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

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浙委办〔2010〕141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

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扶持。按照“全面惠

及、打造精品,注重保护、彰显特色,长效运行、连线成片”的工作要求,以建设“四美、三宜、两园”美丽乡村作为基本导向,完善村庄功能布局与建设规划,夯实农村环境基础,推动农

村人口集聚,彰显农村特色魅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健全

农村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推

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要建

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

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要加大整合投入力度,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机

结合,形成建设合力。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根据

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彰显干净质朴和乡土特色的要求,项目分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三类。

第五条县域村庄布局规划保留的待整治村,要开展村

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等五大基础项目,确保建设进度、工程质量

和村庄覆盖面、群众受益面四到位。具体建设标准执行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10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

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浙农办〔2009〕1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

和民俗风情村落等。根据省农办、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42号)明确的登记要求,经省市县各级登记审核确定的历史文化村落,重

点实施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搬迁安置区基本

公建设施建设等三大项目。

第七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根据《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

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确定的今后五年工作任务,分别建立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截

至2014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一般村数据库。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数据库与

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F_GIS)对接,并纳入财政

支农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

划管理。年度计划分为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历

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计划、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

用一般村年度计划三类。

第九条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

落保有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建设工作绩效,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

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次年的待整治村年度建设任务、历史文

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年度建设任务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

利用一般村年度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推荐,经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三类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在省补助资金拨付时一并下达。

第十条各地申报的待整治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优先安排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肠道传染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村庄:

1.必须是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明确保留的行政村,规划已明确需搬、撤、迁、并的不得上报;

2.必须是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库中的村庄,且不得与已经整治过的村庄重复;

3.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整治建设积极性高,村级集

体经济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历史文化村落的古建筑数量规模、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保护保全的轻重缓急等,申报、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重点村、一般村。

申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

通知》(浙农办〔2012〕42号)规定的登记要求,在各县(市、区)已上报的历史文化村落普查成果中筛选;

2.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古塔、古寺庙等数量多、建筑体量大,布局集中成片,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

价值和保护利用价值;

3.与村落物质遗存相呼应的风土民俗等丰富,历史悠久、

特色鲜明、保存完整、传承较好;

4.村落整体上保存着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保护利用的任务十分紧迫,根据有关政策法律,采用

规范的技术和工程手段,能够抢救和修复的;

6.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

府高度重视;

7.主要在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重点设区市和集中县中筛选;

8.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

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

9.科学发展古村落文化休闲旅游的潜力较大,在保护的

基础上,可以进行适度旅游开发,能够实现“保护促利用、利

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推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