罪, 由于犯罪在警方的控
制之 下 , 时 可 以终 止 , 随 是根 本 没 有 可 能真 正 完 成 犯罪 行 为 , 只 能 认 故 定 其构 成 犯 罪 的 末 遂 形 态 。0
则, 才能使 刑事法律 与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系一致。
三 、 制 下 交 付 犯 罪 形 态 的 认 定 控 笔 者 认 为 , 控 状 态 下 犯 罪 形 态 的 认 定 , 当 根 据 犯 罪 是 否 可 能 布 应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仅从 规定 的实 质 内容 来 看 ,技 术 侦 查 中 ,有关 人 员 隐匿 身 份 的 侦 查 经验 ,由于其 秘密 性 和 高技 术 性 ,在 侦 查 中需 要 的投 入也 比其
查 ,控制 下交 付属 于 并 列 关 系 ,各 自独 立 ,即控 制 下 交 付 是 与 技 他 侦查 措施要 大 ,而且 监 控 毒 品流 转 有 一定 风 险 ,因此 对 于没 有 术侦 查相 并列 的 侦 查 措施 。因此 ,控 制 下 交 付 可 以 单 独 使用 ,也 必 要采 用这 种措 施 的案件一 般不 用 。 可与 技术 侦查 同时使 用 ,无论 是 单 独 使 用 还 是 与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同 综 上 ,虽 然 控制 下交 付 措 施 是 为 了查 清 犯 罪 ,但 可 能造 成 对 时使 用 ,都不 能说 控 制 下 交付 就 是 技 术 侦查 ,也 正 因 为 如此 ,在 人 权 的侵犯 ,我 们必 须 防止 其 被滥 用 ,明确 审 批权 ,严 格控 制 适 控制 下交 付 中需 要采 取技 术 侦 查 的 ,应 当遵 循 技 术 侦 查 的 程 序 规 用 条件 。 对 于审批权 的设 定 ,既要 遵循 便 于监 督 ,又要 保 证人 民 则 ,不能 仅 以一张概 括性 的控 制下交 付 的许 可令 实施技 术侦 查 。 2 .2 控制 下交 付的 界定 群 众 的合法权 益 。此 外 ,有 特 殊情 况 需 要 紧 急 实施 控 制 下交 付 的 案 件 ,可规定 由侦查 机 关 先行 实施 再 在 三 E l 内补 报 批准 ,在 报 批
关键 词 :毒 品犯 罪 ; 控制 下交付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9 3 1 毒 品控 制 下交付 的概 述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7 )0 2- 0 1 9 9- 0 1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作者:胡婷婷李丽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08期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使得这两种侦查手段容易混淆。

本文试图通过对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以及分析新刑诉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从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规范毒品犯罪的这两种侦查行为。

一、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者机会,引诱犯罪对象实施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一般被分为两类,一类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提供诱惑条件之前,已具有犯罪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其实施了本已有的犯罪故意的行为。

另一类称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无法抵抗侦查人员提供的这种刺激性的诱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该条款是新刑诉法的新增条款,主要规定隐匿身份秘密侦查行为,在该条中明确提出在隐匿身份秘密侦查时不得引诱他人犯罪。

本条“诱惑他人犯罪“应当指对方没有犯罪意图而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欲念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这是在实施秘密侦查中不允许的。

(二)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在我国,内地专家学者们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是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二款主要是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进行了规定,原文为:“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作者:张震天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控制下交付,是在毒品犯罪呈国际化和有组织化发展态势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

2012年新的刑诉法首次提出控制下交付,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以加强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范建设与立法完善为抓手,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其实战作用。

新形势下,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研究,对于健全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毒品犯罪;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9-03作者简介:张震天(1994-)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一、“控制下交付”措施概述(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毒品,一直是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大公害。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因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禁毒形势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其自身具有隐蔽性、极强的对抗性等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以及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其立案侦查工作通常从公安机关主动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

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手段狡猾多变,甚至往往具有很强的武装对抗性,许多毒犯都是亡命之徒。

