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gov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gov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摘要:一、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背景及重要性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1.建设原则2.人员配备3.器材设备4.岗位职责5.消防车辆三、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1.防火巡查2.初期火灾处置3.消防宣传教育四、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运行1.选址与建设2.人员培训3.运行管理五、微型消防站的发展趋势与展望正文:一、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背景及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提出了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方案。
微型消防站作为一种新型消防力量,具有投资少、建设快、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对于扑救初起火灾、保障社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1.建设原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例规定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要点单位)均应成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要点单位成立微型消防站。
2.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 人,设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配备驾驶员。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初期火灾处置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3.器材设备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4.岗位职责微型消防站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消防车辆消防车辆是微型消防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三、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1.防火巡查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初期火灾处置微型消防站应迅速处理初起火灾,尽量减小火灾损失。
厦门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厦门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在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在厦门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支队制定并发布。
以下是厦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一些关键内容:
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是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的关键。
根据标准,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1名人员担任副站长,以及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对于一类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15人,其中消防员不少于12人;二类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10人,其中消防员不少于8人。
器材配备: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通信设备,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和通信需求。
一类微型消防站还应配备小型消防车辆,以便迅速响应火灾现场。
工作制度:微型消防站应建立人员值守、联勤训练等工作制度,确保人员随时待命,能够迅速出动处置火灾事故。
同时,微型消防站还应建立消防宣传、消防设施配置点维护保养等制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
培训与演练: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接受过基本灭火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技能考核测试。
此外,微型消防站还应每周进行拉动演练,以提高队员的实战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经费保障: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是其正常运行的基础。
根据标准,各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经费由各区政府划拨,包括站点补
助经费、人员及岗位补助标准、出警补助经费、车辆装备维护保养经费等。
总之,厦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涵盖了人员配备、器材配备、工作制度、培训与演练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以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除了专职消防队之外。
如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也应该建立微型消防站。
如果有多个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它们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应该不少于6人,包括站长、副站长、消防员和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如果微型消防站配有消防车辆,还需要设立驾驶员岗位。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该兼任微型消防站的站长,而消防员可以从单位现有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中招募。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应该接受岗前培训,包括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和防火巡查的基本知识等。
微型消防站应该设置人员值守和器材存放等用房。
如果有条件,可以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和器材取用的部位。
微型消防站内应该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网络和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微型消防站外应该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为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站房内应该悬挂公示栏和制度牌,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
器材存放处应该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微型消防站应该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
器材配备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
其中,必须配备消防摩托车、消防车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水枪、水带、灭火器材、强光照明灯、外线电话、通信器材、手持对讲机、消防斧、破拆器材、绝缘剪断钳、铁铤、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他救接口和他救面罩)。
如果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必须选配消防摩托车。
其他器材的选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车辆,对于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完整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一、建设范围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处理突发事件为一体的消防站点,推行 24 小时全天候执勤,具备发现快、出席快、处理快以及灵巧灵巧的特色。
辖区全部消防安全要点单位要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出席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靠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装备必需的消防器械,成立微型消防站,踊跃展开防火巡逻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适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一) 人员装备1、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许多于 6 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该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术、防火巡逻基本知识等。
(二) 站房器械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械寄存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适用;有条件的,可独自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依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装备必定数目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械;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讯器械;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备服、防备靴、破拆工具等器械。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逃难层设置消防器械寄存点,可依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地区设置消防器械寄存点。
(三) 岗位职责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平时管理,组织拟订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展开防火巡逻、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分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习建筑消防设备状况和灭火应急方案,娴熟掌握器械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械维护养护;参加平时防火巡逻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习灭火应急处理程序,娴熟掌握自动消防设备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方案。
(四) 值守联动1、微型消防站应成立值守制度,保证值守人员24 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快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理程序。
消防员应依据“3 分钟出席” 要求赶赴现场处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1.1建设规模1.1.1等级划分。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和二级微型消防站。
1.1.2规模划分。
1.达到以下规模或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设一级微型消防站:(1)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IOOOOo平米以下或者总占地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物流中心、商贸城。
(2)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3)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20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注: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除应设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单位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3.多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于同一栋建筑内,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可集中建设一个微型消防站,但微型消防站的规模应按照建筑内规模最大、火灾危险性最高的单位建设。
1.2选址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2.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且宜建设在办公区、生活区。
3.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配备消防车的微型消防站还应该设置消防车库。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1: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序号123456789111 12 13 1 4理达标项目控制室设置外线电话应急照明维保监督系统持证情况人员素质控制室值班记录、维修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制度悬挂物品摆放系统运行人员在位相关图纸制度、预案是否达标是( √ )否(×)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填写到期时间)档案存放硬件设施日常管值班人员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组织结构培训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报告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电检报告系统说明书、操作规程1 5 1 6 1 7 1 8 1 92 0 2 1 是否 达标附件 2: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1 2 3 4 56789 1 0 1 1 1 2 1 3 是否 达标达标项目车辆配备 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 通信器材配备相关标识、 制度悬挂人员数量人员素质 是否达标是( √ ) 否(×)统一着装器材保养预案制定与演练人员在位定期训练开展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机制存在问题整改时限 (填写到 期时间)硬 件 设 施 人员 配 备日 常 管 理 执 勤 训 练序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附件 3: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造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
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简介:微型消防站是城市消防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中起到了快速反应、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
为了提高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质量和消防安全水平,制定了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过程和要求,确保微型消防站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一、微型消防站的选址1.微型消防站应选址在离城市主要道路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区域较近的位置,方便消防车辆快速抵达现场并避免火灾扩散。
