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的选择性执法_以刑事执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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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执法中的法治思维

论公安民警执法中的法治思维

论公安民警执法中的法治思维引言公安民警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重要一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需要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合法的执法行为。

本文将探讨公安民警执法中的法治思维,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践方法。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1.1 定义法治思维是指在处理问题和决策时,遵循和坚持以宪法和其他上位法为基础的原则、规则和程序,依照合理的逻辑推理进行判断与决策的思维方式。

在公安民警执法中,运用法治思维意味着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确保执法活动合乎规范。

1.2 特点•法律意识:具备较高的宪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公正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原则。

•严谨细致: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确保证据充分、合法。

•程序规范: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等环节。

•服务意识:充分尊重人权,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在执法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二、公安民警执法中的法治思维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民警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能够使执法行为更加客观公正,减少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从而增强社会对执法工作的信任。

2.2 保护人民安全公安民警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安全。

运用法治思维能够确保执法行为合乎规范,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2.3 构建良好的执法形象运用法治思维有助于公安民警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能够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三、公安民警执法中运用法治思维的实践方法3.1 加强法律学习公安民警需要不断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各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和依据。

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学习资料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3.2 严格遵循规范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民警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立案、侦查等工作。

美国警察不当行为的概念及防控

美国警察不当行为的概念及防控

美国警察不当行为的概念及防控作者: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9年第09期文/曹帅美国警察为完成其职责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同时也为其违法和不当行为提供了机会,尤其是当这些权力缺乏监督时。

警察不当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执法公信力降低、社会群体性事件爆发、警民关系破裂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降低了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处理这些问题还会浪费司法资源。

尽管美国执法监督部门采取了相应处置对策,但美国各州之间法律不同,加之受警局文化的影响以及警察工会的“庇护”,使警察不当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一、警察不当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迪恩(Dean)将警察不当行为定义为警察违反部门规章和民事行为规范准则的行为。

蒂姆(Tim)将警察不当行为理解为警务人员在职务上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警察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无辜人员受到惩罚,一些不当行为还涉及歧视和非法种族隔离。

为了控制警察不当行为,民间机构没有仅仅停留在监督审查的层面,而是直接参与调查。

通常情况下,警察不当行为分为虚假供述、错误逮捕、伪造证据、非法拘禁、恫吓、威胁、警察暴力、警察腐败、政治镇压、种族歧视、性虐待、滥用监视权、恶意起诉、过度使用武力、对其他警察的不当行为不干预、非工作时间的不当行为,等等。

学术界对警察不当行为的分类各不相同。

迪恩在《警察越轨行为管理的概念框架》中将警察不当行为分为警察腐败、权力滥用、回扣、盗窃、保护非法活动、暗中破坏犯罪调查、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篡改犯罪证据等。

庞奇(Punch)建议将极端暴力、操作证据、性侵、种族主义、毒品交易纳入到警察不当行为当中。

希纳尔(Shinar)将拷打犯罪嫌疑人、腐败、不按程序执法和首次报案不登记列入警察不当行为。

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要求警察在受害人第一次报案时必须做好登记,并且要求受害人在登记后予以签字确认,他们认为受害人第一次报案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托马斯(Thomas)将警察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做了全面梳理后,分为从接受一杯咖啡的小恩小惠到选择性执法、小额受贿、超速、吸食大麻、破坏证据、重大贿赂、财产犯罪、转卖没收的毒品、暴力犯罪等。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课题组负责人:章鑫彪成员:吴晨达沈丽娜2008年7月1日上午,发生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的袭警案件,造成6名民警牺牲和4名民警受伤的特大恶性事故,举国震惊。

而究其原因,是由公安民警执法引发的。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

作为监狱工作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公安民警一样,都是执法者,都面临着特殊职业的挑战和考验,其中之一便是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民警面对的执法风险有日益增加的趋势。

客观审视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避免类似闸北案件的发生,是一个现实和紧迫的话题。

本文试就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内涵和种类: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使民警招致严重后果的危险。

