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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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XX高级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甲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
被告人:丙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被害人1人:丁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
甲同学与丁同学同为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同学插队,甲同学与其当场吵架,丁同学打了甲同学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甲同学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甲同学在男生宿舍楼,遇到了自己在认识的高三朋友乙同学,甲同学向乙同学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同学讲想教训教训丁同学,乙同学当场同意,叫甲同学确定时间后和他联系,甲同学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丙同学帮忙,叫丙同学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同学,丙同学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甲同学约乙同学、丙同学二人,在丁同学回宿舍途中等候,丁同学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同学拦住,对丁同学进行殴打,丁同学撒腿就跑,乙同学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皮带向丁同学头部打去,丁同学被打倒在地后,甲同学、乙同学又在丁同学身上猛踢几脚,丁同学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二楼楼道里,甲同学、丙同学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主动认错,乙同学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到庭,审判员1: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甲同学,
长:性别?
贾:男。
审判员1:出生年月日?
贾:98年5月17日生
审判员1:民族?
贾:XX族
审判员1:文化程度?
贾:高一
审判员1:职业?
贾:学生
审判员1: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源城区西江首府9栋
审判员1: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同学:乙同学
审判员1:性别?
乙同学:男。
审判员1:出生年月日?
乙同学:90年8月12日生
审判员1:民族?
乙同学:XX族
审判员1:文化程度?
乙同学:高三
审判员1:职业?
乙同学:学生
审判员1:家庭住址?
乙同学: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审判员1::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丙同学
审判员1:性别?
贾:男。
审判员1:出生年月日?
贾:97年7月8日生
审判员1:民族?
贾:XX族
审判员1:文化程度?
贾:高一
审判员1:职业?
贾:学生
审判员1: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源城区南江家园28号。
审判员1:三被告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甲同学:收到了。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乙同学:收到了。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丙同学:收到了。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XXXXX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XXX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人民陪审员XXXX两人组成,由审判员XXX任审判长,书记员XXXX担任法庭记录;
受XXXXX县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XXX、XXXX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同学及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甲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甲同学辩护;受被告人丙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出庭为被告人丙同学辩护;
受被告人乙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出庭为被告人丙同学辩护;
审判员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长:被告人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同学:听清了。
甲同学:听清了。
乙同学:听清了。
丙同学:听清了。
审判员2: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同学:不需要
审判员2:三被告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三人:不需要
长:本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法庭调查阶段,第二辩论阶段,第三宣判阶段,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起立
公1:
XXX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甲同学,男,1998年5月17日生 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县源城区西江首府9栋
被告人乙同学,男,1990年8月12日生 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被告人丙同学,男,1997年10月8日生 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寻衅滋事一案,由XXXXX县公安局XX新区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甲同学在学校食堂内,因排队打饭与丁同学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甲同学遂纠约被告人乙同学、丙同学欲对丁同学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3:40分,三被告人在丁同学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乙同学上前打了丁同学一个耳光,丁同学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同学掏出随身携带的皮带,向丁同学心头部打去,致其头部一4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同学被砍倒在地,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又对丁同学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系主犯;被告人丙同学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同学为主要伤人者,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