这些都使得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坚持因时而动,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不断调整工作方针,扩展侦查措施。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对策有很多,诸如:1.公开查缉的方法,[1]即: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搜查,以期查获毒品。

2.深化情报收集调研工作,多渠道广泛收集毒品案件的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特情贴靠或者侦查人员秘密打入,开展内线侦查。

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

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

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内容提要】贩卖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

控制下交付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产生影响。

在控制下交付的案件中,应区别有害的控制下交付与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具体认定卖方和买方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不应一律认定为犯罪既遂。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贩卖毒品罪犯罪未遂控制下交付作为查办毒品犯罪的有力措施,在侦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下,贩卖毒品行为对于法益的侵害状态也与通常情况有所不同,进而对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产生影响。

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本身,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加之“控制下交付”这一外在的人为影响因素,贩卖毒品罪的停止形态认定就更为复杂、难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实体法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密切的互动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一、控制下交付与停止形态认定的争议(一)“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与分类在毒品犯罪、买卖假币、非法武器交易等所谓“无被害人犯罪”中,由于涉案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相互庇护且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因此,此类犯罪的发现和证据的收集都十分困难。

而且毒品犯罪呈现出跨国犯罪的形态,侦破难度极大。

通常,毒犯为了逃避打击,使用人货分离的运送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即便侦查人员查获毒品,也很难查清有关涉案人。

毒品交易行为越来越隐蔽,查获毒品犯罪的幕后主使、摧毁整个犯罪集团的难度越来越大。

仅仅发现并扣押毒品,并没有达到最终目的,只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将毒品(或替代物)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放行,才能最终抓获贩毒分子,全面收集证据指控犯罪。

伴随着20世纪60、70年代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激增,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作为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逐步发展起来,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都明确肯定了这一特殊侦查手段。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下的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是在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纳入法律,使得执法机关对“控制下交付”这一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在国内法层面变得有法可依,这就在充分发挥这一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效能,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 )系指在主管机关之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引申为: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一、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那么我国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刑事诉讼法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笔者将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方面,“ 88 禁毒公约”首次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做了定义,并对其条件等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为此项秘密侦查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至今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义。

(二)国内司法实践我国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广泛应用从实践层面标明了我国立法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例如,1988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了国际贩毒分子利用“锦鲤鱼”贩运海洛因案件,缴获海洛因4500 克,抓获境内外毒贩12 名。

2002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缅甸、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柚木藏毒企图贩往美国的“ 3.30 ”特大国际贩毒案件,缴获海洛因356.95 公斤,抓获境内外毒贩14 名。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简称CD)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广泛应用于打击毒品、枪支等犯罪活动中。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将犯罪分子所控制的毒品、枪支等物品从犯罪分子手中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以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进而打击犯罪分子的侦查方法。

然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1. 法律性质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属于侦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符合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采取下列侦查措施:(一)询问证人、被害人;(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勘验、检查;(四)扣押物证、书证;(五)鉴定;(六)侦查实验;(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八)搜查;(九)通缉;(十)辨认;(十一)控制下交付;(十二)其他侦查措施。

”三、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1)证明力控制下交付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在法庭审理中,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2)证据合法性控制下交付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侦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若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影响案件的审理。

(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控制下交付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隐私权等。

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侦查行为被撤销,影响案件的审理。

2. 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维权途径控制下交付有助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探析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探析

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探析【摘要】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侦查机关的控制下交付措施纳入法律体系中,为此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也日渐扩大化,其特殊性使得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实施不可替代。

立法对于此项措施的确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对于控制下交付进行完善。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程序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在国际实践中,首先被用作于侦破毒品犯罪。

通俗的来说,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掌控了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之后,并不是直接予以惩罚,而且通过放行、监视等方法,以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来破获整个毒品犯罪集团的活动,将其一网打尽。

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控制下交付的条款,对于我国毒品犯罪的侦查活动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立法现状在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控制下交付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都是通过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作为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明显制约了此项措施的实施。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制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一)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增加了一节内容:“技术侦查措施”,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了侦查机关进行特殊侦查的程序等问题。

