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劳工法的主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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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劳工法的主要条例
一、基本规定
雇佣和劳工关系的基本条件均规范于就业法和工业关系法中。其他由工会和雇主就提供劳务的条件所达成的协议则包含于集体契约里,契约通常须经工业仲裁法庭的许可。工资调整的原则由代表政府、资方、工会三方意见的全国工资理事会决定。这种有秩序地达成工资提高的方式,对于提升工业水准和劳资和谐均有很大的助益。
法令规定各公民营企业的劳工人数超过50名时,必须成立工会组织,以保障劳方权益。雇主须同意企业内工会选派代表参与职工总会的各项会议与有关活动。雇主对工会活动一般均采取容忍的态度,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劳资纠纷。一旦纠纷无法解决,大多向劳工部申请仲裁。由于劳工法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明确,雇主只要依法行事,如劳工违纪,马上书面申诫警告或记过,留下记录日后移送仲裁处理时,较无争议。
二、劳动条件
(1)新加坡无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系由全国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再由雇主及雇员依此谈判结果及市场行情而定。
为避免新加坡本国雇员对外籍劳工产生敌对、仇视的情绪,故外籍劳工的工资不按市场行情决定,且较新加坡本国雇员的薪金低出甚多,而各方面所应享有的福利亦不能与本国劳工相提并论,相距甚远。
(2)加班工资及假日工作工资计算方式。月薪不超过1600新元的雇员,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4小时,但允许雇主弹性延至48小时,但接下来的第二周以不超过44小时为原则。无法定最低工资规定。工人平日加班工资为平常工资的1.5倍,例假日加班工资则为平常工资的2倍,除非获劳工部许可,不然1个月至多加班72小时。
(3)带薪休假天数。服务第一年可享有7天年假,第二年有8天,随着雇佣年份增加,每年休假日数亦增加,但一年至多享有14日带薪假期。
(4)遣散费给付规定如下:
①雇员须连续为雇主服务至少3年,才可享有遣散费给付。
②就业法中并未明文规定遣散费的金额,而是由劳资共同商议。
③除非合约中有规定,否则给付遣散费的金额将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商而定。
(5)退休金给付规定如下(针对新加坡本国雇员):
①雇员须连续为雇主服务至少五年,才享有退休给付。
②若雇主及雇员每月按时缴纳中央公积金,则雇主不需给雇员退休金。
(6)奖金、福利(包括年终奖金或分配红利,膳、宿、交通补助等)。工资除正常工资(包括加班及食物津贴住宿津贴等在内)外,还包括额外工资即指包括年终奖金(花红)、无休假奖金、工资补助及其他奖金等,新加坡无交通补助,上述正常工资及额外工资均系以全国工资理事会所建议的加薪或薪金调整及发年终奖金的幅度,作为指导原则,并为雇主与工会或雇员谈判的准则。
(7)女工分娩假规定如下(针对新加坡本国雇员):
①雇员在提出分娩通知前已为同一雇主至少工作180天,则可享有8周产假,4周分娩前,4周分娩后。
②若双方同意可将产前假移至产后,若在产假期间上班,则须补假或多付一倍薪资。
③但请产假须于生产前1周内或生产当日通知雇主,否则产假期间只给一半薪水。
(8)育婴假。无(女性员工若拟请育婴假,全视雇主决定是否准假)。新加坡是讲究经济效率的国家,雇主多不愿雇员请假,即使婚、丧假亦如是,且婚丧及分娩均没有补
助。
(9)无陪产假。
(10)病假。一年内不用住院的有薪病假14天,若需住院,则含不住院病假在内1年至多60天病假。
(11)工伤补偿。因工作而造成的伤害分两种:
①非致命伤。赔偿额最高为新币10.5万元,最低为新币3.5万元,赔偿额计算公式为每月收入×赔偿率×伤势程度,若伤者变成植物人或长期需人照料,可再获赔偿额25%的赔偿。
②致命伤。赔偿额最高为新币7.8万元,最低为新币2.6万元,赔偿额计算公式为每月收入×赔偿率。
(12)雇佣双方关系如下:
①新加坡雇佣关系十分良好和谐,迄今很少有罢工事件发生(除1986年有一起罢工事件外)。
②代表政府、劳、资三方面的全国工资理事会(NWC)每年均建议三方面均可接受的工资指导原则,因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及劳资关系的改善。
(13)劳工训练。1992年4月1日成立新的技术教育中心取代先前的职业训练局,为新加坡发展和管理职业及工业训练的主管机关,负责不断提供更新训练课程。该教育中心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全天的训练课程。目前其辖下共有11个训练机构,这些训练机构提供超过60个以上的全天或半天课程,范围包括实用艺术、商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各种技术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