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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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原创:王组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和流程,汇编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导营销采购中心开展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营销采购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学习和检查,确保本制度能够贯彻执行;同时,营销采购中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正意见或补充条款,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

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财务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补充和

修正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除与财务管理中心直接有关的条款外,由营销采购中心总监负责实施,财务管理中心的责任是监督和反馈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营销采购管理中心业务内勤主管负责销售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销售价格管理、采购价格管理、客户资信管理,以及内外有关财务管理的协

调工作。

第五条合同和价格资料是企业重点的保密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处理,未

经审批不得私自复印和传阅。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有销售行为和采购行为,都应当与客户(包括供应商,下同)签订正式合同、合约(或协议),或以订单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以下统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统一上交业务内勤主管,由业务内勤主管按照有关流程上报办公

室和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条合同经办人应当经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

知识。

第八条合同、合约和订单文本应当统一,文本由营销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并由营销采购中心组织、会同财务管理中心、生产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确

认,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作为文本。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归档,正式合同和合约原件归档办公室,复印件归档财务管理中心和营销采购中心,如果原件两份其中一份归档财务

管理中心。

第三章销售价管理

第十条销售价是指企业产品对外销售被客户认同(签字确认)的价格。

第十一条销售价未经客户认同后,不能通知生产管理中心安排生产,也不

能委外厂家生产。

第十二条销售价管理营销采购中心负责制定,由生产管理中心提供原辅材料消耗标准,由财务管理中心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相关固定费用;营销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销售价动态管理档案,并于每季度末对现有的产品的销售价进行全面整理、分析,同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领导。

第十三条销售价制定流程:

一是、销售价(标准价)制定基本公式:成本价(标准价)*1.4以上;该销售价为不含税价,如果客户要求开票需要在合同里明确另加税收差价;每个产品的销售价格都要上报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二是、营销采购中心人员应当深入市场调查,坚持“企业利润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规范管理第一”原则,同时,结合销售量、客户资信程度、付款

方式和市场划分,来确定销售价。

三是,销售价在以上公式确定的标准价以上的,由营销采购中心审批;销售价低于以上公式确定的标准价的,由总经理审批。

四是,财务管理中心对价格体系进行监控。

第四章采购价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价管理由营销采购中心负责,财务管理中心应营销采购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相关资料;营销采购中心应当建立采购价管理档案(台账),随时随地能够清晰采购价格体系;采购价格体系包括采购时间、采购地点、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直接材料发票价格、运输费用、相关税金、付款方式和质量等级

等。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管理应当从材料名称管理抓起,同一种材料不同材料名称的应当定期进行整理,保留后的材料名称应当优先保持与财务管理中心账务上

的材料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采购价制定流程:

一是、采购人员应当深入市场调查,坚持“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和就近采购”

原则,同时,结合采购量和付款方式,来确定采购价。

二是,采购价在原有的采购价格体系范围内,由营销采购中心审批;超过原有的采购价格体系的或是新进的原辅材料,由总经理审批。

三是,财务管理中心对价格体系进行监控。

第五章销售发货管理

第十七条发货由财务内勤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人员没有权利通知发货,特别是外贸部门必须杜绝直接通知外协单位发货;发货分为内部生产发货、外协生产发货和内部单位调拨,发货严格按照发货流程执行(流程附后)。

第十八条发货掌握两条原则:一是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执行;二是“先收款后发货”,如果客户有欠款需要发货的,必须经老板审批后才能发货;没有签

定合同的财务内勤有权不给予发货。

第十九条发货统一使用“发货单”,发货单格式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设

置、管理,发货单应当设置编号。

第二十条发货应当以有效的书面证明为依据,严禁凭电话通知等形式发

货。

有效的书面证明是指传真、领导审批、客户签字盖章、销售经办人签字等。

第二十一条发货单于发货当天开具或次日开具,发货单经销售经办人(业务员或有关销售领导)审核确认后由台账会计寄给或传真给客户;发货后,销售经办人应当及时跟踪管理,落实客户是否安全收到商品;客户收到商品应当在发货单验收联上签字验收回执,或根据客户单位的验收票据签字验收回执或加盖客

户单位印章,并传真给公司财务内勤。

销售经办人应当与台账会计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落实客户“签字验收回

执”。

第二十二条发货后应当在规定的周期内收到客户的验收回执,才能继续下一周期发货;在规定的周期内未收到客户的验收回执而需要继续发货的,应当经

老板审批后才能继续发货。

收到验收回执周期由营销采购中心制定。

第六章税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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