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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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
从业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02
•【字号】渝交委路[2010]123号
•【施行日期】201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
为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0〕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造价站,重庆高速集团,交通设计院,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提高公路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持证上岗行为。
凡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部门,在其相关工程造价业务的文件中,必须经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颁发的甲、乙级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签章,否则其造价文件无效,有关部门将不
予受理。
二、规范造价从业范围。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并在有关造价文件或涉及造价的文件上签章,对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三、规范复查检验工作。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其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复查检验手续,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复查检验:(一)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二)出借资格证书;(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
继续教育和复查检验工作委托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程序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制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