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这一条款是控制下交付制度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可以有条件的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一规定在《警察法》及《国家安全法》中都有体现。

(二)我国签署的国际性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有《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 0 1 6年 1 2月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n a nP o l i c e Ac a d . 28 No . 6
第2 8卷
第 6 期
控 制 下 交付 在 毒 品犯 罪 案件 侦 查 中的应 用
因3 3 0吨 ,为全 球最 大 的鸦 片 和海 洛 因产地 ① ; 2 0 1 5年 前 三 季 度 ,我 国 查 获 “ 金 三 角 ” 地 区
“ 银 新 月 ”地 区主要 生产 可 卡 因 。毒 品犯 罪 集 海 洛 因 和 冰 毒 片 剂 占 全 国 总 量 的 9 3 . 8 %和
角 ”地 区 、 “ 金新 月 ”地 区 ,南美 洲 的 “ 银新 突 出 。制 毒 活 动 带 动 制 毒原 料 犯 罪 活 动 加 剧 ,
月 ”地 区和非 洲毒 品生产 地 。 “ 金 三 角 ”地 区 呈 现 出 由江 苏 、福 建 等 地 向江 西 、山 东 、河 主 要 生 产 海 洛 因 和 冰 毒 片 剂 ,随 着 市 场 的变 南 、广 东 、云南 、湖 南 等 地 不 断扩 散 的趋 势 。 化 ,冰 毒片 剂 的产量 远 远超 过海 洛 因 ; “ 金 新 广 东 、 四川 等 地 新 型 毒 品 制 造 问 题 发 展 恶 化 月 ”地 区 主要生 产鸦 片 和海 洛 因 , 以阿富汉 为 与 江 苏 、福 建 、江 西 等 地 制 毒 原 料 流 失 有 着 例 ,2 0 1 5年鸦 片 产 量 达 3 3 0 0吨 ,可 制成 海 洛 重 大 关 系 。 同时 ,传 统 毒 源 地 毒 品 加 速 入境 ,
团在 这些 地 区种植 毒 品原 植 物 ,采用 大工 厂 或
8 7. 9 % 。②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份权 、保 留隔离权 四个方面内容 。 ” 简而言之 ,隐私权既有公民个人想要隐匿而不愿让外 人知道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同时也有 自我控制和决定个人生活的权利 。 毒品犯罪侦查中 的控 制下交 付如 果是在 人 货分 离状 态下 ,仅仅监控 毒 品、毒 资的走 向 ,并不会涉 及到 侵犯
明。 、 前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 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 、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等 ;后 者适用 于涉 及给 付毒 品等违禁 品或 者财 物的犯 罪 活动 。如果忽 视这 部分 内容在形式逻辑上存在的错误 ,仅从规定的实质 内容上看,技术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属于并 列关系,互不隶属,不能单纯地将控制下交付视为一种技术侦查措施。事实上,从 “ 控制
措施 已得到国际社会缉毒组织 的认可 , 被列入诸多国际条约之 中, 并被广泛使用。 我国 2 0 1 2 年刑事诉讼法第 1 5 1条第 2款 规定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 物犯罪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在跨地区、跨国境毒品犯罪侦查中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
依据。 ’ 但 该措 施在 毒 品犯罪 侦查 实践 中暴露 出诸 多问题 ,亟待研 究解决 。
物权法第 4 条规定: “ 国家 、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侵犯 。 ”财 产权 与生 命权 、自由权 一样 ,属于 公 民基 本人权 范畴 。毒 品犯罪 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是对邮寄、携带中的毒品等违禁品或者毒资进行跟踪监控,无论是在人 货分离还是在人货一体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仅仅在暗中监控毒品、 毒资、 涉案人员的走 向,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秘密的侦查措施。

开展控制下交付有利于加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务合作;有助于查明涉案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来龙去脉,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实施程序以及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及建议几个方面来阐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标签:控制下交付;实施程序;问题;建议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这是广义上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其实施对象范围较大。

狭义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机构知情或控制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其实施对象仅包括贩毒人员,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1)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国外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

