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132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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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32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鉴于投保人交纳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责任负责赔偿:
(一)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因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上述机动车辆损毁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辆;
(三)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四)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的损失;
(五)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所发生的损失;
(六)未按被保险人明确指定的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停放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八)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所发生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任何损失。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两者较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