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复检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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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复检制度模板

产品抽样复检制度模板

产品抽样复检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能,制定本产品抽样复检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抽样、复检的标准流程、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抽检过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复检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市场监督等各个环节。

三、抽样复检流程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生产批次、历史数据等因素,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时间、地点、数量和方法等。

2. 抽样: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操作,从生产线上、仓库或市场等环节抽取样品。

抽样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和公正性。

3. 制备样品:将抽取的样品进行制备,包括填写样品信息标签、封样、标记等,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送检:将制备好的样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公平和独立性。

5.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项目、结果、结论等内容。

6. 复检:对于有异议的检验结果,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过程应遵循原抽样检验流程,确保复检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7. 结果处理:根据检验报告,对合格产品进行放行或进一步处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追溯、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等,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四、抽样复检要求1.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抽样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抽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抽样记录应详细、真实、完整,包括样品信息、抽样过程、检验结果等,以备查阅和追溯。

4.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复检申请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确保复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抽样复检结果的运用1. 抽样复检结果作为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可用于内部质量控制、产品认证、市场监督等方面。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公司决定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复检工作。

复检工作的实施将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客户满意度。

二、目的复检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客户满意度。

三、范围复检工作范围涵盖所有生产线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XXX、XXX 等。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复检计划:由质量部门制定复检计划,明确复检的时间、频率、产品范围等内容。

2. 制定复检标准:制定复检标准,明确产品的合格标准,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

3. 资源准备:准备复检所需的设备、人员和材料。

4. 实施复检:按照复检计划和标准,对产品进行复检。

5.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按照标准进行处理,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6. 记录和分析:对复检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责任分工1. 质量部门负责制定复检计划和标准,监督复检工作的实施。

2. 生产部门负责配合质量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检验人员负责具体的复检工作,确保复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时间安排复检工作将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质量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预期效果通过复检工作的实施,预期可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客户满意度,降低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

八、总结复检工作的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复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以上就是复检工作实施方案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XX政务服务网〃、"X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

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

(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

1.复检申请书;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 .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 .企业标准(如使用);7 .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1《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

2021《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充分保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异议处理工作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称异议申请人)对抽查依据、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和检验报告结论等有异议并提出处理申请,各级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组织抽查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抽查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涉及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异议处理中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查部门承担,将先行垫付的费用退还异议申请人。

第二章异议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包括: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等环节,具体步骤见异议处理实施流程图(附件1)。

第六条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抽查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第七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异议处理申请书(附件2),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申请复检的,应阐述相关理由;(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三)异议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市场主体证明文件;(四)所抽样产品的执行标准;(五)有效的通讯方式,如邮箱、通讯地址、电话等。

第八条接到异议申请后,组织抽查部门对异议申请材料应当场受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对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受理通知书》(附件3)。

检验异常情况的复检及判定管理规程

检验异常情况的复检及判定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检验异常情况的复检及判定管理规程
2范围:检验样品
3责任:质检员、质量检验中心主任
4内容:
4.1异常情况及处理
4.1.1偏离正常范围的结果,须本人复检。

4.1.2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含量不平行、仪器故障、停电、停水、停气),须本人复检。

4.2复检及判定
4.2.1复检前要先对出现可疑或不合格的检测结果进行调查。

4.2.1.1调查检验是否按检验标准、正确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4.2.1.2检查仪器是否正常运行。

4.2.1.3所用玻璃仪器是否经过校验。

4.2.1.4确定所用试剂、标准品是否合适、有效及符合标准规定。

4.2.1.5所取样品是否准备适当,如不能代表该批产品须重新取样。

4.2.2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原因,应再作两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第二人复检。

4.2.3第二人复检:第二人检验后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若检验合格,又找出
二人差距的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二人差距原因,须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提出重新取样复检。

4.2.4重新取样复检:若合格,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4.2.5会检:物料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质量保证部负责人同意
后,双方重新取样进行会检,以会检结果做为最终判定。

4.3异常情况处理的记录:
记录填写在原始记录的备注栏上,如下内容:
4.3.1复检合格并填写找出原因
4.3.2第二人复检不合格
4.3.3第二人复检合格,并填写找出二人差距的原因
4.3.4重新取样复检
4.3.5与供货方会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三章异议审核与处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市级、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异议是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等事项提出的不同意见。

