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肉品的品质和安全,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肉品的品质检验工作,并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
三、检验标准1. 品质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气味、色泽、口感等。
2. 肉品的外观应干净整齐,无异物,无腐烂、变质现象,无色泽不正常的情况。
3. 气味应正常,无异味,无变质的气味。
4. 肉品的色泽应自然,无异常的颜色。
5. 口感应新鲜,不应有肉质变软、变硬等异常情况。
四、检验程序1. 进货检验(1)在肉品进货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气味检验、色泽检验等检验项目,并记录检验结果。
(2)若发现有肉品品质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停止接收该批次肉品,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 检验操作(1)对每批肉品进行外观、气味、色泽等检验,确保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2)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肉品,应立即作出处理,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3. 记录对每批肉品的检验结果,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品名、批号、产地、进货日期、检验结果等内容,并保存一年以上。
五、检验设备为了保证检验质量,要求使用的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和校准。
六、人员要求1.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肉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2.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应在检验前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3. 检验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4.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品质检验的水平。
七、责任制定1. 质量管理部门应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检验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2. 进货人员应做好肉品的外观检验、气味检验、色泽检验等,确保肉品品质符合标准。
3.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
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CCGF5—2019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2019—06—20发布 2019—06—27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刨花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见表1。
2.2 产品种类本规范规定的刨花板是GB/T 4897-2015中3.2和3.3定义的刨花板。
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4、检验依据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 4897 刨花板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5、抽样5.1 抽样规格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 抽样方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抽样基数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 抽样数量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张说明: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实施指南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实施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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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肉类抽样细则-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肉类抽样细则篇一:15 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X版)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X版)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国家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产品包括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熟肉干制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1。
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1X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79 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294 腌猪肉SB/T 10381 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X〕139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肉制品监督抽检信息
肉制品监督抽检信息肉制品是人们饮食中的必需品之一,在满足人类营养需求的同时,也要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肉制品监管机构要定期进行抽检,确保市场上销售的肉制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肉制品监督抽检的概述、抽检标准和抽检结果等信息。
概述肉制品是指经过熟化、烘干、腌制、熏制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各种食品,如火腿、腊肉、香肠、肉松等。
肉制品中含有蛋白质、脂肪、矿物质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但如果质量不合格,就可能会带来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国家对肉制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监督抽检是指监管机构对市场上销售的肉制品进行随机抽样,对其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肉制品才能上市销售。
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得到质量保证的权益。
抽检标准肉制品的监督抽检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其中,对于不同种类的肉制品,抽检标准的要求也不一样。
下面以火腿为例,介绍其抽检标准的主要内容:•色泽:火腿的表面应呈现出红色或棕红色,质感均匀,不得有色差。
•盐度:每100克干品不得低于4克,不得高于8克。
•湿度:干制火腿含水量不得超过55%。
•确定指标:亚硝酸盐、亚硝胺、瘤胃蛋白酶、硫2、L-谷氨酰胺、L-胶原肽等指标合格。
这些指标都是保证火腿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经过抽检合格的火腿才能放心食用。
除上述标准外,肉制品的抽检标准还包括微生物指标、添加剂限量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
抽检结果监管机构会根据抽检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肉制品进行处理。
一般分为警示、下架和销毁等方式,确保不合格肉制品不流入市场。
同时,对于不合格肉制品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改正,如果情节严重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惩罚。
近几年,有关肉制品的不合格问题屡屡曝光,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监督抽检的执行日趋严格,同时也越来越透明公开,让消费者有了更多安全放心的选择。
总结本文介绍了肉制品监督抽检的概述、抽检标准和抽检结果等信息。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肉类检测管理制度
