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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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

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

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准入条件,经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以出让方式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出让用地监管,是指对产业项目用地单位取得用地后的开发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

产业项目用地单位按用地挂牌起始价的30%缴纳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竞买保证金转缴。

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业项目用地单位的履约及监管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返还:用地单位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用地单位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用地单位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单体封顶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

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抵扣:项目建设未按约定时间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的,用地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应支付的违约金款项从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桩基工程开工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主体工程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全部单体封顶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

抵扣用地履约保证金不够支付违约金的,另行追缴。

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抵扣应支付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返还剩余部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

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导读:本文为您介绍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全文内容。

立法进程:【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发文字号】总署令〔2013〕209号【颁布单位】海关总署【颁布日期】2013-6-27【生效日期】2013-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

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横琴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

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横琴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在横琴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横琴以及在横琴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横琴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附件: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2016版)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和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的目的,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的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 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的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的,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的,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的比例建设。

功能为同一大类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可按批准的比例兼容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的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的使用功能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的用地功能、产业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

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的比例。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2021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总面积约106平方公里。

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二、设立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统筹决定合作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人事任免。

三、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是承担合作区经济和民生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

四、广东省在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有关省级、市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珠商〔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商〔2021〕1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2021年1月21日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认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

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

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三条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方可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及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第四条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

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准入认定第五条开发主体准入认定(一)基本条件:1.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珠府[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珠府〔2010〕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保障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11号),现就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依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及其他市一级行政管理权。

主要包括:(一)按市一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

(二)按市一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三)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充分授权、独立行使、权责一致、加强指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委托横琴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具体行政审批权、处罚权及其他行政管理权。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因横琴新区管委会过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先行先试,对受委托行使的相关职权进行整合。

着力缩短行政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体系。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珠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本办法所称的旧厂房,包括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上的厂房、仓储建筑及配套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包括城中旧村或旧村庄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珠府办函〔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另行规定)出让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制定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在每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让计划。

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用地出让时间、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应遵循有保有压及供需平衡原则,确保纳入出让计划的用地按期达到供地条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廉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力争使珠海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地区之一。

第四条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责的依法配置;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7〕6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7〕6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7〕6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建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建设具有珠海特色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从事以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指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融合绿色生态理念,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设计施工易建性控制,实现建筑现代化方式建造,以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减少人工,缩短建设工期,实现节能减排。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结合横琴新区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建设用地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除建设用地、海域、旧村场和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为横琴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公司)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

35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且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相关项目品质、完善项目配套;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章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管理第五条大横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非建设用地动态巡查、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巡查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横琴新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暂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大横琴公司参照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大横琴公司按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对日常管理区域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规划国土局。

第七条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根据大横琴公司日常管理土地的面积及工作量,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拨付给大横琴公司。

第八条规划国土局应当及时对大横琴公司报告的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属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属重大违法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于协助、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

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横琴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

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横琴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在横琴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横琴以及在横琴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横琴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横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3年11月3日第6/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第七章供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要素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介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

第三条遵循原则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深度融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二)坚持精准供应,深挖土地要素供需潜力,准确把握供地数量、节奏、时序和结构,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四)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土地供应、土地监管、违约处置、到期处置或者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第四条供应方式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短期利用、租赁、先租后让、临时用地等方式供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珠府〔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不适用于本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府〔2019〕41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另有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附件: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2016版)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与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得目得,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得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得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得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得,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得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得,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得比例建设。

功能为同一大类得,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得情况下,地价较高得用地功能可按批准得比例兼容地价较低得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得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得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得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得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得使用功能对应得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得用地功能、产业性质与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

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得,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得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得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得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得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得比例。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2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 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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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产业项目出让用地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准入条件,经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以出让方式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出让用地监管,是指对产业项目用地单位取得用地后的开发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

产业项目用地单位按用地挂牌起始价的30%缴纳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竞买保证金转缴。

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业项目用地单位的履约及监管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返还:
用地单位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用地单位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约定时间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用地单位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单体封顶的,返还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

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抵扣:
项目建设未按约定时间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的,用地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应支付的违约金款项从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桩基工程开工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30%;主体工程达到建设标高±0.00以上违约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全部单体封顶违约
的,抵扣不超过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的20%。

抵扣用地履约保证金不够支付违约金的,另行追缴。

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抵扣应支付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返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提前开、竣工的产业项目用地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的,产业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时间相应顺延。

经核实批准后,顺延项目建设的时间。

第八条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用地产权分阶段管理制度。

用地单位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后,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载明项目开发建设的履约要求和用地产权登记的限制条件。

用地单位完成投资达总投资额的50%(不含地价)或完成建设面积达总建筑面积50%的,解除用地产权登记限制。

用地单位在建设完成全部单体封顶前,用地抵押融资须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核准,所获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

用地单位就产业项目用地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时,应经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核准并出具相关意见,房地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登记。

第九条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用地退出制度。

用地单位延迟桩基开工或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超过180天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定金后退还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返还已缴纳批后监管履约保证金的70%,注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供地。

用地单位的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用地单位延迟完成全部单体封顶超过360天的,横琴新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但全部补偿金额(含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投入的补
偿)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与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之和的90%。

第十条横琴新区实行产业项目规划报建方案预审。

产业项目用地招商时,招商意向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指标与建筑形式,由新区规划国土局进行预审后,择优选取方案纳入用地出让挂牌文件,取得用地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纳入挂牌文件的方案建设,如项目用地单位需调整方案,则其修改周期不得影响项目建设按约定日期开工。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的开发建设和履约情况,纳入横琴新区诚信建设体系。

第十二条负责出让用地监管工作的部门和职责
横琴新区管委会成立出让用地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涉及出让用地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出让用地监管的日常工作。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负责核实项目建设进度。

横琴新区统筹发改委负责核实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总额。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核实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横琴新区行政服务促进局负责核实项目建设未按期桩基开工、施工达到建设标高±0.00、全部封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负责管理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审核出让用地产权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用地的产业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并与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纳入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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