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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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及完整的代理词(3篇)

法律案例及完整的代理词(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19年6月,李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即将开盘,于是前往售楼处咨询。

在销售人员介绍下,李某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住宅的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

2020年12月,李某收到被告的通知,称房屋交付日期将推迟至2021年9月30日。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人,现就李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违约的事实1. 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交付。

2.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体裂缝、防水层损坏、门窗安装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质量和使用。

3.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能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1. 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未能入住,导致其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2. 原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不得不继续租房居住,增加了其生活成本。

3. 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未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活,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

三、关于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原告李某因被告违约,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 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房屋装修费用:原告在原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因被告违约而未能装修房屋,现要求被告赔偿因装修产生的费用。

专利代理人挂证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人挂证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人挂证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影子代理人”小李的尴尬收场。

小李呢,是个有点小聪明但走了歪路的人。

他本来在一个小公司做着不温不火的工作,看到专利代理人挂证能轻松赚钱,就心动得不行。

他通过一些不太正规的渠道,联系上了一家号称急需挂证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这个事务所呢,为了凑够资质,也是病急乱投医。

小李啥都没干,就把自己的证挂了过去。

事务所对外宣称小李是他们的得力代理人,可实际上小李连这个事务所门朝哪儿开都不太清楚。

但是呢,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有一次,一个比较较真的客户,想要和负责自己案子的代理人深入沟通。

事务所没办法,硬着头皮让小李上。

小李接到电话的时候,心里就“咯噔”一下。

客户问的那些专业问题,他支支吾吾根本答不上来。

比如说客户问关于自己专利的新颖性检索是怎么做的,小李在电话这头就像个热锅上的蚂蚁,只能瞎编说“我们有专门的软件,自动就弄好了”。

客户一听就觉得不靠谱,直接投诉到了专利局。

专利局一查,发现这挂证的事儿猫腻可大了。

于是对事务所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取消了他们的一些代理资格。

小李呢,也被拉入了行业黑名单。

这下好了,本来想轻松赚点外快,结果把自己的前程都搭进去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案例二:贪心的老张和混乱的事务所。

老张是个经验比较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不过他被钱迷了眼。

他自己本来在一家大事务所工作,但是有个小事务所找到他,说给他一大笔钱,只要他把证挂在那儿。

老张想着,自己在大所的工作也不影响,还能多一笔收入,就答应了。

这个小事务所可不得了,到处挂证。

他们的业务管理也是一团糟。

有个申请人把专利申请交给他们,结果由于事务所挂证人员太多,实际干活的人又少,案子就被扔在一边,好久都没有动静。

申请人等不及了,打电话去催,事务所就敷衍说“正在办理呢”。

后来申请人发现自己的专利和别人已经公开的东西有冲突,要是早点审查就会发现这个问题,不至于浪费这么多时间。

申请人愤怒地调查,发现是挂证导致的人员混乱问题。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刘杨「案情摘要」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某与张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张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在运输途中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水果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涉外代理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涉外代理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法律事务日益增多,涉外代理业务在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律师在涉外代理领域的专业素养,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本次分享会特邀请了几位具有丰富涉外代理经验的律师,为大家分享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及处理经验。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分享1. 案例一:跨国公司并购纠纷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拟收购我国一家企业,但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就股权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产生纠纷。

我国律师作为代理方,成功协助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

处理经验: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了解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沟通协调能力,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案例二:海外投资纠纷案情简介:我国某企业赴海外投资,投资方与当地政府就土地使用、税收等问题产生纠纷。

我国律师作为代理方,协助客户成功维护了投资权益。

处理经验: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当地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同时,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协助客户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我国某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了一项国际贸易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

我国律师作为代理方,成功协助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

处理经验: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真分析了合同条款,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辩论技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判决。

4. 案例四: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我国某企业海外专利被侵权,我国律师作为代理方,协助客户成功维权。

处理经验: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针对侵权行为,提出了有力的维权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判决。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叫阳光城小区建设。

