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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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汇
总和小结
2010年9月
安全二处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公司对这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印发通知、文件进行规定,同时也及时依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最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下面对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力求形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主要文件
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
1.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3. 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
二、公司印发的系列文件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以下简称《事故调规》),和2005年底印发的补充完善条款(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是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出规定的主要文件;
2. 《关于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紧急通知》(安监一〔2006〕17号);
3.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安监一函〔2007〕1号);
4. 《转发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07〕7号);
5. 《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
6.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三、有关内容和规定
(一)事故定性
1.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版《事故调规》因为早于国务院493号令,因此事故划分相对较复杂,目前实际执行中的做法如下:(1)人身事故,执行国务院493号令。493号令颁布之前,公
司各类文件提到“重大”人身事故,实际对应的是493号令的“较大”人身事故。
(2)电网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
(3)设备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国家电监会目前正在制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条例依据493号令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做了新的划分,对事故信息报告明确了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信息上报单位
1. 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向国务院应急办即时报告。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见附表1。
2. 向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事故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详见附表1。
3. 向国资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公司应向国资委即时报告。详见附表1。
4. 向电监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电力企业应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即时报告信息见附表1。
5. 各电力企业内部事故报送要求,依据各企业自身规定,一般是逐级上报。
(三)信息上报程序、时间及方式要求
1. 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