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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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 (10)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善后工作

l、要求当事人承担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

(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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