这个项目由一家挺有名的建筑公司承建,项目经理叫老王。

老王手下有个得力干将小李,负责项目里的很多材料采购和部分施工队伍的协调工作。

小李在这个项目里就相当于老王的左膀右臂,有着一定的职务权限。

二、案例经过。

1. 材料采购事件。

项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需要大量的钢材。

按照公司的规定,采购钢材这种事儿,小李作为负责材料采购的人员,是有一定的权限去和供应商洽谈的。

他找到一家钢材供应商老张,跟老张说:“张哥,我们阳光城项目现在急需钢材,你给我报个价吧。

”老张一看是阳光城项目的人,而且认识小李,知道他在项目里负责采购这一块。

于是就给小李报了个价,这个价格在市场合理范围内。

小李觉得价格合适,就跟老张说:“张哥,行嘞,就按这个价,你先给我们送一部分过来,后面根据工程进度再送。

”按照建设工程职务代理的规则,小李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做这个采购决策是有效的。

因为在建筑公司内部,大家都知道小李在这个项目里负责采购,他的这种行为就代表着建筑公司在这个项目上对于钢材采购事务的决策。

2. 施工队伍协调的乌龙。

有一天,施工现场来了一个新的小施工队。

这个施工队的队长老周,听别人说小李可以安排一些小工程的施工任务。

老周就找到小李,说:“李哥,我们这施工队刚到这附近,想在你们阳光城项目找点活儿干,你看能不能给安排一下?”小李呢,他当时确实有一定的权力去协调一些小工程任务。

但是他那天可能有点迷糊,没有仔细核实这个施工队的资质等情况。

就跟老周说:“行吧,那你们先去把那边的小花园的基础建设做一下吧。

”结果这个老周的施工队不太靠谱,施工技术不过关,把小花园的基础打得乱七八糟。

这时候,建筑公司上层知道了这个事儿,就很生气。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职务代理的问题了,小李虽然有协调施工任务的权力,但是他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三、案例结果。

1. 材料采购方面。

钢材供应商老张按照约定送来了钢材,建筑公司也顺利接收并且付款。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实践,其中一个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或组织(委托人)行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代理案例:
一、房地产代理
张先生想卖掉他的房子,但他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去做这件事。

因此,他委托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来代理销售。

这家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找到潜在买家,协商价格,处理法律文件等。

最后,该公司成功地以一个好价钱卖掉了张先生的房子。

张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了佣金。

二、诉讼代理
李女士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她决定起诉肇事司机。

然而,她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

因此,她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参加听证会,并在法庭上为她辩护。

最终,李女士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赔偿。

三、品牌代理
一家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想进入中国市场,但它对中国市场不熟悉。

因此,它选择了一家中国公司作为其品牌代理人。

这家中国公司负责在中国推广和销售该品牌的商品,处理与分销商和零售商的关系,以及执行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这家代理公司的努力,该品牌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四、国际贸易代理
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但它对美国市场不了解。

因此,它委托一家美国贸易代理公司来代表它在美国销售产品。

这家美国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美国买家协商价格,处理订单和支付,以及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的进口法规。

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制造商成功地打开了美国市场。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

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

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

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

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

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

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

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代理关系的确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确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委托代理。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的行使1. 乙公司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 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构成未履行代理职责。

(三)代理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寄售-典型案例

代理-寄售-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1995年5月3日,江苏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双方约定,甲委托乙代理进口电缆200吨,合同总价款为300万美元,乙收取进口代理费1%,甲应在代理协议签订后7天将货款的30%交付给乙,货物抵港后由甲自行报关,自行提货。

协议第5条规定,货到后发生规格、标准、质量、数量等异议,则由用户在30天内将有关数据、商检证书等详细书面资料交甲,由甲代理对外交涉或索赔。

代理协议签订后,甲按约履行了自身义务,乙据此与美国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之后,乙将该货物买卖合同交给甲,甲并未表示异议。

7月20日,货到目的港,乙将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全套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质量证书、装箱单、海运保险单)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单证不一致,按代理协议规定交给甲。

甲在接到单证后,以乙的名义委托一外轮代理公司报关。

海关经查验后发现,进口货物为废铁,非合同货物,不予放行。

对此,甲、乙经协商后同意由乙向海关提交将电缆改为废钢铁的书面材料,乙加盖了公章。

同日,乙以外商失踪,为减少甲损失为由,同意将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全额退给甲。

海关在接到有关证明文件后,由于乙无法提供有关废钢铁的装箱单和发票,仍不予放行。

之后,乙要求甲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索赔委托书和商检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以便其代理对外索赔,甲则以自己不是货物所有权人,且由于乙退回代理费等费用而致代理协议终止为由,拒绝提供资料。