(2)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真伪,可分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3)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

(4)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和对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的特点(1)策略性。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策略性很强的侦查手段。

从整体上看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是基于“放长线钓大鱼”的,力求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策略思想,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欲擒故纵的策略样态进行的。

(2)协调性。

控制下交付由于涉及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要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同行动至关重要。

(3)合意性。

合意性即有关国家对某一具体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行动具有完全自愿的合作意向,这一特点是在国家一级实施控制下所具有的。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作者:袁联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首次肯定了控制下交付国内立法的合法性,但由于起步较晚,使用频率不高,人们对控制下交付的认识不够全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该侦查措施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的深入探析,多维度展示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的侦查措施。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表现形式作者简介:袁联飞,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训练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42-02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指出:“所谓控制下交付,就是在主管机关当局知晓情况,而且采取了相应检测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允许非法的或是可疑的货物运送出境,让货物被运送至一个国家或是多个国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侦查某项犯罪,并纠察出与之有关的犯罪人员。

”具体而言,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出有违禁品之后,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故意放行违禁品,然后通过放行后的违禁品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分子的总部,将有关犯罪人员一网打尽。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51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控制下交付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二、控制下交付的特征(一)隐密性这是控制下交付的一个主要特征,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的隐密性和侦查信息的保密性两个方面。

侦查手段的隐密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及其具体行为的隐蔽,控制下交付是公安机关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为了更好的实现搜集证据,放长线钓大鱼的目标,侦查人员在实施该措施的全程必须确保行为保密。

控制下交付在侦办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问题探析

控制下交付在侦办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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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泉 控制下交付在侦办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问题探析
都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① 理论界,我国学者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尽管不统一,但基本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侦查机
关的监控下,以警务协作为支撑,故意允许毒品或者毒品替代物在境内外贩运,从而搜集、固 定毒品犯罪证据,查明幕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日本理论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 对控制下交付给出的定义也基本相同。 ②
(二)控制下交付的制度发展简史 控 制 下 交 付 是 20 世 纪 初 期 , 在 毒 品 犯 罪 呈 国 际 化 、 有 组 织 化 发 展 背 景 下 应 运 而 生 的 新 型 侦查手段。 其发展和合法化与前文提到的三个国际公约的认可和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的相 关决议推动有关。 陈永生、蔡其颖两位学者将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措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 个 阶 段 ,即 20世 纪 初 期 的 美 国 兴 起 阶 段 、20世 纪60年 代 ~80 年 代 的 欧 洲 发 展 阶 段 和 20 世 纪 90 年 代至今的全球盛行阶段。 在我国,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上的运用很早,早期侦查办案中的“假买型诱惑侦查”手段,其 实质就是控制下交付。 对这种控制下交付的规范最初只是在地方政法机关内部进行。 福建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福 建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1995 年 12 月 25 日 联 合 发 布 的 《 关 于 审 理 毒 品 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侦破集团贩毒案件过程中可以采用“假买型诱惑侦 查”手段,并且对特情在其中的活动形式做出了规定。 云南省公安厅也在1995年制定了《侦查 预 备 贩 毒 案 件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假 买 型 诱 惑 侦 查 ”在 实 施 前 必 须 召 开 三 长 会 议 (公 安 局 长 、 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协调商讨有关侦查、起诉、审判中的问题。2001年湖南省公安厅颁布的《关 于 办 理 毒 品 案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中 第 一 次 使 用 了 控 制 下 交 付 这 一 术 语 。2008年12月 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在特 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犯意引诱型”和“非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 2010年6月 13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了以控制下交付措施 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151条第二款增加了控制下交付 的内容,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款)至此,控制下交付在 法律上具有了真正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和第264条的明确规 定,强化了控制下交付在刑事侦查中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可操作性。 (三)控制下交付的性质 控制下交付的实质是什么? 它和技术侦查措施、诱惑侦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目前我 国公安学界意见尚不统一。 笔者认为:首先,控制下交付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 作为与刑事技