在监管改造实践中,这种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1、暴力袭警。

部分罪犯因仇视社会和犯罪心理较强,为了达到脱逃的目的或对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不满,伺机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武力袭击警察,给民警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如福建省龙岩监狱罪犯林培清和何锦龙,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雄平,致陈重伤。

湖南省郴州监狱罪犯邓勇根趁监狱民警朱红兵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红兵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

2、行为对抗。

有些罪犯因犯错误被处理或对处理结果耿耿于怀,总是想找机会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进行阻挠和破坏。

如我监罪犯田启峰,离开自己的劳动岗位,窜到玩具装配线上与他犯聊天,经值班民警数次劝阻无效。

当民警欲强制其回自己劳动岗位时,田犯突然恼羞成怒,挥拳击打民警。

省长湖监狱罪犯司徒安国,在改造期间曾多次因违规被严管和隔离审查。

在小组月正常调动时,该犯拒不执行命令,认为民警故意在整他,当面顶撞民警,并说出“我就是不搬,有种就搞死我,搞不死我要你们好看”等话。

从选择性司法谈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从选择性司法谈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作者 简介 : 汪燕 (95 )女 , 北民族 学 院法律 系讲 师 , 汉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 17一 , 变通权的部分区域之外应 当是统一的 那么 , 从这个
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 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 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p 学者认为 , 。唷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 对公众 的信用和公众对 司法的信任 ,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 关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的因素( 包括正 当的程序、 公正的结 果、 适格的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因素 ) 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 , 在
关键词 : 选择 性 司法; 司法公 信力 ; 建设
中图分 类号 : 0 2 DF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3 8 7 (0 9 1一 19 0 10 - 47 2 0 )2 O 5 — 4


引 言 : 两个 案例说起 【 从 1 1
概括 , 抽象出它们 的共 同特征而形成 的权威性范畴。” ㈣概 圆 念可 以高度抽象某些具有共 同特征的法律现象 , 为进一步研 究或者共同探讨 提供 同一话语基础。 了讨论司法过程 中的 为
司法机关是否还值得信赖? 社会公众的普遍迷惑如果得不到 有效 的疏解 , 势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以, 所 本文拟从选 择性 司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公信力 的建设 。
二、 选择 性司法 的概 念 、 特征
( ) 念。 一 概
法律发展是社会政治 、 经济和文化发展 的必然要求。法 律本身的立 、 、 改 废活 动使 得不同历史时期对同一法律行 为 的规定可能不同。从这个 意义上说 , 司法结果不一致是合法
以涉嫌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 5名责 任人
批 准 逮捕 。

浅谈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以加强执法管理为视角

浅谈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以加强执法管理为视角

2011年7月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Jul.,2011第4期Jo ur na l o f BeijingNO.4People’s P olice College【法学与法律适用l浅谈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以加强执法管理为视角刘文鹏(福州市公安局,福州350001)摘要: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既是公安基层执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的具体表现。

作为现阶段公安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执法现象,其正负两方面价值都有可能进一步衍生。

对此,基本思路应该是采取理性的监督措施与改革执法管理机制来“合理控制”选择性执法,一方面减少民警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选择,另一方面增加民警选择性执法的合法合理内容,以实现“选择性执法”向“最优化执法”的转变。

关键词:派出所;选择性执法;执法管理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127(2011)04-0018-04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是公安基层执法中,流传一种说法:“将五个手指并排一个巴掌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一是指基层派出所针对打出去的力度,远不如紧握成一个拳头强。

”尤不同的管辖客体,区别对待,导致执法不公的现其是在我国针对某类案件实施“阶段性严打”的象时有发生;二是指基层派出所根据客观情势变过程中,实际上都必然存在警力资源的集中运用化,试图在执法上做出主动调整,以求获得灵活问题。

对某一类高发案件予以重视和着重打击的性与实效性。

正因为选择性执法在以较小的执法同时,其余类别案件的警力资源投入就会相应减资源推动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少。