异议申请人是指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被委托加工方也可作为异议申请人。

第四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六条异议申请人均可提出异议。

流通领域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双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被抽样产品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和被委托加工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七条异议申请人可就下列事项提出异议:(一)检验结论;(二)抽样过程;(三)检验方法;(四)标准适用;(五)样品真实性;(六)其他与抽查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
方可恢复生产或销售
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企业遵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进 行认定
量合格
复查:对整 改后的产品 进行复查, 确保整改效

提交整改报 告:将整改 结果和整改 报告提交给 相关部门, 确保整改工 作的完成。
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
收到抽查结果通知后,企 业应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向监 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 核实,确认整改合格后,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 S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和管理 水平
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 安全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 升级
公正、公平、公开 依法行政,依法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处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包括 罚款、停产等
整改措施:生产企业需制定整改措施, 并提交整改报告
公示: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确定抽查结果:根据抽查 结果,确定产品质量是否 合格
分析不合格原因:分析不 合格产品的原因,包括生 产过程、原材料、设备等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不合 格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 措施
律法规
对不合格产品 进行召回,确 保消费者权益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编制说明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编制说明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编制说明一、制订背景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异议和复检作为被抽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异议处理工作,组织起草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制订依据和过程《规则》制订的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规则》制订过程: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产品质量监管处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市局、检验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规则》对规范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异议处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组织抽查部门责任。

组织抽查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配合负责异议处理的部门开展工作。

二是明确异议处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异议处理包括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等环节。

异议申请在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组织抽查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复检样品,并办理样品确认和交接手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复检工作指南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复检工作指南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复检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中“四、检验机构的委托”“十、复检申请的提出及复检工作安排”的条款内容执行。
二、办理流程图
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流程图
三、涉及的办理文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流程图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

复检工作实施方案复检工作是质量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下面是一个复检工作实施方案的例子,供参考:一、复检工作的目标和意义:1. 目标:通过复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减少不合格产品的出厂率,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2. 意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减少不良品数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企业竞争力。

二、复检工作的内容和方法:1. 复检内容:a. 对所有生产批次进行复检,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b.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复检,如关键工序、设备调试等。

c. 对上一次复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重新复检。

2. 复检方法:a. 抽样检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制定抽样方案进行复检。

b. 全检:对关键环节和上一次复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全面检验。

c. 特别检验: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进行专项检验。

三、复检工作的责任和流程:1. 责任分工:a. 质量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复检工作,制定复检方案和抽样方案,并对复检结果负责。

b. 生产部门配合质量部门完成复检工作,确保复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c. 相关部门(如采购、物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数据。

2. 流程:a. 制定复检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和产品特点,制定复检计划,并向相关部门通知。

b. 抽样检验: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抽样信息。

c. 复检验收:对抽样品进行复检,并与原检验结果进行比对,确定复检结果。

d. 处理不合格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如返工、报废等,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e. 提供复检报告:将复检结果整理成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报告,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复检工作的监督和改进:1. 监督方法:a. 定期检查复检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

b. 对复检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改进措施:a. 针对复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

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
经国家医疗器械抽检,标示名称为的产品(规格型
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被发现不符合规定。作为该产品(口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代理人;口境内受托 生产企业;口经营单位;口使用单位),现向你送达相关检验报告(编号)o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若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注 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以下简称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o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逾期、重复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逾期未交的 ,复检机构有权取消复检并通知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未支付复检费用而取消复检的,对该批 初检报告不得再次申请复检。若申请,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并在《通知书》中说明原 因。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 担。当事人应当持复检报告和相关支付凭证,由初检机构报销费用。初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销费用要求之日起(不
含当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当事人应当填写《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附1,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并提交《2024年 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附2,以下简称《送达告知书》)复印件等在《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资料。
二、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表》时,应当依照《办法》及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 抽查检验方案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复检申请,并依据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确定复检机构,复 检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复检决定后,当事人不可撤销复检申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建议

2020年第2期(总第68期)质量技术监督研究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NO.2.2020General NO.6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建议叶永和1‘2(1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温州325007)(2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温州325007)摘要:要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需要掌握抽查控制理论,弄清监督抽查的规范与特性。

如何解决生产企业的申诉与质疑,开展复检工作,既是行政监管的行为,更是技术监督水平的展现,不能简单了事,要严格遵循复检的规范。

否则,那些看似正确的行为与做法,实际会产生更大的错误,为此要引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监督抽查;后处理;复检;产品总体1实际案例的处置及其问题的提出某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在某生产企业产品总体A(即基数,术语称“核查总体”)中随机抽样获取3个样品,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检测,一个样品不合格,两个样品合格,依据监督抽查检验规范最终判定不合格。