“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

“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



控 制下 交付的界定 与兴起 背景
到非法贩运 、 交易 的武器 、 稀 动植 物 物 品 、 珍 仿造 货
( ) 制 下交付 的界 定 一 控
控制 下交付 , 是侦查人 员在发 现违禁 品后 , 为将 犯罪组 织或 团伙一 网打尽 , 执法 机 关 的监控 下将 在 违禁 品放行 , 此发 现 犯 罪组 织者 和 其他 犯 罪嫌 疑 借 人 的一 项 新 兴 的特 殊 侦查 手 段 。 日本 学 者 称 之 为 “ 跟踪 监视 ” 即 “ 安 当 局虽 然 知 道某 种 物 品是 违 , 治 禁 品 , 不 当场 没收 , 但 而是在侦 查机关 的监视下 允许 并追踪 其 流 通 , 确定 参 与 非 法 交 易 的人 ” 儿 。 以 ¨
第1 期
米镝 :控制下交付” “ 问题研 究
以抓获 犯罪组织 者 和其 他 犯 罪嫌 疑 人 , 破整 个 犯 侦
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有关违禁品
后 , 似违 禁 品的无害物 质进行 替换 , 替代 品投 用类 将 入继续 的流转 过程 中进行 监 控 , 如将 海 洛 因替 换 为 白面或 者其他 纯 度较 低 的毒 品。通 过 这种 替 换 , 继 续 流转 的物 品即使不 慎脱离 了侦查 机关或 侦查人员
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 ,在 “
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
可疑 货物运 出 、 通过 或运入 多 国领土 的一种做 法 , 其 目的在于 侦查 某 项 犯 罪 并 辨 认 参 与该 项 犯 罪 的人 员” 。这里 的“ 物 ” 货 不仅 仅 包 括 毒 品 , 可 以扩 展 还
币以及其他走私物品,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范 围 也 相应地 由毒 品犯罪 扩展 到 各 种非 法 交易 、 走私 的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毒品贩运链条,抓获吸贩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两者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但本质上却存在不同。

本文将主要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对这两种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厘清两者的不同,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毒品犯罪1.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概念解析1.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特点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措施。

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做法。

其定义为:在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毒品贩运线索或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下,按照毒品贩运者原定的贩运方向、路线、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接货人,使侦查部门得以控制毒品贩运的的完整过程,并以此将涉及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具有以下的特点:1.协作性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

因此,在实际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逬行侦查合作与联合行动,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报。

2.隐蔽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隐蔽性毋庸质疑,直接影响此次行动的成败、已査获毒品的稳妥与否和警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3.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很强,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路线等都可能随时变化。

这就要求侦査部门有能力随机应变,根据情势做出分析研判,及时做出调整,当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为了确保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达到控制下交付侦查的目的,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终止行动。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交 付手 段得 到进 一步 扩大 发展 的动 因还是 二 战后
国际贩 毒犯 罪活 动 的突增 ,为应对 这种 贩毒 活动 的 国际化 、跨 国式 的发展 态势 ,国际社会 开 始在

我 国毒 品犯 罪控 制下 交付 的立法 现状
目前 ,我 国有关 毒 品犯罪 控制 下交付 的法 律
收稿 日期 :20 0 0 9— 7—0 2
犯罪 组织化 程 度加剧 ,已成为新 世 纪 国际社会 日
依 据 主要包 括 三部分 。一 部分 是我 国政 府批 准 的 相 关 国 际条 约 和协议 ,为 国内开展 控制 下交 付提
供 了国 际 法 依 据 ;另 一 部 分 是 传 统 意 义 上 的法 律 ,即 由有 立法 权 的机关 制定 的并 经过 法定 程序 公 布 的法 律 ,这 一 部分 只 占了极小 的一 部分 ;第 三部 分 严 格 来 说 不 是 法 律 ,而 是 具 有 “ 形 隐
关 键 词 :毒 品 犯 罪 ;控 制 下 交 付 ;立 法 现 状 ;存 在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I 0 ) 1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6 5 ( 09)0 6 2- 0 7 20 - 5—4 3—0 4
进 入 二 十 一 世 纪 以来 ,毒 品 问 题 全 球 化 、
至今 尚未通过 法律对 控制下 交付做 出明确 的规 范 和定义 。实 践 中控 制 下 交 付 的开 展 多 以 “ 形 隐
法” 为主 ,具 体 包 括 《 安 机 关 禁毒 业 务 工 作 公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20 第 5期 N . 0 9 0 9年 O 5 20
Ju a o u nn P le Of e cdmy or l fY n a oi fcrA ae n c i 总第 7 6期 S m 6 u 7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刑诉法当中对于毒品的侦查手段有着专门的规定,可能大家在影视剧当中都有见到过我国公安部门卫为了捉拿贩毒制毒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

