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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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

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分类

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VS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

(三)实害犯与危险犯

1.犯罪成立条件

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例如立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又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罪)。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具体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又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抽象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如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形态上

犯罪发展过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刑法中有些罪名不处罚未遂(没有未遂犯形态),故而,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则不能成立犯罪;此时,实害结果的有无,在此时就成为了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而在犯罪形态上,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既遂都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都属于危险犯。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问题。

(1)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不处罚未遂,故而,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仅有过失行为没有实害结果不构成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等。

(2)少数故意犯罪也不处罚未遂,故而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这些罪名通常有: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侵犯商业秘密职,挪用特定款物罪、寻衅滋事罪等。

(3)预备阶段:抽象危险;实行阶段:具体危险;既遂:实害结果。虽然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既遂不需要发生实际后果,但是在实际后果发生前,行为人依然可以成立中止。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

入有毒有害的原料,但还没有销售之前或者销售之后及时召回的情形,需要给行为人认定为中止。

(四)行为犯与结果犯

1.结果犯

一般的犯罪,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说危险与实害结果有个清晰的间隔。对此可以将实害结果规定为既遂结果。这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称为结果犯。例如,故意杀人罪将“杀死人”作为既遂条件,盗窃罪将“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条件。这些犯罪都是结果犯。

2.行为犯

有些犯罪,难以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例如,伪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危险驾驶罪等,都是行为犯。

(五)结果加重犯

1.分则罪名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四类

(1)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

其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与基本犯性质相同,但结果更重,如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和基本犯属于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二者罪名相同,但也有例外,如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的,成立结果加

重犯与加重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例如,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2)加重构成要件

属于违法类型,在特定地点、特定对象、特定方式上实施犯罪行为,对其提高了法定刑。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

(3)结合犯

将两个独立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法定刑的,如拐卖妇女又奸淫的,绑架又杀害他人的。

(4)量刑规则

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

(1)客观条件

实施基本犯罪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基本犯罪直接导致程度性质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自身过失的不成立。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由于医生重大过失、第三者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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