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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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如何定性

所谓暴力讨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索债为目的,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生活中,部分人为了要回自己的债款,不择手段,不计代价,最终走上了歧途。今天我们就说明一下以暴力方式追讨合法债务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暴力讨债不成锒铛入狱

张某是某市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事虫草生意。1997年,史某拖欠了张某78万元货款后突然“失踪”,张某数次追讨未果,遂以出售虫草为由,通过中介人联系史某交易。史某携带现金55万元前往交易时,张某出示欠条要求还钱(史某了声明这笔款项是帮别人购买虫草的货款),还大声威胁并甩了史某两耳光,强令史某打开车门搜取现金55万元。之后,张某写了一张“收到55万元还款”的收条,叫史某写下一张“还欠张某23万元货款”的欠条后,还到派出所备了案。史某事后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刑10年。

该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在收取债务过程中,明知在现场的现金不属于其债务人所有仍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当场劫走他人现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判决】目的是讨债,无罪。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该省高院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索讨合法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为追讨债务而强行索债,虽然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及胁迫手段,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但行为仅针对债务人,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张某无罪。

三、律师说法

所谓暴力讨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索债为目的,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所谓的暴力手段,是指索债行为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非法拘禁他人、绑架人质、恣意殴打、强行搜查、抢夺、抢劫债务人的财物、打砸抢等。

就索要债务而言,有索要合法债务;索要赌债、嫖资、高利贷等明显违法债务;索要超过实际债权数额的债务;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索要难以查清的债务等情形。

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注意,这里的债务指的是赌债等非法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

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行为的定性

此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定罪处罚。

第一,行为人索取数额略高于债务,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第二,行为人索取的债务数额虽然明显高于债务,但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时,且索取的绝对数额又不大,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

第三,行为人索取数额高于债务数额巨大,应认定为绑架罪。

(三)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的定性

一般情况下,索取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定性。

(四)索取债务债权关系不明确的债务的定性

债务关系难以查清,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

综述,我们建议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例如诉讼、仲裁)。如果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索债过程中暴力行为突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暴力讨债定性”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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