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意见】鹤岗市关于规范我市电力市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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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意见】鹤岗市关于规范我市电力市场管理的意
见
关于规范我市电力市
场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我市售电侧改革初期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2120号),结合《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现制定《关于规范我市电力市场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明确部分涉电项目行政审批、核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为整顿我市电力市场,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鹤岗市域范围内(含电网企业、矿区电网企业投资)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存量配电网的改扩建应符合《鹤岗市增量配电网建设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规划”),新能源类发电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在《规划》按程序获批前,所有项目暂缓审批、建设。
(二)鹤岗市域范围内(含电网企业、矿区电网企业投资)建设35KV(含35KV)以上增量配网的电力线路设施,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5KV(含35KV)以上存量配网的改扩建,新能源类发电项目的建设,应首先获得市电改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审查
通过。发改部门按照权限及程序对获得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核准。
(三)对于有建设增量配网意向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应依据《规划》向市发改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项目经市电改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市发改部门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四)鼓励光伏、风能、生物质等新能源类企业降低电力上网价格,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动参与鹤岗市售电侧改革并降低我市电力上网价格的新能源类发电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四煤城光伏领跑者基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鹤发改能源函〔2018〕3号)要求,完善项目建设报备制度。
(六)鼓励鹤岗市域范围内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降低企业用电能耗,我市将编制年度节能计划,为保障计划有序实施,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需到市级发改委报备,未报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七)为防范交易风险,外地注册的售电公司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购售电业务前,需首先向市电改领导小组报备,经电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交易。售电公司接受市电改领导小组统一监管,在我市电力市场的交易规模严格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八)新建发电项目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时,相关材料需首先向发改委能源管理部门报备。然后向国网公司履行审批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