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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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