包括卧底或者是其他的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特殊方法,其中有一种叫控制下交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一、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将整个交易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事先计划,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该措施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二、毒品交易的侦查手段▲(一) 内线侦查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

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隐蔽力量贴靠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

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

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

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

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
详细描述
某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一名涉嫌组织卖淫的嫌疑人进行监控,掌握了其活动规律和团伙成员信息 ,最终成功打掉了一个组织卖淫团伙。
04
控制下交付措施的优缺点 及风险分析
优点分析
有效打击犯罪
控制下交付措施能够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犯罪,特别是针对毒品、 武器和人员走私等犯罪活动。
防止暴力冲突
通过控制下交付措施,可以避免因突袭或强行执法而引发的暴力 冲突,降低执法过程中的危险性。
可能侵犯公民权利
在控制下交付措施中,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 等人权进行侵犯,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措施时需要严 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
风险分析
行动失败风险
由于控制下交付措施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能,如果操作不当或计划不周,可能会导致行动失败或失去控制。
安全风险
在控制下交付措施中,可能会遇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或威胁,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执法人员和公众的安 全。
场所监控措施
场所布控
对涉案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进行布控,发现涉案人 员的行踪。
场所搜索
对涉案人员可能藏身的场所进行搜索,查找到涉案 人员及其藏匿的物品。
场所封锁
对涉案人员可能藏身的场所进行封锁,防止涉案人 员逃脱或藏匿物品被转移。
人员监控措施
人员跟踪
对涉案人员进行跟踪,发现其行踪和活动规律 。
人员盘查
案例二:利用金融监控措施成功打击洗钱犯罪
总结词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大数据监控和分析,发现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账户,成功打击洗 钱犯罪。
详细描述
某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大数据监控和分析,发现 了一些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账户,例如大额现金进出、频繁的资金转移等,进一步 调查后成功破获了一起洗钱案。

论控制下交付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论控制下交付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 监督下 , 允许 不法分子在跨 国境运 输的货 就 为采取控 制下交付 这 一国 际司法协 助奠定 下 良好的 基础 。控 物 中非法夹带或 隐匿的毒 品进 出 口岸, 过或运入 自己的 管辖区 制下 交付 具体来 说有 以下优 点: 通 域, 其流 转移交进行 全程 监控 中发现 其他涉案人 员, 地下 在对 掌握
有助 于“ 破案 留根 ”建立特 情 。 , 近年来 , 零星贩 毒案件高发 ,
参与下具 体实施 。
中往往会 因为案 件的地 域跨度 、管 辖等 问题阻碍 侦查人员对 国
贩毒活 动的集 团化 。表 现为一 些犯罪 分子 为长期从事 贩毒 际 、 国内贩毒路线 的掌握 , 导致 案件 侦破 陷入僵局或对 贩毒活动
贞 打击工 作产生 不利影 响, 在疏通 各执法部 门分工合作 活动纠集在一起 , 形成松 紧不一 的组织犯 罪。 别是在贩毒 暴利 开展 于防、 特
来越 多的随身携带武器 , 甚至 雇佣或组织 非法武装依托暴 力抗拒 在侦查活 动中侦查人 员所 面对 的对手亦 是非 常强大的, 能否摧毁 辑毒 , 甚至杀害 我缉毒人 员。 整个贩毒 集团 , 才应是 评价案件 是否 侦破最高标 准。 控制 下交付
贩 毒活动的智 能化 表现为在 科学技术 迅猛发展 的今天 , 贩 则 又为解 决这一 问题 提供 了 良好 的策略 , 其 内涵上看 , 从 控制 下 毒分子 虽然 没有放弃传 统 的犯 罪方式 , 在更 多的情况下 , 但 则利 交 付就是通过对贩 毒的活动 的追踪 , 贩毒活动各个环节 的结合 从 用现代化手 段实施贩毒 活动 已成 为趋势 。 特别 是在毒 品的贩运 、 点 入手 , 发现参 与毒 品犯罪 的集团成 员 , 彻底 查清 犯罪活动进而 贩 卖手法 以及藏毒 的手段 上表现 的更为突 出 。在不少场 合还涉 将整 个贩毒集 团一 网打尽 。 及现代 化工 、 物理 、 医学 、 电子等 高科技手段 。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引言1980年以来毒品这股污流在各个国家迅速蔓延,其发展势头也日益迅猛,逐渐发展为世界一大公害。