这就容易导致某种客观现象:即某一部分法缺陷,与现阶段的法治目标存在着一定的融合与律在一段时间内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甚至是严冲突,所以其包括了褒贬各异的两层含义,这正格贯彻执行,而别的法律不得不暂缓执行或未得是当前基层公安执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到有效执行。

结合近几年来,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盾的具体表现。

杜绝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

杜绝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

杜绝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作者:张杰英来源:《人民论坛》2018年第29期【摘要】执法主体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关系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乎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更关乎行政法治建设全局。

因此,杜绝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就应完善立法规制,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加强司法审查力度。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 “行为选择” 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决策的作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由执法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行使,不能超越法治的界限,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然而,近年来个别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行为,造成了执法的不公现象。

可以说,“选择性执法”行为背离了法治思维,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何谓“选择性执法”?举例明晰:原告为某有限公司,被告为区城管局和区政府。

原告门口放置了两个石狮子,而位于其对面的一家公司以石狮子破坏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环境为由,要求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处罚。

区城管局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原告五日内清除门口的石狮子,原告不服向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城管局作出的决定。

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同样在一条街道的几家银行门口也放置着石狮子,放置时间比原告的早,石狮子的体积也比原告的大,而被告区城管局只要求原告清除石狮子,不要求银行清除石狮子,这就属于“选择性执法”。

现实中“选择性执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行为选择”:一种是合理“行为选择”下的“选择性执法”,另一种是不合理“行为选择”下的“选择性执法”。

合理“行为选择”下的“选择性执法”可以保证个案的公正,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的可信度。

比如,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地域范围内,执法者选择集中执法力量在该地域进行集中性执法,相对减少了其他地区的执法资源配置,这是“行为选择”中的地域“选择性执法”。

所以,合理“行为选择”下的“选择性执法”具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

公安民警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执法精选

公安民警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执法精选

公安民警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执法精选公安民警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格格不入,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严重影响着整个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以及警民鱼水关系。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及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因此,要保证公正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关键正确的行动离不开正确认识的指导,公正执法也是如此。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意识,以正确的公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邻里关系和刑事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20年6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2. 犯罪过程:事发当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向李某某刺去。

李某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腹部,导致重伤二级。

3. 犯罪后果: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手术治疗,虽然保住了生命,但身体留下了严重残疾。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某重伤二级,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影响张某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危害:本案反映出邻里纠纷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邻里关系的和谐,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

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

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5年第5期长期以来,由于实际收入与罚没款项挂钩,部分执法机关出现了“趋利性执法”情况。

近年来“收支两条线”后,这种情况有了相当程度的好转。

近日,华中科大副教授吕德文到中部某县调研发现,改革后,个别执法机关还未改变“趋利执法”的思维和做法。

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彻底消除这种现象,更有力地保障公安机关运转,值得思考。

文_吕德文在中部某贫困县公安局调研期间,让我感受颇深的是“趋利执法”问题。

我们访谈了大部分中层干部,包括各个大队、城区派出所、内设机构负责人,都提及各自摊子的经济压力。

如今,财政政策已发生了重大变革,执行“阳光津补贴”政策和“收支脱钩”政策,公安局的“人头经费”是得到保障的。

但该县公安局仍沿用执法“创收”的旧办法。

未完全消除的“趋利执法”财政政策改革以前,该县对公安局基本实行财政包干,即公安局在财政上自收自支。

具体办法是,每年要求公安局上缴800万,完成800万按85%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超过800万的部分按95%的比例返回。

而2014 年改革后,收支两条线,财政局保障公安局每年800 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

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 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

财政保障与罚没款项“脱钩”之举,有利于加强公安基础建设,使公安队伍能全身心投入平安建设中。

不过,该县公安局“趋利执法”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

一些人仍沿用过去思维。

在他们看来,这些年公安局每年上缴财政1000 万左右,公安局获得的财政支持差不多维持在850 万-900 万之间。

如今,公安局如果要过好日子,得上缴1000 万以上的罚没收入。

否则,干警加班费之类就无法保障。

因此,公安局仍在积极“创收”。

就在此时,县公安局也趁机进行了内部财政政策调整。

改革前,局机关和各派出所、各大队之间执行的也是包干政策,各基层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论文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本位;权利本位;职责本位论文摘要: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

