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2211多项选择题0011案例分析题0000考核分值 2.0 2.0 2.5 2.5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新增部门规章的举例(非实质性修订)第一节法律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提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提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提示】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规范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答案】AC【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选项正确;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回顾与总结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律的概念
• 二、国家意志性
•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 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 件。法律表现为什么形式,其规范的内 容如何,均由国家意志加以决定。
• 三、国家强制性
• 法律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 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 所谓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 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 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 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 最后的保障手段。
• 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根据法律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把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 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 一般事,或者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 间内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 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间 内适用的法律。
• 六、上位法与下位法
• 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低,可以把法律划分 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效力较高 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
• 七、公法和私法
• 公法和私法是民法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 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 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 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 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律。”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 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 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 一、规范性 • 所谓规范,意思是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和模式。 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法律也是一种规 范。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 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 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 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 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 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2.人们不得怎样 行为;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1章 法的概念
表述二(小说描述) 表述二(小说描述)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晚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 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上,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如果陵县敢于撤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以至全国范围内和他们进行一场调解书之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战""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法律水准表现出极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他们就是这个国家的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 公民触犯法律,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司法机构可以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司法机构利用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公开明确的法律条文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这些违法的司法人员还可以继续引经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张世君:《离婚官司》)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 (张世君: 离婚官司》
法学概论.ppt
6、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 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
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
公共服务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 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 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三,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第四,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行政主体虽为争议的一方当 事人,但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国家标志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法的定义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 命令。 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规范。 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 性。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定义为: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就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法的特征,就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或 者说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说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表现和标志所在 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就是指标准,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规范就是指标准,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技术 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社会规范有 是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 许多种类,除了法以外,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 许多种类,除了法以外,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经 济规范、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社团内部规章和纪律、 济规范、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社团内部规章和纪律、乡规民约 等等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种, 等等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种,法律作为 社会规范是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社会规范是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注意: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过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权利的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2、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在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肯定会有两个的)(2)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享有自然生命的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者中前者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不可以,例如学校和学院)③国家(并不具有普遍性,常常出现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发行国债等,国家与买国债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国际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三、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其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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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的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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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容: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3 客体: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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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 取得:原始取得P57 传来取得P58