全球化发展,我国受国际毒品发展形势的影响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毒品暴利的驱使下,我国国内的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违法活动逐渐出现。

国内部分贩毒集团在国内生产毒品,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走私出境销往亚洲其他国家,同时国外传统毒源也加快了入境速度,东南亚地区成为了我国传统毒品的基本来源之一。

根据中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禁毒形势报告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报告显示,我国查获来自“金三角地区”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占全国总量的93.8%和87.9%。

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向跨区域、跨国家犯罪的转变,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成为了当前查获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有效措施。

控制下交付手段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侦破了许多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仍具有其局限性,控制下交付仍亟需完善。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控制下交付是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项特殊的比较隐秘的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应对跨地区、跨国际的走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国内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是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约》演变而来。

根据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禁毒执法人员或机构,在涉案地区或国家主管当局明了的前提及其监视下,暂时允许货品中的毒品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其替代品运出、通过或进入其管辖区域,让可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替代品继续流通,以期查明所有毒品犯罪事实,查获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

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主要由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判断与评定,制定相应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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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
作者:许琳
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
摘要:控制下交付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效的侦查手段,目的是为追求侦查效益最大化,其具有博弈的特性。

阐述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基本背景,说明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提出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

关键词:毒品侦查;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作为新型的侦查举措,因为其自身的优势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侦查方式。

当今,毒品犯罪日益增长,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毒品犯罪危害着社会安稳,如何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毒品侦查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当前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立法现状
(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
毒品,作为威胁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危害,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毒品问题开始对我国的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毒品问题引发起社会安全问题开始凸显,毒品犯罪活动开始活动猖獗,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危,禁毒形式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强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和明确的犯罪现场,立案侦查工作往往从侦查机关主动收集相关情报线索和群众举报开始,通常来讲,毒品犯罪分子大多反侦查能力较强,多为一些亡命之徒,并可能在实施犯罪过程时携带武器,种种因素导致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度极大,面临挑战也极大。

所以,根据上述现象,公安部门应当因时而动,尤其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发展变化以及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转变工作重心,调整侦查措施。

“控制下支付”,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尤其是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集团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的大趋势,与之相配套的是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型侦查举措,这些举措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取得巨大成效的。

相比较于传统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的措施主要优势有以下:其一,因为毒品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份子手段多变,通常使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公安机关使用公开查缉的方式进行侦查,往往只能查获货物或者抓到次要罪犯,如果实施控制下支付,则有可能将整个犯罪集团组织及犯罪成员归纳于侦查视野中,从而直接抓到幕后首脑,侦破案件。

其二,因为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难以侦破,取证困难的问题,如果实施控制下支付,就能使得毒品犯罪活动能够在侦查部门的监控下进行,能够争取到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毒品侦查工作变得更加方便,提高破案率[1]。

面对当前日益增长的毒品犯罪形势以及毒品犯罪分子拥有的反侦查手段,各国警方也都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怎样在本国的具体案件中运用“控制下支付”措施。