同时,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把职责本位作为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从而使警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一、警察权的界说警察行政执法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

警察执法的外在表现即警察权的运行。

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国外警察学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或称固有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又属于一般的统治权和管理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实现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1(P75)。

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

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性质。

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性。

任何权力在产生初期,总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它要求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这就是权力的社会性。

但社会性权力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行使,只能由一小部分人代表公众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

其矛盾性在警察内部即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社会性与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警察的对立统一。

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它的掌握者(警察)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与掌权者个人(警察)及其所在集团(警察机构)的利益相联系的,权力的个人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视作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产生“私”。

警务策论范文

警务策论范文

警务策论范文在和平年代,一些人不懂得如何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就需要警察站出来进行管理、惩罚那些破坏者。

然而,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还存在着许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现象。

比如,打架斗殴屡禁不止;街头抢劫时有发生;随意乱扔垃圾、吐痰等小毛病也常见诸报端。

因此,为了维护好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环境,创建和谐社会,作为公安机关必须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把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同时,从思想上、业务能力上全面提高每个干警的素质,使他们熟练掌握并自觉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让广大群众信服,这样才能更好的去管理,制裁犯罪分子。

“四五”普法以来,国家始终将学习宪法摆在重要位置,但是仍旧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藐视宪法权威。

不但无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甚至认为法律只约束政府官员,对于老百姓而言,无论你官职多高,身份多显赫,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他们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却是法律程序之外,最起码可以遏制犯罪的手段。

殊不知他们的这种看似天衣无缝的谎话却已经被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检察院成功戳穿。

近日,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检察院未检科所办理的胡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引起了媒体和网友的极大关注。

媒体报道称,胡某某、王某某二人均系聋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款“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适用主体。

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光明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陈君妹(女)接待了该两名聋哑人,根据聋哑人交待,二人确实没有委托辩护人,后者即胡某某父母,通过沟通交流证实,他们从来不教育孩子不要说谎,而且回家跟儿子住在一起很久了。

检察官们当场表示,既然如此,二人的行为性质就变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十分恶劣,我们绝对不能放纵这类犯罪行为,况且二人均为初犯、偶犯,希望能够争取宽大处理。

创新执法申论素材作文

创新执法申论素材作文

创新执法申论素材作文先进的科技手段在刑事执法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先进的科技手段逐渐在刑事执法中得到应用和推广,为警方打击犯罪提供了更强大的工具。

这一创新的执法方式不仅提高了破案的效率和准确性,更为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无人机等工具在刑事执法中的应用,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和定位更加准确快捷。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警方能够通过监控视频中的人脸特征进行自动识别,极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抓捕效率。

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警方能够通过海量的数据获取重要线索,从而更好地展开调查工作。

此外,无人机的运用使得警方能够高空俯瞰犯罪现场,获取到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其次,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还改变了刑事执法的模式,使其更加精确化和专业化。

传统的刑事执法依靠警方的经验和直觉进行调查取证,容易出现主观因素的干扰。

而现在,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为刑事执法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和准确的数据,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例如,法医学中的DNA分析技术,利用个体DNA的独特性来辨认嫌疑人身份,打破了很多难以解决的案件,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诚信。

再次,先进科技手段在刑事执法中的应用提高了警民互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智慧警务平台,提供一键报警、在线举报等便利的渠道,加强了警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警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社区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提高了案件的预警和预防能力。

同时,通过社交媒体的利用,警方能够更快速地发布警情信息,与市民分享有关犯罪信息,争取群众的积极参与,达到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目标。

综上所述,先进的科技手段在刑事执法中的应用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这种创新的执法方式通过提高破案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治安,为我们创造了更加安全、公正和美好的社会环境。

森林公安局长的选择性“执法”

