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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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

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月日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现结合××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公开是指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执行程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及当事人一致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已经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室外

电子屏等电子信息手段公开执行信息,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执行公开的电子信息化。

第四条在省高院及已建立互联网网页的中级法院网站上,开设执行工作专栏,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开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名单及职务,公开执行立案标准、执行纪律、执行程序中禁止性规定,公开报道重大执行活动、通报典型案例、曝光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等。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执行局(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开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执行流程、公布执行投诉电话和本院纪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执行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第七条各级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执行费减、缓、免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

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

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法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第八条在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时,立案庭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申请执行人实行执行告知、财产保全知识指导及发放执行监督卡或告知法院内部执行监督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应将其必要的联系方式知双方当事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帐号及发放执行监督卡或告知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执行法院在《执行告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由执行法院予以查证、核实。不能提供线索的,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延长期限时,要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与执行法院及案件执行法官保持联系,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指定法律文书代收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有及时书面告知本院的义务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第三

人到期债权的权利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随时向案件执行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也可要求案件执行法官告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情况。

(六)告知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有书面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七)告知被执行人在案件执结以前,不得进行与被执行人身份不相符的高消费活动及将追究的法律责任。

(八)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十)执行中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执行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法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在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主体、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执行事项,执行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对社会反映强烈案件的听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机关的

人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听证的具体规定依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听证程序规则实施意见》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请求调查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作出安排。其中,财产线索在本辖区内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线索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人是否参与调查由执行法官决定。

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依据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出执行建议的,执行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商定执行方案,同时告知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

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执行法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增加执行方案。遇有紧急情况,执行法官应直接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第十五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执行法官应当将执行措施、执行结果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公示。

(一)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制作《执行裁定书》,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需要义务协助部门协助的,应当依法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相关义务协助部门送达。

(二)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执行法官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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