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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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要基本理论模块
1起诉阶段:
诉权理论1,学说脉络:私法诉权说(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时期)
公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日本)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德国)
诉权要件:1,当事人适格制度(正当当事人)
2,诉之利益
当事人适格是确定何人可成为特定诉讼或案件当事人的标准,诉的利益是确定特定纠纷是否有诉讼保护的必要。当诉权要件不满足时,诉将会以诉不合法被裁定驳回起诉。确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又牵涉到实体法律关系,与诉讼标的也密切相关。
诉讼构造:(我国叫诉讼模式)
2、审理阶段
处分主义
辩论主义
证据
3、裁判阶段
既判力
诉讼标的理论贯穿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在起诉阶段,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标的关联甚深,在不讨论诉讼担当的情形下,当事人适格为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相关人,采旧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论中,诉讼标的为实体法请求权。在审理阶段,诉讼标的决定了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在裁判阶段,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辩论主义
首先应知道,辩论主义不同同于辩论原则,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权限如何划分及他们的关系问题产生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种理论。辩论主义是指法院裁判基础事实所依据的资料均由当事人提出。
辩论主义的内涵是:1法院据以裁判的事实基础必须是经过当事人辩论的2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提出的3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对法院裁判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