森林公安局长的选择性“执法”

匆测瓣羁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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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孵jE蔫蔫意口文/廖勤勤广西贺州市昭平县的一个自以为精通法律的森林公安局长.采取选择性执法,拆分违法犯罪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事实上。

这个公安局长放纵了犯罪的同时。

也一步步把自己推进了法网里.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2月,广西全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精品案评比过程中.这起由贺州市检察院侦查的昭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原局长黄运周徇私枉法案被评为。

广西优质案件”。

600万百元流水账2012年正月初,人们还沉浸在新年的喜庆氛围中,贺州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昭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原局长黄运周放纵犯罪分子.收受犯罪分子的钱后不予处罚。

并说了黄运周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在昭平县林业领域呼风唤雨。

独霸一方.俨然成了一个森林里的老虎,谁也不敢碰。

贺州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召开了领导会议.认真讨论了举报的价值。

经过分析研究.举报内容虽然不是很确定,但是具有侦查价值。

鉴于被举报人的身份特殊。

对于举报内容的侦查要十分慎重.不能有半点马虎。

若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一些纰漏,就会给检察机关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

面对这样特殊的人物的犯罪侦查,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员也感到困难,一时不知道从何下手。

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一个长期在公安战线上工作的老侦查员,并且在领导岗位上也有十几年的历史。

侦查和反侦查的对决不是一两个回合就可以分出胜负来的。

让我们先看看黄运周局长的履历:黄运周,男,1964年5月14日生。

广西自治区昭平县人。

1984年起在昭平县林业局工作,1988年起在林业局林业公安科工作。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他就是一个林业公安,从事公安侦查工作。

1996年2月.任昭平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副科长。

1999年11月。

任昭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副局长。

这是一个很有业务能力的侦查员。

能从普通科员做起,一步一步做到副局长的位置。

20C16年3月,黄运周在仕途上又有一个大升迁。

法律的变通执行权的案例(3篇)

法律的变通执行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非法捕捞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还影响了水生态环境。

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依法行使了变通执行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该市某水库非法捕捞。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水库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00公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

判决生效后,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患有重病,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变通执行。

三、变通执行权的行使1. 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决定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刑罚。

某市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对李某收取保证金5000元,暂缓执行有期徒刑。

2. 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社区戒毒措施。

考虑到李某有吸毒史,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

3. 社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决定其参加社区服务。

某市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进行社区服务,让其参加环保活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环境的破坏。

四、执行效果某市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权,取得了以下效果:1. 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

2. 通过社区戒毒和社区服务,李某的家庭负担得到了缓解,妻子病情得到控制,孩子得到了关爱。

警察威信下降的原因与重建

警察威信下降的原因与重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警察威信下降的原因与重建 X X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XXXXXXXXXX X指导教师 X X X教务处制警察威信下降的原因与重建摘要:现代警务活动具有专业化、信息化等特点,需要警察的执法权威作为高效完成任务的保障。

可以说,在当前社会成份日益复杂、分工日益多样、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警察没有足够的威信要想出色的完成警务活动是不可能的。

从警察工作的全局来看,由于警察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如果没有足够的执法威信做保障,那么这些职责都是无法顺利进行的;从个体来看,警察权威也是保障每一位民警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警务伤亡的护身符。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和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上时有关于警察执法威信遭到否定或质疑的新闻报道。

如何在新时期新阶段重新塑造警察威信,为警察执行警务活动提供坚实保障,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警察威信;执法;重塑;保障一、引言近些年不断被媒体暴出的袭警事件,甚至“交警下跪执法”等案例,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每年因公牺牲的民警数字居高不下,根据最新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438名民警牺牲在打击违法犯罪一线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工作岗位上,其中很多是袭警事件所致,而袭警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警察执法能力不足以及缺乏法律保障,这些问题都凸显了当前警察威信下降和弱化的趋势。

假如一个国家的警察机关都没有了威信,那需要警察机关来保障职能的其他机关又如何正常履行职责,这个社会又怎么可能正常发展?由于我国警察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又由于警察执法保障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导致袭警案件频发,警务伤亡增多。

