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之公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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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之公正论文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

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

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

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

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

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

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

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

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

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

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

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

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

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

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

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

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

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

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

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

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

“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

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

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

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

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

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

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

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

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

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

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

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

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

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

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

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

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

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

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

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

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

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

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

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

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

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

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

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

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

作用”。

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

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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