2 消灭( 5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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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 权
一 、债权的涵义和特征 (债 债权 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的特征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主债和从债 5、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6、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A、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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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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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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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特点: •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C、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
为规范 • D、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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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涵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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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关注点 一是关注展现在官员——特别是行政和司 法官员行动中的法律。
布莱克认为:“法律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 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虽然在法学语言和日 常语言中,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 从社会学观点看,法律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 东西或有约束力的准则,而是(例如)可以观 察到的法官、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安排”
讨论:告密者案。
(四)法律社会学概况 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庞德《法律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等。
(二)自然法的特征
超验、超越、普适、永恒、正义、 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 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 它与自然(本性)相吻合,适用于所有 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不可能在罗 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 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 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人在任何事物上都绝 对依赖于造物主,他必须在各方面都符合造物主的意 志。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自然法。当上帝创造 物质,并给予它运动的原则时,上帝就建立了这种运 动的永恒方向的某些规则;同时,当上帝创造了人并 给予他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决定行动的自由意志时, 上帝规定了某些有关人性的不变的法律,从而在某种 程度上调整并限制那种自由意志,上帝还给人以理智 的天赋去发现那些法律的大意……上帝所规定的只是 建立在那些正义关系中的法律,这些关系存在于事物 本性中,先于任何实在箴规。这些就是有关善与恶的 永恒的、不变的法律,也就是造物主自己在其所有施 舍中都遵守的;而就它们对人的行为是必要的而论, 造物主使人们具有发现它们的理智”。
律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说文解字 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一般而言,人们还是有区别的使用这两个字: 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变法。” 而律则更多指具体的规则,“唐律”、“清律” 等。
法律
现代语汇中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宪法》 外)。
二、国家意志性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不是所 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
三、国家强制性 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但是不要以为法律的强制性仅仅是针对 普通公民的。 《立法法》:约束立法机关。 《宪法》:约束国家机关。 法治的宗旨: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 权利。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1.强意义的自然法学: 实在法应当符合自然法。如果不符合自然 法,便不配被称为法。 2.弱意义的自然法学: 实在法应当符合自然法。如果不符合自然 法,依然可以称为“法”,但是人们有抵 抗的权利和义务。
(四)自然法的哲学基础 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世界的两分。 柏拉图把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 理念世界是一个抽象的、本质的、真实 的世界。 现实世界是一个可感觉的世界,它是理 念世界正确或虚假的反映,是投影或摹 本。
二、西方语境中的“法”、“法律”的区 分
拉丁 文 lex 法文 loi 德文 gesetz 英文 Positive law Natural law 中国 古文 法或 法律 道
jus
droit
recht
第二节 (实在)法律的特征
一、规范性 规范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和模式。 法律是一种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 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会中普通 人们实际遵守的规则。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Eugen Ehrlich):“人 的行为规则和法官判决法律争议所依赖的规则, 可能完全不同,因为人们并不总是根据在解决 他们争议时所适用的规则而行为。如果要求一 个刚从外国回来的游客讲述他们结识的那些人 民的法律时,就会听到同样的事情。游客会讲 述诸如婚姻习惯、家庭生活、契约成立的方式, 但会很少谈到诉讼审判所依据的规则”。
(五)自然法学的历史 1.古代(公元476年以前):自然主义自然法学(斯 多葛学派和西塞罗《论国家论法律》) 2.中世纪(公元476年至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 神学自然法学(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和阿奎那《阿 奎那政治著作选》) 3.近代(17和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 然法学者: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 维坦》、洛克《政府论》(下篇)、卢梭《论人类不 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4.现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自然法学或复兴 的自然法学(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菲尼斯《自然 法与自然权利》、马里旦《人权和国家》)
三、法律社会学
(一)基本观点
真正的法律不是纸面上的规则,而是实际上被 人们遵守的规则,是展现在人们的现实行为之 中的活生生的秩序;纸面上的规则只是影响人 们包括法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行为的一个因素, 甚至是不太重要的一个因素。法律是一种常规 性的社会事实。
(二)主要特征 强调形式与事实、效力与实效、纸面上 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的区分。 真正的法律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效果。 法律的发展主要不是由国家推动的,而 是人民的生活需要推动的,国家的任务 是去发现这些法律。
约翰· 奥斯丁:“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对在下者发 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受到制裁。”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这是法律,不过它如此邪恶以至 于不应得到服从。
(三)研究任务 分析法律的概念、形式、结构。
(四)代表人物和历史
古典分析法学或旧分析法学( 19 世纪至二战以前)边 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新分析法学(二战以后):哈特《法律的概念》、拉 兹< 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麦考密克《制度法论》。
(六)中国的自然法思想萌芽 道家学派的“道”思想,类似于自然法 思想,但是并没有形成为法学理论体系。 原因主要有: (1)强大的皇权统治; (2)民族宗教心理基础的欠缺; (3)儒家思想更符合古代社会的需要。
二、分析(实证)法学 (一)法律观 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 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 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甚至 被主要看作是一批纸面上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四、一般性 法的一般性,意即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 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 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律 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其二,法律的效力的重 复性;其三,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一个争论: 法律的可诉性? (1)可争讼性。 (2)可裁判性。 齐玉苓诉陈晓祺案
第四节 法的学说
一、自然法学 (一)基本观点 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 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这 种形而上的法律或者是整个世界所固有的,或 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一种抽象的人性。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从最广泛的意义 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 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 类有它们的法。”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律、法律的词源和含义 法 法的古体为“灋”。 《说文· 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獬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 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
关于水字旁: 人们普遍认为水字旁意味着公平。 蔡枢衡先生提出一种不同的认识。他认 为,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 粹是功能性的。它指把罪者置于水上, 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