因此从体制上和法律制度上对相关领域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合理的领导管理体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就显的刻不容缓。

二、警察威信概述(一)警察威信的概念威信,可以理解为权威和信誉。

关于威信及权威的论述很多,但不论是哪位学者哪个学派都承认权威对于社会控制和稳定的积极作用。

警务实战法律法规案例(3篇)

警务实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3年3月15日,我国某市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内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下午5时,交警大队民警小李、小王、小张等人在某主要路段设卡检查,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排查。

当检查到一辆白色轿车时,驾驶员李某拒绝出示驾驶证,并声称自己刚从外地回来,不记得带驾驶证。

民警小李见状,要求李某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

二、冲突发生在民警要求李某下车时,李某情绪激动,大声喊叫,并试图强行冲卡。

此时,小王民警见状,迅速上前阻止。

在制止过程中,李某挥动手臂,试图推开小王。

小王为了保护自己和李某的安全,本能地用手臂挡开了李某的攻击。

然而,这一动作却让李某误以为小王要对他进行暴力执法。

李某的情绪更加激动,大声指责小王滥用职权,并开始攻击小王。

小张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支援,试图安抚李某的情绪。

然而,李某的情绪已经失控,他不顾民警的劝阻,继续对民警进行攻击。

三、警情升级在冲突过程中,李某用拳头连续击打小王和小张,造成小王头部受伤,小张脸部擦伤。

见状,小李立即呼叫支援,请求增援。

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迅速将李某制服,并带离现场接受调查。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

关于民警执法风险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思考课题组负责人:章鑫彪成员:吴晨达沈丽娜2008年7月1日上午,发生在XX闸北公安分局的袭警案件,造成6名民警牺牲和4名民警受伤的特大恶性事故,举国震惊。

而究其原因,是由公安民警执法引发的。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的职能。

作为监狱工作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公安民警一样,都是执法者,都面临着特殊职业的挑战和考验,其中之一便是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和构造的变化,民警面对的执法风险有日益增加的趋势。

客观审视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防止类似闸北案件的发生,是一个现实和紧迫的话题。

本文试就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内涵和种类: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使民警招致严重后果的危险。

在监管改造实践中,这种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1、暴力袭警。

局部罪犯因仇视社会和犯罪心理较强,为了到达脱逃的目的或对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不满,伺机报复,采取暴力手段,武力袭击警察,给民警的身体XX和生命平安带来严重威胁。

如XX省XX监狱罪犯林培清和何锦龙,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雄平,致陈重伤。

XX省XX监狱罪犯邓勇根趁监狱民警朱红兵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红兵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

2、行为对抗。

有些罪犯因犯错误被处理或对处理结果耿耿于怀,总是想找时机对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进展阻挠和破坏。

如我监罪犯田启峰,离开自己的劳动岗位,窜到玩具装配线上与他犯聊天,经值班民警数次劝阻无效。

当民警欲强制其回自己劳动岗位时,田犯突然恼羞成怒,挥拳击打民警。

省长湖监狱罪犯司徒安国,在改造期间曾屡次因违规被严管和隔离审查。

在小组月正常调动时,该犯拒不执行命令,认为民警成心在整他,当面顶撞民警,并说出“我就是不搬,有种就搞死我,搞不死我要你们好看〞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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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09第27卷第1期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l.27No.1论警察的选择性执法———以刑事执法为例李 明(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 要]警察刑事执法中的选择性执法表现在警务资源分配、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以及侦查行为的实施等方面,并有执法空间大、监督少、利弊共生的特点。

警察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包括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及犯罪的不断增长而引起的资源分配不均,也有成文法的局限性及执法者自身素质差异的因素。

警察选择性执法是否合理合法决定其是具正面价值还是负面价值。

通过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监督,要求警察执法遵循相应的原则并提高警察的各种素质,可以把警察的选择性执法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警察;刑事执法[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9)01-0025-06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何时严格执行法律、执行哪部法律、对哪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哪些行为不执法、采用何种执法手段及何种执法强度等,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种执法现象。