如今,加强“控制下交付”这项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侦查手段意义重大。

(二)我国法律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系统修改时,关于毒品侦查内容,关于法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

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制度有了一些明文规定。

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其原則性,譬如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能够根据情况采取相信的技术性侦查举措,具体的内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发现。

二、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
近年来,毒品犯罪现象日益猖獗,毒品跨国犯罪成为当前国际犯罪重要一环,如何打击这些毒品犯罪,成为各国合作的重要内容。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控制下交付这样的侦查缉毒举措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具体的影响如下:
(一)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突破全案
因为毒品犯罪非常复杂,其涉及面广泛,有跨国跨区之趋势,涉及人员非常之多,且通常由精细团体组成,具有一定专业性。

公安机关在破获案件时,需要对毒品携带者进行排查,如果此时进行抓捕,通常会被警觉性较高的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这样就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与此相反,如果通过当前所有犯罪线索来对整个犯罪活动进行监控,能够对其他犯罪分子的动态进行掌控,进而最终打击整个犯罪集团。

(二)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
控制下交付中,通过对个别已经掌控的犯罪分析来监控其他的犯罪活动,必然可以收集更多更全的犯罪证据,从而来支持诉讼。

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交易作为一种综合性犯罪,买卖双方都具有违法性,进而想要取得人证有一定难度,因此控制下交付能够让公安机关在交易的进行时获得证据,这是获得诉讼的最好渠道。

(三)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预防打击犯罪
通过控制下交付的布控,可获取到毒品犯罪团伙的犯罪规律及犯罪路线、犯罪手段等,公安机关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汇总,能够在对犯罪活动监控的同时,通过对其规律的掌握,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以便进一步对国家及公民人身安全保护,保护好社会安定和谐,做好毒品犯罪预防工作。

三、跨境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困境
(一)国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司法协助渠道不畅
跨境控制下交付实施在国内外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性,司法协助渠道不顺畅。

当前的控制下交付实施无法突破固有的法律规定模式,比如澳大利亚与日本等国家关于控制下交付就和我国有着不同,我国在保证毒品有效支付,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均采取的是以前的模式,较为滞后。

(二)跨境警务合作范围狭窄,施展空间弹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对于和国际警务合作愈发重视。

但是由于我国毒品侦查方面相比较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晚,很多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面临着很多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在跨境警务合作上依然存在着合作制度不规范,合作内容过于单调狭窄等现象,缺乏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

(三)信息收集研判能力较弱,缺乏风险评估机制
控制下交付需要面对的是跨国间的合作与交流,需要对各类型的信息与资源进行收集,分析,调研,所以对于情报收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的毒情收集队伍还是不够完善,在高密度情报收集与共享上依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对于毒品案件内情报分析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最终影响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成效[2]。

四、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
(一)细化控制下交付程序
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将控制下交付措施纳入了法律体系,但在法律适用中,仍缺少了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控制下交付程序,将法律条文明文细化,分条对应,规范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

(二)借鉴域外制度实施举措,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程序问题,可以对域外相关制度实施进行借鉴,譬如澳大利亚在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法律立案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澳大利亚在处理程序时,以交付授权书作为核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控制下交付是通过申请和授权证书来完成流程,我国可以对其充分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融合,完善法律体系[3]。

(三)密切跨境控制下交付国际警务合作
跨境下的控制下交付需要注重国际警务合作,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际警务情报,密切我国同其他国家的警务合作关系,深入交流,合作共赢,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四)加强跨境毒情监测工作
毒情监测是打击毒品案件犯罪的一种有效措施。

在当前实施跨境控制下交付过程中。

需要进一步强化毒情监测数据共享与资源传遞工作,为今后的后续打击贩毒工作奠定基础,实现全链条打击跨境毒品犯罪。

五、结语
本文主要对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开展系统研究,对其基本背景,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等进行系统阐述,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为该领域发展作一个铺垫,为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完善贡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杨艳霞.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2]刘红月.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
[3]马忠红.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3):21-22.
[4]莫关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
[5]赵昕劼.论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措施的必要性[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
[6]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1).
(作者单位: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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