由于乙缺乏相关材料,无法进行索赔。

10月5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已同意终止代理合同为由,请求确认终止代理协议的履行,乙应还货款90万美元,承担由此给甲带来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代理协议合法生效后,由于外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甲无法提货,乙因疏于审查而被外商欺诈,导致进口合同不履行,其过错在乙。

乙关于提交单证即为完全履行代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乙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无权委托甲进行索赔且乙主动退回了代理费等费用,双方实际解除了原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只能由乙自行向外商索赔。

招标代理公司典型案例(3篇)

招标代理公司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一项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该项目为某市城市快速路建设,全长约20公里,总投资约30亿元。

项目招标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等全部工程内容。

招标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为项目提供全程招标代理服务。

二、招标代理公司概况1. 公司简介招标代理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

公司拥有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具备甲级招标代理资质,服务领域涵盖工程、货物、服务等多个领域。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2. 团队成员招标代理公司团队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招标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团队成员均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招标代理工作流程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编制了详细、规范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

3. 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投标人报名,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

4. 开标、评标及定标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

开标现场,招标代理公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唱标、读标等工作。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协助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标代理工作亮点1. 严谨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制了详细、规范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全面,条款明确,为招标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专利代理案例:
1. 新药专利申请案例:
一家制药公司发现了一种新的药物化合物,该化合物具有很高的疗效。

他们决定申请专利来保护这个发现。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提供了该化合物的详细描述、制备方法、疗效数据等,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专利代理人根据这些信息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给了专利局。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后,他们获得了一项专利,保护了他们的发现。

2. 技术转让专利案例:
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新的技术,但他们并没有能力或资源来利用这项技术。

他们决定将这项技术转让给其他公司,并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来增加技术的价值。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寻找潜在买家时将专利申请文件与技术进行推广。

最终,他们找到了一家感兴趣的公司,并与其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将专利和相关的技术成功转让。

3. 专利诉讼案例:
一家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侵犯他们的专利。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调查这种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专利代理人代表他们提起了专利诉讼,并在法庭上辩护以证明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对方的侵权行为。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查,法庭最终判决对方公司违反了他们的专利,并命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这些案例只是代表了专利代理典型案例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专利代理案例。

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挑战和解决方法,需要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来应对。