选择性执法是作为“完全执法”的理想状态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学界对其评价存在根本性分歧。

有人认为选择性执法就是任意执法,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或拖延履行义务,是对法律规定的背离。

认为“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不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

”甚至认为“一个被选择性执法扭曲的社会,不会有执法者的威信,不会有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也不会有真正走得长远的高尚事业。

”[1]也有学者认为,选择性执法如同自由裁量权一样,是对法律的灵活运用,以灵活执法来保障个案公正,因而是正常的执法状态。

认为选择性执法是“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摆脱成文法的僵化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2]可见,人们对选择性执法的认识还存在许多差异。

对于选择性执法,目前很少有人专门针对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现象进行研究。

因为刑事执法涉及到刑事犯罪,理论上警察应对所有的刑事犯罪予以处置,似乎不应该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空间,但事实上警察在刑事执法中同样存在大量的选择性执法。

本文拟以警察的刑事执法为切入点,研究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及特点,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利弊,进而分析如何控制警察的刑事选择性执法,使其选择更趋合理。

一、警察刑事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及特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警察执法的实际来看,警察的刑事选择性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警察部门有权决定对不同的违法犯罪领域投入不同的资源 一国的执法资源总是有限的,面对大量需要处置的案件,警察部门经过综合考虑、全面衡量,决定在哪些领域投入更多资源,对哪些违法犯罪优先执法、重点打击,哪些法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有权选择性,以达到资源的最优化运用,这是警察在分配执法资源时的一个常态。

在我国,警察在刑事执法中实施的“阶段性的严打”、“针对某种犯罪的专项行动”、“在特殊时期或敏感时期投入大量警力”等等行动,实际上都是执法资源的一次选择性分配,对某一方面的犯罪打击投入较多的资源,必定在其他方面投入会减少,而这种资源的分配必然导致部分法[收稿日期]2008-10-27[基金项目]广州市教育局课题(0801004)[作者简介]李明(1971-),男,四川开江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

2009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1期律得到严格执行,另一些法律则可能不执行或暂缓执行。

这种选择性分配资源而导致的选择性执法并不会受到“任意执法”的批评或指责,人们往往容忍这种选择。

原因在于这种选择是由警察部门做出的,而非警察个人的选择,人们对其体会不深;而且这种选择不是以放弃对某些犯罪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以强化打击某种犯罪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人们对这种选择性执法感受并不强烈,往往持容忍甚至支持态度。

其二,选择性立案及启动侦查 对于一些案件是否立案,在实践中也经常由警察选择性决定。

影响警察立案的因素很多,有的地方警察为制造治安秩序良好的假象,把控制发案率演变成控制立案率;有的地方为了提升其破案率,破案后才立,不破不立;还有的警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案,各种原因,促使警察选择性立案。

当然,也有的案件属于可立可不立的案件,由警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是否启动侦查以及何时启动侦查也是由警察选择性决定的,因为事实上不可能要求警察部门对每一个案件投入同等的警力和注意,因此,这种选择广泛地存在于警察执法中。

立案和侦查与否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该案件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而这种选择尤其值得注意。

其三,如何展开侦查行为、采取何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由警察选择性决定 这种选择,可以理解为警察执法的一种正当职权行为,除了滥用职权,不依法侦查行为外,具体如何实施侦查,采用何种强制措施都属于警察的自由裁量的范围。

警察的这些选择不仅仅关系到案件能否侦破,也直接与当事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重要权利相关。

如警察面对绑架人质的罪犯时,是否使用致命性武器以及何时使用致命性武器,经常由警察临场决定,警察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和人质的生死,因而如何合理控制这种选择性执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上述警察选择性执法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警察选择性执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选择性执法中,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的选择并存 从上述警察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有些选择性执法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如为使资源达最优化配置,对某些突出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投入更多的警力、财力,对重大案件采用更多的手段进行侦查,属于合理的选择;对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如不恰当,就可能是不合理的选择;为控制立案率而选择性立案甚至故意不立案,则是违法的选择。

