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0410192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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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
(一)工作流程
(二)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三)决定和实施程序
1. 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催告书》(范例6-2-1、6-2-2)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集体研究(代履行不适用)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员、执行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方案》。
(1)集体研究应当填写《公安行政案件讨论记录》(范例6-2-3)(非法定法律文书,仅供参考),集体讨论记录的程序按集体议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2)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方案》(范例6-2-4)(非法定法律文书,仅供参考)
4.内部审批
填写《呈请审批表》(范例6-2-5、6-2-6)(非法定法律文书,仅供参考)
5.决定
(1)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的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范例6-2-7)是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对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除目前仅有的消防法相关规定外,文书还设置了“其他法律”选项,主要是考虑适应将来立法的发展变化。
(2)代履行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6-2-8)是公安机关决定代履行时使用的文书。“ 义务”的横线处填写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由”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执行代履行的单位名称。
b.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c.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d.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f.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组织实施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b.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c.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d.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e.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f.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g.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填写《笔录》(范例6-2-9、6-2-10)的注意事项:
该文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只适用于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制作检查笔录时,填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