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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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4、:《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5、依据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
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
6、《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7、单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流产能否请产假:女职工违
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
8、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
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