由此可知选择性执法并非全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二是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比较大 从上述我国警察刑事执法的选择可以看出,警察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是很大的。

从警察部门对打击犯罪投入的力量分配,到案件是否立案、是否启动侦查,再到适用何种强制措施,都由警察决定,因而其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巨大。

当然,这是由我国对公安机关权力的配置所决定的,其他国家警察一般不具有这么大的权力,特别是检警一体化的国家,警察侦查权力相对较小,其选择性执法的空间相应缩小。

此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警察采取的涉及到公民重要权利的措施都要受到检察机关制约,或法院的司法审查,其选择性执法的空间自然比我国警察少。

三是选择性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警察选择性执法既有部门执法的选择,也有警察在一线执法时的选择。

作为部门的选择往往是从宏观上予以考察,如通过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总体评价,增加或减少财政预算或通过人事安排的方法进行监督。

对于一线警察选择性执法,则由于其选择性执法所具有的“现场性”、“没有受害者”、“低可视性”等特性,其接受监督的可能性比较低,监督的难度较大,而且我国对警察刑事执法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安排,因而警察选择性执法也很难得到有效监督,执法不严与过度执法同时存在。

二、警察选择性执法的原因目前学界一般认为,选择性执法是由于警察任意执法造成的,然而笔者认为选择性执法的成因是比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警察选择性执法都是滥用职权、任意执法。

下面对警察选择性执法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一)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率的迅速增长是警察选择性执法的重要原因各国大体上都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矛盾,各国警察机关要处置海量的犯罪,而经费却捉襟见肘。

特别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警察的执法不仅有数量上的要求,更要求在执法质量上有所保障,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大执法成本,使原本存在的矛盾更为突出。

而我国警察李 明:论警察的选择性执法除了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外,还要执行许多非警务活动,占用了原本有限的警力,加剧了办案需要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

据资料介绍我国刑事案件立案率每年稳步上升,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65.3万起,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74.6万起。

而破案率据统计每年只有40%左右,“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这还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

”[3]可见没有侦破的案件相当多。

在海量的案件中,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领导重视的案件往往会得到更多的警务资源分配,相应的资源投入也会更多一些。

如有关命案的侦破,由于投入更多的资源和警力,全国的破案率高达90%左右,远远高于其他案件的侦破率。

为应付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和缓解警力短缺、财力紧张,警察选择性执法成为首选策略。

国外也大抵如此,如英国即使在较严重的案件中,警方对怎样处理犯罪案件也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0年,有1700多名最严重罪行———公诉罪,诸如强奸、抢劫和企图谋杀等的犯罪被处以告诫,而不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而且,当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的时候,往往是警方发动诉讼程序[4]。

(二)法律局限性导致的选择性执法作为成文法的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对此,徐国栋教授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局限:一是不合目的性。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二是不周延性。

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的限制,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会出现漏洞和盲区;三是模糊性。

成文法借助于语言传递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是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解释,所以会导致不确定性。

四是滞后性。

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必须保持稳定,但是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所以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总是具有滞后性[5]。

成文法存在的这些局限性,使法律条文本身存在多义性及不确定性,不同的执法者有不同的理解,同一执法人员也可能对法律作出多种理解,于此,严格意义的完全性执法既不可能也未必正确,它可能反而会损害到法律的精神以及实质正义。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显然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给警察执法提供了裁量性选择的空间。

此外,立法机关还可能过度立法,试图通过包罗万象的法典化来囊括现实中的一切问题,并漠视不同地方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更多的是警察,他们比立法机关更懂得法律适用的重点,这种选择性执法,有时可能更为符合实际需要。

警察在执法上的选择可以看作是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摆脱成文法的僵化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三)基于社会的反馈而及时做出执法调整刑事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执法者必须随时关注社会对执法活动的信息反馈,并根据社会反馈的信息不断调整执法重点及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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