肉类检测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视逐渐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产品质量保障方面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肉类产品作为人们饮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定相应的肉类检测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肉类产品的检测管理工作,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肉类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屠宰场、肉类加工企业、超市等。
四、检测管理流程1. 采样:肉类产品生产、销售等企业应每批次产品进行采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2. 样品保存:采样完成后,样品应妥善保存,避免样品受污染或变质。
3. 检测项目:针对不同的肉类产品,制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检测、化学成分检测、重金属残留检测等。
4. 检测方法: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5. 结果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产品进行评定,合格产品可放行,不合格产品应进行退货处理或深加工处理。
6. 记录保存:对每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进行记录保存,方便日后追溯。
五、责任分工1. 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2.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独立进行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负责。
3. 监管部门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考核奖惩1. 对检测工作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2. 对违规操作或者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七、制度宣传本制度应向肉类生产企业、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宣传,确保各方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经相关单位领导批准后生效,并由相关单位负责监督执行,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是肉类检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为肉类生产企业、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并有效促进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肉品检验规程
肉品检验规程1. 引言肉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食品之一,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确保肉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检验规程。
本文将介绍肉品检验规程的相关内容,包括检验目的、检验范围、检验方法等。
2. 检验目的肉品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肉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 - 检测肉品是否存在违禁添加物;- 检测肉品是否受到污染; - 检测肉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 检验范围肉品检验范围包括各类畜禽肉及其制品,如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
具体涵盖内容如下: - 外观质量:包括颜色、气味、外表是否正常; - 添加物:包括防腐剂、着色剂等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 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脂肪、矿物质等含量是否符合标准; - 微生物污染: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残留农药和兽药:包括农药和兽药残留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4. 检验方法肉品检验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 - 外观检验:通过观察肉品的颜色、气味、外表等来判断其质量; - 物理性状检验:包括测定肉品的水分含量、脂肪含量等; - 化学成分检验:包括测定肉品中蛋白质、矿物质等含量; - 微生物学检验:通过培养菌落计数法、PCR等方法来检测肉品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 农药和兽药残留检验:通过色谱法、质谱法等技术手段来测定残留的农药和兽药的含量。
5. 检验流程肉品检验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每个环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般的检验流程如下: 1. 样品接收与登记:接收到待检样品后,进行登记并标注相关信息;2. 样品制备: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制备; 3. 检测操作:按照相应方法进行检测操作,包括称量、溶解、稀释等; 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样品质量进行判定; 5. 结果报告:将检验结果整理成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规定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一、为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保证出厂点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特制定本制度;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履行保证肉品品质,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和动物疾病传播的责任,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三、肉品品质检验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必须与屠宰操作流程同步进行,对每一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工具必须实行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水温不低于82℃;四、宰后检验岗位设置一头部检验;二体表检验和胴体初检;三内脏同步检验;四复检、盖章: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全部检验结果,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五、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一健康状况;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有害物质和有害腺体、病变组织、种阉畜;五屠宰加工质量、胴体放血是否干净、有无外伤、有无出充血点、斑块、色泽是否良好;六机械损伤;七其他影响肉品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六、肉检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工作鞋帽,佩带上岗证章,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严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在岗生产和不按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操作;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如实填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生猪时,应立即停止生严,封锁现场,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割除部分须放入专用容器中,用专用车辆送到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检出的不合格内脏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带出厂点外;九、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登记表;十、确定为合格的肉品,加盖印章或标识准予出厂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盖无害化处理章;未经检验的肉品一律不准盖章;十一、工作完毕,清扫场地,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完整版)WI-QA-03肉类检验标准
完整版)WI-QA-03肉类检验标准肉类检验标准实施日期:2017.08.05抽样方法每个单品种独立包装为一件,根据《WI-QA-01抽样检验规范》对来货进行抽样检验。
验收程序资质查验来货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证件:1.营业执照;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生猪定点屠宰证(猪产品);4.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5.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一般检验要求包装标识商品应标示产品名称、重量、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