2.微型消防站选址时应考虑院内通道宽度、出入口通道的宽度、周边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距离等因素,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的畅通和安全。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筑设计1.微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消防车辆和装备的存放需求,同时需要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器材储存间、消防训练室等功能区域。
2.微型消防站的建筑结构应选择耐火、耐候性好的材料,保证消防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抵御火势,并提供足够的逃生通道。
三、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设备与器材1.微型消防站应配置满足消防车辆和装备存放、火灾扑救等功能的设备和器材。
2.消防水系统包括供水管网、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服装、呼吸器等,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微型消防站的应急通信与联动系统1.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应急通信系统,包括固定电话、对讲机、移动通信设备等,以保障消防指挥和调度的顺畅进行。
2.微型消防站与城市主管部门的消防联动控制中心应建立通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和火灾快速响应。
五、微型消防站的安全管理与维护1.微型消防站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车辆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急演练等工作。
2.微型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消防相关培训应定期开展,提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XXX于2015年11月11日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旨在规范和引导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促进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以达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
建设原则方面,除了按照消防法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对于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在人员配备方面,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在站房器材方面,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最后,岗位职责方面,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一)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依托单位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3分钟到现场”处置初起火灾等任务的消防组织。
(二)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
.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情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
分钟到场”
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消防员应按照“3(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公安消防调动指挥体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派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是指在特定场所、单位或区域内设置的小型消防设施,
用于快速响应火灾事故并进行初期扑救。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设计要求:微型消防站应建设在易于发现和到达的位置,建
筑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建筑结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道宽
度不得小于1.2米,门窗应易于打开和关闭。
2. 消防设施配置: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基本消防设施,设备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建筑面积和火灾风险等级确定。
3. 消防通道设置:微型消防站应设置疏散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通道两侧不得堆放杂物或阻碍疏散。
4. 消防标识标志: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标志,包括灭
火器使用说明、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等,以便人员在火灾时快速找到
并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5. 消防演练和培训: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
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逃生意识。
总之,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保障单位内部的火灾安全,提高火灾应急处理效率。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引言为满足火灾防控现实斗争需要,近年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社区普遍开展了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一些地方如广州微型消防站在处置初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市抽查、测试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微型消防站在日常防火巡查、初期火灾处置、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作用发挥和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不足。
为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微型消防站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满足日常火灾第一时间处置和应急救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微型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方面制定建设标准,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微型消防站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装备配置、人员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微型消防站mini-fire station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key unit of fire safety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单位微型消防站设置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设置标准一、微型消防站定义微型消防站mini一firestation以单位、社区(村、居民小区)为基本单元,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和“24小时值守、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的要求建设的志愿性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I、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详见清单)。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备器材三、场所区域要求1、应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2、应根据日常工作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防护,通信、指挥调度、消防巡查检查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宜配备消防车辆。
3、社区(村、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门岗值班室或监控室,或者临近门岗值班室的库房或独立岗亭,配备办公、生活设施,满足值班执勤、工作生活基本需求,并应根据社区(村、居民小区)实际,分散设置消防救援器材存放点。
4、应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宜单独设置。
5、微型消防站应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张贴(悬挂)“XX微型消防站”标牌。
四、人员配备标准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职能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其中站长应持证上岗。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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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附件2: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附件3: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
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
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
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第十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站内消防员总人数不应少于6人。
单位、社区、村庄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应设队长1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6名消防巡查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1名。
配有消防车辆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为成年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方可录用。
一经录用应当在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统一管理。
经费保障、岗位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统一负责。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由本单位(社区、村庄)自行统一着装。
第二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二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或联建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在确保执勤人数的基础上保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执勤训练第二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训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
辖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每年组织辖区微型消防站队长到中队进行不少于10天的驻队轮训。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演练范围,开展常态化联动演练。
第二十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站消防车总数。
微型消防站接到本单位或联建单位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辖区微型消防站纳入本级接警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
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区域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警后,在命令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同时,就近调动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邻近单位灭火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出动。
第二十九条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三十条因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七章职能职责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第三十三条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三十四条微型消防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三)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四)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五)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二)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四)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1、封皮(统一用蓝色虎皮纸打印,拉杆文件夹封装,每单位一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材料(XXXXXXX单位)2、内容一览表内容一览表注:表中所列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另行存放,维保报告书存放最近三个月报告,其他工作开展材料需列出明细,培训记录与监督检查照片格式参照重点单位档案中格式制作。
油烟清洗记录与电气、燃气线路检测记录供参考,单位若有更详尽的记录已单位记录为准。
3、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发生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确保员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市消防工作的要求,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一、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与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记录符合要求;三、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电气与燃气线路定期维修检测,厨房油烟道定期清理;四、确保定期对全体员工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预案并开展灭火与疏散演练,确保全体员工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五、确保按照标准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并形成战斗力;六、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控制设备正常运行,值班记录符合要求;七、确保本单位不违规使用泡沫彩钢板,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八、确保本单位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防火分间距不被占用,防火分区不被改变;九、确保本单位不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多合一”现象;十、确保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十一、确保本单位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外墙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十二、确保本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火灾隐患,承诺按期将火灾隐患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自行停产停业,以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