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应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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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应如何界定?
王某与陈某都自称是独生子女,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再生育一胎。经调查,两人均成长于再婚家庭,其中,王某在5岁时随其生母改嫁到本地,当时继父已有一个比他大2岁的女孩,但其生父至今未再婚育;陈某在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从区福利院收养了一个男孩。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批准他们再生育一胎?
深圳婚姻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回复如下:
新《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本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新《条例》中“独生子女”的内涵和外延要比通常认为的“独生子女就是母亲终身只生育一个要小得多”。
本案中,陈某的生父母虽只生育了她一个女儿,但她的父亲又依法收养了一个男孩,使她有了“收养的兄弟姐妹”;王某的生父母也是只生育了他一个儿子,但他生母与继父的女儿形成了抚养关系,使他有了“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两人均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不能批准其再生育。
在适用本规定时,马成律师团提醒注意:若该夫妻曾生育过两个或以上的子女(含双胞胎、多胞胎),且有两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夫妻双方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但所收养子女在被收养前有其他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