通常情况下,收货日期距保质期仍有2/3或以上可收货。
储运环境储运环境应符合相应产品要求。
环境卫生无异味,温度符合相应产品要求的储存条件,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护,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混运。
储运要求冷藏品:0-10℃,无冷链曾断裂的痕迹(如包装膨胀)。
冷冻品:≦-10℃,无曾解冻痕迹。
供货商应按供货商审核/批准时确认的规格品质供货,如有重大变更,或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变更,在变更前应预先得到我司确认/批准。
感官检验鲜肉类鲜猪肉品名参考图片质量验收标准。
要求肉质有弹性,手指轻按,凹陷地方马上恢复,脂肪为白边猪及其散肉色或乳白色,整体色泽光润,切面红色、微微湿润但不粘手;具有猪肉固有气味,无异味;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其他鲜肉类猪上肉瘦肉较多,带有肥肉或瘦肉;猪腩肉带皮的肥瘦肉,肌肉与脂肪相间多层带肉的排骨,排骨带少量肉,不带肥油,厚实、完整,不得剔除;骨肉不分离的汤骨,骨头洁白有光亮,附着在上面的肉和筋腱色泽不暗,纹理清晰;猪前蹄干净、完整、无毛、无黑斑、无指甲、表皮光滑,肉质有弹性;猪后蹄;猪肝肝叶完整、暗红,质地柔软、湿润、有光泽,边缘薄;心冠脂肪洁白,组织结实有弹性,用手可挤出鲜红的血液和血凝结块;猪肺内呈红色,有光泽。
以上就是肉类检验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肉品名参考图片鸭肉色泽鲜艳,肉质细嫩,无异味,无血丝,无血块,无异物。
质量验收标准肉色为粉红色,无血丝,肉质细嫩,有一定弹性,无异味,无异物。
肉制品专项抽检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肉制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抽检方案。
二、抽检目的1. 检查肉制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
2. 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肉制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 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抽检范围1. 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
2. 肉制品流通环节的批发市场、商超、专卖店等。
3. 肉制品销售环节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等。
四、抽检内容1. 肉制品的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肉制品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报告等。
3. 肉制品的质量指标,如蛋白质、脂肪、水分、杂质等。
4. 肉制品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 肉制品的污染物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6. 肉制品的非食用物质,如瘦肉精、违禁药物等。
五、抽检方法1.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检结果的公正性。
2. 根据抽检内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3. 对抽检样品进行现场封存,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4.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抽检时间1.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为期一个月。
2.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为期两个月。
3.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为期一个月。
七、结果处理1.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企业。
2.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管。
3. 对抽检合格的肉制品,给予表扬,鼓励企业继续保持。
4. 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八、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肉制品专项抽检的关注度。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4. 建立健全肉制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抽检监测检验方案
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抽检监测检验方案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是我国传统的特色食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有必要进行抽检监测检验。
以下是1200字以上的抽检监测检验方案。
一、监测目的本次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避免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而受害;通过监测检验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二、监测范围本次监测的对象是市场上销售的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产品,涵盖不同地区、不同品牌和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监测指标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标准,对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产品进行以下指标的监测检验:1.常规指标:包括外观、气味、色泽、纹理、质地等;2.营养成分:包括水分、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3.食品添加剂:如硝酸盐、亚硝酸盐、防腐剂等;4.重金属:如铅、镉、汞等;5.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等;6.农药残留:如兽药和农药残留等。
四、监测方法及样本采集1.监测方法: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分析和检测。
2.样本采集:从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火腿腊肉、咸肉、灌肠制品、非烟熏和烟熏板鸭产品作为样品,保证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采样时要注意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符合卫生要求。
五、质量控制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质量控制措施:1.标准参照:使用国家标准作为检测的依据,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使用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实验室条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条件进行检测,确保实验室的卫生和装备的完善。
4.样品储存和保存: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样品进行储存和保存,防止样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10肉制品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_2956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农业用碳酸氢铵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技术指标 %3 术语和定义3.1 碳酸氢铵:由氨水吸收二氧化碳制得。
根据产品含水量分为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
分子式: NH4HCO 3相对分子质量:79.06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鉴于目前国内碳酸氢铵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碳酸氢铵,极少生产工业用,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碳酸氢铵,包括碳酸氢铵,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干碳酸氢铵。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
肉制品的质量检验
肉类企业培训教材:第八章肉制品的质量检验第八章肉制品的质量检验一、如何检测肉及肉制品的一般细菌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1、一般细菌数在无菌条件下称取样品10g,放入灭菌的均质杯或胃蠕动均质器的样品袋中。