为此,某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结果以产品总体A 值对该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该生产企业对此处罚不服,提出以下两点申诉理由:一是任何产品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合格,抽样的随机性正好抽到不合格品,要求按照监督抽查方案重新抽查检验;二是样品并不是全部不合格,样品检验也证明在产品总体A中大部分是合格品,不能以全部产品总体A值进行处罚,一定要处罚也是要以样品不合格的比例进行,即按产品总体A的三分之一处罚。

对于生产企业的申诉与理由,在调研中发现类似于这样的申诉案件在日常监督抽查中经常出现,而现实的处理结果是:对于生产企业的第二种要求,按照样品三分之一不合格的比例对产品总体A进行处罚,从未获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纳过。

但是,对于生产企业的第一种要求出现两种做法:一是不允许重新抽查检验,监督抽查不合格就要接收处罚,除非监督抽查方案中有明确按原抽查方案复检的规定;二是要求复检是法律法规赋予生产企业(即被监督者)的权利,没有特别规定应满足生产企业的要求,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重新抽样复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由 。 复 检 机 构 应 当在 收 到 备 份 样 品 之 日起 十 个 工 未 提 出 或 者 未 按 要 求 提 出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 针 对
作 日内 . 向 受理 部 门提 交 复 检 结 论 。 受 理 部 门与 抽 样 及 样 品 真 实 性 异 议 、检 验 及 判 定 依 据 等 事 项
峨 咖 R帅 … 啪 R舢 啪 咖 咖 s 委信 息联播
材 料 之 日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七 个 工 作 日内 , 向实 施 抽 检 工 作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通 知 书 ,告 知 申请 人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说 明理 部 门提 出 书面 申请 ,并 提 交 相 关证 明 材 料 。 逾 期
补 充老 年 人膳 食 摄 人 不 足 的 营 养 素 。
量 ” 。 易食 食 品 应在 标 签 中标 识 建 议 食 用 温 度 。 j
国 家 市 场 监 篝 总 周 : 规范食 品安全监督抽检复 检和异议工作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或 其 上 一 级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提 出 书 面 申请 。 向
检 、 异 议 工 作 ,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有 效 防控 期 未 提 出 的 ,视 为 认 可 检 验 结 论 。 对 检 验 结 论 为
食 品安 全 风 险 。
微 生 物 指 标 不 合 格 ,复 检 备 份 样 品 超 过 保 质 期 ,
通 知 指 出 , 对 不 合 格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食 逾 期 提 出 复 检 申请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备 份 样 品 无 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要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要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要点
一、申请前准备
1. 抽样时段应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有代表性。

2. 准确提供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规格、包装、生产日期/批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等。

3. 准确提供被抽样单位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4. 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自查和问责制度,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指标和安全标准。

5. 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抽样要求
1. 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抽样点位和抽样数量。

2. 抽样前,生产者/经营者需如实告知样品情况,如:生产日期、生产流程、采取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过程等。

3. 选用适当的器具收集样品,避免污染。

4. 样品采取后及时送检,确保样品不失真。

三、检验项目
1. 检验项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不得少于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2. 检验前,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常规维护,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结果公正、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四、复检程序
1. 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在收到检验结果后要求复检。

2. 申请复检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抽检复检申请。

3. 复检的检验人员应与初检不同,复检结果为准。

以上要点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工业》
【年(卷),期】2018(000)009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通知》指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通知》明确,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
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向哪申请复检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向哪申请复检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向哪申请复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产品质量进⾏抽检,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那么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向什么地⽅申请复检?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向哪申请复检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检验结果之⽇起⼗五⽇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以抽查为主要⽅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的重要⼯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不得另⾏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收取检验费⽤。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

⽣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检验结果之⽇起⼗五⽇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法律的另⼀⽅⾯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三包”、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期徒刑直⾄死刑)。

企业对质检结论不服该如何复检

企业对质检结论不服该如何复检

企业对质检结论不服该如何复检
⽹友提问:
企业对质检结论不服可否⾃⾏复检?
律师解答:
当事⼈对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论存有质疑,不能⾃⾏进⾏复检。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以抽查为主要⽅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重复抽查。

⽣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检验结果之⽇起⼗五⽇内向实施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政处罚法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即使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作者:————————————————————————————————日期:附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

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

第七条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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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复检工作指南
一、办理程序说明
按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中“四、检验机构的委托”“十、复检申请的提出及复检工作安排”的条款内容执行。

二、办理流程图
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流程图
三、涉及的办理文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流程图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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