委托代理的案例

委托代理的案例

委托代理的案例【篇一:委托代理的案例】1234最近更新:2016-03-1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请律师代书需要看当时你给对方二十万是否有针对二十万钱款的有关处理方法?如十万是借给他的,十万是买基金.是真实案例还是你编造的问题?可以提异议【篇二:委托代理的案例】目录第一部分典型案例1.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1)问题提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否必然无效?2.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3)问题提示:客户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期货代理合同,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时,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是否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3.王殿江诉司国显受委托为其放牛虽约定牛被顶伤自担损失仍要求赔偿其牛被顶伤的损失案 (9)问题提示:一方受委托为另一方放牧动物,并约定顶伤损失由受托人承担,该免责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委托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中行濮阳市老城支行诉濮阳县电信局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案 (16)问题提示:电信局委托银行代收电话费,银行先行垫付了未交费,银行有无代位追偿权?电信局有无协助银行向用户追偿的义务?5.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 (26)问题提示: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委托贷款,但其能否接受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6.香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偿付易货贸易委托代理垫付款欠款案 (36)问题提示: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委托人已按双方协商与第三方进行了易货贸易并垫付欠款,只是受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易货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此类问题如何认定各个涉案合同的效力?7.谭志弘以原告在已终结的前案中的委托书复印件为据再次以原告名义起诉无权代理诉讼案 (43)问题提示:实体法上的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人是否当然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而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8.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 (49)问题提示:一方出资,另一方出面购买股票并将股权证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这种不i 明确的代理关系应如何认定? l9.锦州市科协科技开发部诉绥中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订委托转让协议后就同一标的物又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案 (52)问题提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受其主管企业的委托授权代其处分该企业的财产,在不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经该国家机关努力所达到的超出额,可否归该机关所有?10.陈国平诉周金娥给付虽签名但反悔的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案 (60)问题提示:双方虽未达成委托代理协议,但一方认可了另一方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有益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能否看成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事后追认?11.刘锦文诉刘火星从其受托人处强买所购彩票行为无效案 (66)问题提示:彩票在购买人购得后是否仍为种类物?第三方以此为由要求受托人辞去委托将彩票转卖给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被转卖彩票的孳息应归谁所有?12.杨莉诉罗桂芳受托照看其女未尽责任致其女伤亡赔偿案 (73)问题提示:在照管小孩的委托管理关系中,受托人过错导致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方虽与该损害无因果关系,都存在受益问题,第三方为何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3.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委托拆迁纠纷上诉案 (78)问题提示:委托拆迁合同中,受托方逾期完成拆迁时,委托人可否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因此拖延付款并提起诉讼,滞纳金的起止日期该如何计算?14.吴显芳等诉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等委托合同案 (88)问题提示: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赔偿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城站分公司诉忻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结算货款损失案 (96)问题提示: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形?恶意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16.广东省深圳市阳光律师事务所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案 (103)问题提示: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收取代理费以双方约定达到特定的某种结果为条件,此类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效力?17.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中信深圳公司外贸代理合同案 (113)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变更是否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未变更部分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18.福建省长乐市中水华农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梅宇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远洋渔船代理合同案 (122)问题提示:在因代理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中,受托人通过第三方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他在该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19.云南省宣威市建筑建材公司诉云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案 (131)问题提示:法人与律所就某案签订“非诉讼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因对律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又另行委托他所律师对该案提起诉讼,可否视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已支付的律师费应否退还?20.上海宏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案 (135)问题提示:法律所禁止的双方代理的情形仅指在诉讼活动中还是同样适用于非诉讼活动?21.杜金兴诉临朐恒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案 (142)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企业与其雇佣的业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22.高培芝诉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147)问题提示: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还未实际付款时委托人让拍卖人按成交价支付价款的要求是否合理?23.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合同案 (154)问题提示:对于国际托收中的委托合同纠纷,应适用委托人指定代收行还是托收行自行选择代收行规则?托收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和经济损失该如何确定?24.陈光连诉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案 (164)问题提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有何具体区别?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代理费应如何处理?25.上海东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裕商务广告公司广告合同广告费案 (168)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广告委托代理关系与广告包销关系?26.湖南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176)问题提示:广告代理商为委托人代垫广告费用,委托方以广告效果不佳为由拒付受托方代垫的广告费,并要求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否支持该请求?27.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等与香港融系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 (184)问题提示:商品房预售中,委托出租现象较为常见,商品房预售与委托出租这两种合同关系既独立又相关联,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28.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91)问题提示:代理人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以不作为方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9.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210)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方可否因设计变更延期交付而免除违约责任?第二部分适用法律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21)(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31)(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233)(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234)(2001年12月29日)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235)(1993年3月8日)贷款通则 (236)(1996年6月1日)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251)(1990年3月22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52)(2032年6月5日)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62)(1999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83)(2002年3月27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85)(2001年11月16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297)(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298)(1992年1月22日)请示答复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299)【篇三:委托代理的案例】权限: 自定义头衔, 签名中使用图片, 隐身道具: 彩虹炫, 涂鸦板, 雷达卡, 热点灯, 金钱卡, 显身卡, 匿名卡, 抢沙发下一级可获得权限: 设置帖子权限。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1.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由于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判决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根据法院判决,协助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

2. 王某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需要照顾年迈的父母,在无法亲自照料的情况下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医疗事务,同时也负责协助处理父母的财产事务。

3. 杨某在工作期间需要照顾患有疾病的子女,无法亲自照料,于是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事务,确保子女的生活照料得到妥善安排。

4. 陈某与马某因财产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协助双方进行财产调查、协商分割等工作,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

5. 李某因疾病住院期间委托家事代理人代理他的财产事务。

家事代理人负责代为处理李某的财产问题,例如管理资金、支付账单、处理投资事务等。

这些案例都是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家事代理人的代理工作,能够实现双方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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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

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

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

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

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

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

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

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

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

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

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empirenews.page--]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分析」本案是一起因代理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代理的一些基本知识。

《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代理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代理人,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帮助被代理人的人;三是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

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有如下特点:(1)代理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

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代理,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

2.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案情摘要」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

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

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

”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

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

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

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分析」本案涉及到代理中关于法定代理的问题。

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代理人的代理。

法律设置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凌不但要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empirenews.page--] 3.刘力、刘巍代理刘虹诉讼纠纷案「案情摘要」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

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

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

因刘虹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代理刘虹参加诉讼。

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刘虹的代理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代理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指定代理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三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呃逆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力、刘巍都上刘虹的监护范围内的近亲属,二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指定,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即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王立生代理行为无效案「案情摘要」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

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empirenews.page--] P>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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