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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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_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
业”的财产分离体系,保护客户(指企业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内财产分离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基金的财
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企业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企业自有资产必须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
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企业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六条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
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修订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解释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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