然后加入90mL灭菌生理食盐水,进行均质。
样品的悬浮液就成为10倍稀释液,根据需要还可用灭菌生理食盐水稀释成100倍、1000倍,从每个稀释度中分别取1mL放入两个灭菌的平皿中。
然后将加温溶解的灭菌标准琼脂培养基(冷却到45℃左右)约20mL注入平皿,充分混和之后让其凝固。
待培养基凝固后,为使其表面干燥,将平皿盖移开放置数分钟再将平皿倒置放入35~37℃的培养箱里进行培养。
培养48±3h之后,对繁殖出的菌落进行计数,再乘以稀释倍数,就可得出每克样品中的细菌数。
2、大肠菌群称取约10g样品放入灭菌的均质器或胃蠕动均质器的样品袋中,加入灭菌生理食盐水90mL,用均质器或胃蠕动均质器进行均质。
将与双倍浓度的灭菌BGLG培养基等量的样品悬浮液装入3根10mL 的试管(试管中放有小倒管)中,在35℃条件下培养24.48h。
培养后确认在BGLB培养基中的小倒管(杜汉氏管)里是否产气,若产气,则用白金耳将产气管转涂在EMB培养基上;在35℃条件下,培养24h,取2个以上典型菌落和非典型菌落接种到乳糖肉汤培养基(LB)和普通琼脂斜面上,在35℃条件下,再培养48h。
凡在LB培养基上产气的,从普通琼脂斜面上挑菌作革兰氏染色镜检结果为阴性的无芽孢杆菌,即可报告为大肠菌群阳性。
3、沙门氏菌用EEM培养基对样品原液进行调整(前增菌),然后再用四硫磺酸盐(或亚硒酸盐培养基)增菌培养基,在37℃条件下进行24h增菌,然后使用以下的培养基进行确认试验。
用DHL培养基进行平板培养,把黑色菌落接种到TSI琼脂培养基上培养,深层部分(穿刺)若产生变黄或变黑的气体、斜面(涂抹)表面变成红色就是阳性。
另外,用SIM培养基培养,若培养基整个变黑也说明是阳性。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肉及肉制品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
但是,由于生产和加工环节不够规范,市场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市场惩罚力度,激发行业内部的自我净化和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1.整治范围本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各类肉、肠、腊肉、香肠、火腿肠、烤肉、牛肉干等肉制品。
2.整治目标通过整治行为,加强肉及肉制品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健康有序、安全可靠,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3.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规范,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取缔处理。
(2)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加严惩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3)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发布公告,提高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4)强化行业自律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制定出行业规范性文件,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推动行业内部的自我净化和提升。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对肉及肉制品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意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本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
应同时加强意识形态引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食品安全保障的合力,将食品安全保障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协调统一。
四、总结本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明确表态,也是对肉及肉制品行业的一次深入整治。
希望通过全面控制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达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健康、安全、便利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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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3.5.3 肉脯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切片(或绞碎)、调味、腌渍、摊筛、烘干、烤制等工艺制作的薄片型熟肉制品。
包括:肉脯和肉糜脯。
3.6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绞碎(或切块)、斩拌(或滚揉)、成型后,再型、熏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熏煮香肠和熏煮火腿。
3.7 发酵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绞碎(或不绞碎)、灌装(或成型)、再经发酵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不经加热可直接食用的一类预制食品,典型产品有发酵香肠和发酵火腿。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肉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79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8357 宣威火腿GB 19088 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GB/T 20711 熏煮火腿GB/T 20712 火腿肠SB/T 10003 广式腊肉SB/T 10004 中国火腿SB/T 10278 中式香肠SB/T 10279 熏煮香肠SB/T 10281 肉松SB/T 10282 肉干SB/T 10283 肉脯SB/T 10294 腌猪肉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为同一批次、相同规格,且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肉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最小包装小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包装,抽样量不低于1.5kg;最小包装大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个以上(含3个)最小包装。
所抽取样品中的2/3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腌腊肉制品a 咸肉类b 腊肉类c 中国腊肠类d 中式火腿类e 其它类7.1.2 酱卤肉制品7.1.3 熏烧烤肉制品7.1.4肉干制品(肉干、肉脯、肉松)7.1.5熏煮香肠火腿制品a 熏煮香肠类b 熏煮火腿类7.1.6发酵肉制品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至7.1.6各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当某个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时,应按本规范中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视产品颜色检测合成着色剂,诱惑红采用本规范附录A方法检测。
7.3.4 由于亚硝酸盐等残留量随时间延长会减少,备样应冷冻保存。
7.3.5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
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附录A肉制品中诱惑红的测定方法1 实验部分1.1 仪器与试剂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振荡器,均质器,离心机。
试剂:1.1.1 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标准:500mg/L,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1.1.2 诱惑红标准:85%。
1.1.3 乙醇-氨溶液;在700mL乙醇中加入300mL水和10mL氨水,混匀。
1.1.4 柠檬酸:称取20g柠檬酸,用水溶解并稀释到100 mL,混匀。
1.1.5 乙酸铵溶液:称取1.54克乙酸铵,加水溶解,转移到1000 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用酸度计调节pH为4.00,用0.45μm滤膜过滤。
1.1.6 磷酸溶液:1+20。
1.1.7 聚酰胺粉:临用时取1.0克聚酰胺粉,加入2.0g pH为4.00的水,调成浆状。
1.1.8甲醇-甲酸溶液:6+4。
1.2 实验方法1.3.1 标准溶液的配制1.3.1.1 诱惑红储备液:精确称取0.0589g诱惑红,用高纯水使其溶解,转移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此溶液浓度为500 mg/L。
1.3.1.2 标准中间液:分别吸取 5.00mL(1.1.1)液和(1.3.1.1)液到50mL容量瓶中,用高纯水定容至刻度,此溶液含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浓度为5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